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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人事处部门职能

负责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厅属高等学校、中专学校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及相关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厅属中专学校领导班子建设;指导高等学校和厅属中专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承担高等学校和厅属中专学校师资的综合管理工作;承担教育系统表彰奖励有关工作。

安徽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根据《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人事部令第7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考务组织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1〕134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人办发〔2000〕71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考试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本规则所称考试机构,是指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设的负责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本规则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监考、主考、巡视(巡考、督查)、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由省级以上考试主管部门确定,并由本省考试机构组织实施的公务员录用考试、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考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水平)考试和其他考试的考务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考试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考试政策和计划、审核应试人员报考资格、审定试题(卷)、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制发相关资格证书等,并指导、监督考试机构的考务组织工作。

第五条 考试机构负责组织考试报名、考点考场设置、命题制卷、试卷(题库)管理、考试实施、阅卷及考试信息管理等考务工作。

第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良好的思想品德,较高的业务素质,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有关规定,保守工作秘密,忠于职守,认真负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应当建立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队伍。所有考试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并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第七条 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安全、公平、科学、规范。

第八条 人事考试考务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制度。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本级人事考试第一责任人,其他考试工作人员为具体责任人。

第九条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应当建立考试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并妥善处置考试过程中的各类突发事件。

第二章 报名及准考证办理

第十条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应当在考试报名前向社会发布当次考试信息,包括报名时间、地点、报考条件、考试科目、报名程序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考试信息应在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网站上发布,并可以根据需要辅以其他媒体发布。

第十二条 考试机构在报名期间应当按照报名程序的规定,通过指定网站受理报名人员提交的报名信息,或在指定地点受理报名材料。除有特别规定外,逾期提交的报名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考试机构受理报名时应当要求报名人员签署《考试诚信承诺书》,报名人员应当承诺遵守报考条件、考场规则、违纪违规处理规定等考试相关要求,并确认其提交的报名信息真实、准确、有效。

以网络方式提交报名信息的,报名人员可以通过网络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确认。网络确认与书面确认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报考资格需要现场审查的,审查结果应当场告知报考人员,审验文书原件应当场返还。

第十五条 受理报名的考试机构应当根据考试信息管理的具体规定,按时完成数据校验和信息上报工作。发现尚在禁考期内的人员报名参加考试的,经核实后应取消其报考资格。

第十六条 考试机构受理报名时,应当按照省级以上财政和价格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考试费用,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准考证应当载明应试人员的基本身份信息和考试信息,以及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通过网络打印的准考证由应试人员按要求自行下载打印,不需加盖印章。

现场领取的准考证需加盖发证机构印章,由应试人员凭身份证件领取,或由报名单位经办人凭单位介绍信和缴费收据领取。

第十九条 应试人员或其所属单位领取准考证后,要认真核查准考证内容,如发现报考信息有误应在考前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考区考试机构申请修改。考区考试机构查明原因后决定是否同意修改并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同意修改的,应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 应试人员考前遗失盖有印章的准考证的,应当携带身份证件于开考前2日内到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发。补发的准考证须与原准考证内容一致且注明“补发”字样。

第三章 考区、考点、考场设置

第二十一条 全国统一考试的考区设置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内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根据考试规模合理设置考区,其他考试原则上以设区的市为单位设置考区。

第二十二条 考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考务管理规范,考风考纪良好。

(二)具备接收、运送、存放试卷等秘密载体的条件。

(三)下设考点考场数量能够满足考试工作需要。

(四)考试机构工作人员数量和结构合理。

(五)具备必要的考务专用设备或技术条件。

(六)具备履行考区职责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考区所在地设置若干考点。原则上县以下不设置考点,确需设置的,需按考试管理权限由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笔试考点设置的具体要求是:

(一)考点应选择交通便利、设施齐全、通讯条件良好、环境适宜的场所。

(二)考点应当配备经过培训合格的主考、监考和试卷保管收发、保卫、后勤、医务等工作人员。

(三)考点门口应标明考试年度、考试种类、考区及考点名称,考点内显著位置应张贴考试日程、考场安排表、考场分布示意图、考场规则、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等,考点内主要道路和路口应设有醒目的指示标识。

(四)考试期间考点内应划出考试区域,并设置明显的警戒线,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五)考试期间考点内应设有应试人员休息室,对因特殊原因提前离场人员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发生重大考试事故的学校,整改完成前不得再次设为考点。

第二十六条 笔试考场设置,应当适宜于应试人员答题和考试工作人员工作,有利于维持考试秩序。

第二十七条 笔试考场设置的具体要求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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