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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税自行申报需明确七大事项的探讨
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是指一个公历年度内,纳税人取得的年所得额超过了12万元,纳税人要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填写专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相应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的规定,年所得12万以上的纳税人应在年终后的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那么,年所得包括哪些、如何计算、报送哪些资料、什么时间申报、什么地点申报、什么方式申报、未及时足额申报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等问题,纳税人必须弄清楚,否则会受到处罚。为使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能正确履行自行申报纳税义务,减少纳税风险,笔者现就自行申报应明确的事项进行分析。
一、12万以上年所得的范围
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需要注意的是,三类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
一是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是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由中国境外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
三是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三费一金”)。
二、12万以上年所得的计算口径
1.计算口径的一般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第八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的规定,各项所得的年所得按下列方法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3500元或4800元)的收入额计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
(5)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6)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2.计算口径的其他规定
(1)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或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
(2)财产租赁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3)个人转让房屋所得: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
(4)利息所得(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除外):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5)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投资者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合伙人应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规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分配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
(6)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3.确定计算口径需注意的问题
(1)年所得计算口径仅适用于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年度自行申报,不适用于个人计算缴纳税款。
(2)如果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税后收入,则应将其换算成税前收入,按《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准确计算所得。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所得超过12万元,无论其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均应当按《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4)2011年度自行申报纳税涉及9月份税率调整的,申报时分开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6号),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
三、12万以上个税申报需报送的资料
在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时需提交以下资料:1、填好的并附有本人签名的《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一式两份;2、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后退回原件;3、要补税时还需提供个人所得税分项目纳税申报表;4、委托代理申报时还需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委托代理协议》一份。
如果委托中介机构代为申报,应向受托的税务师事务所及时提供下列相关的信息资料:1、个人的相关基础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职业、任职受雇单位、经常居住地、中国境内有效联系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如果是外籍人员,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国籍、抵华日期等信息;2、在纳税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全部个人收入和纳税信息,包括所有应税所得项目、收入额、缴存的“三险一金”、应纳税所得额、已缴扣税额等;3、有关的个人收入凭证、完税证明及其他的涉税资料。
四、12万以上个税申报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即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3月31日之间的任何一天,纳税人均可办理纳税申报。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需要延期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五、12万元以上个税申报地点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自行申报纳税的地点应区分下列不同的情况确定:1、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2、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3、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4、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六、12万元以上个税申报方式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可以采取数据电文、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纳税人采取数据电文方式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纸质资料。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申报的,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七、不及时足额申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纳税人未及时足额申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税务代理人员未按规定代理导致纳税人少缴税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于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执业备案或者收回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