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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中央深改委确定的改革任务,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举措。为加快推进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统一规范实施范围、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工作机制,2019年9月24日,省司法厅经省政府同意,印发了《江苏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江苏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江苏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苏司通〔2019〕27号)。
三个办法主要从定义概念、部门职责、工作内容、程序规范、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了制度设计,形成了对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中基本问题的统一规范。其中,《江苏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共22条,主要明确了应当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内容以及公示载体,规定了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审查、调整更新程序和异议处理机制。《江苏省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共27条,规定了行政执法各环节应当记录的具体事项,明确了行政执法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的适用范围和记录规范,并对执法案卷管理和执法音像记录的制作、保存、调用等提出了具体要求。《江苏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共26条,主要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机构确定和人员配备、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内容、程序及法制审核争议的协调机制和回避制度等作了详细规定。
三个办法对《指导意见》和我省《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予以细化,为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具体操作提供标准。一是详细规定了应当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内容。《江苏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对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应当公示的信息内容作了进一步细化。特别是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的公示,规定可以选择采取信息摘要或者全文公开的方式进行公示,并明确了两种公开方式应当公开的要素及应当隐去的信息。二是具体列明了行政执法各环节应当记录的内容。《江苏省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分别对调查取证、听证,审查与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应当记录的具体事项内容进行了梳理逐一列明。同时确定了音像记录的范围及应当重点记录的内容。三是分类规定了法制审核的处理意见。《江苏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根据行政执法工作实际,规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同意、补充调查、变更、纠正程序、移送等五种处理意见。
三个办法对实施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具体程序进行了完善,为行政执法人员执行“三项制度”提供了程序规范。在行政执法公示方面,规定行政执法信息应当依法经过审查才能予以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按程序进行调整更新;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撤回相关信息。在执法全过程记录方面,为降低音像记录中断引起争议的风险,规定了音像记录中断后恢复记录的程序;为防止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资料随意传播泄露,规定了音像记录资料存储和使用的程序。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方面,对法制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审核期限、审核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法制审核不流于形式,真正为执法决定把好合法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