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居住证持有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创新滨江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嘉兴等地开展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85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实施意见》(市委办发〔2014〕75号)精神,结合滨江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持有在滨江区办理的《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管理,是指通过设定积分指标体系,将流动人口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分值,政府根据积分分值确定流动人口本人或其未成年子女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 公共服务项目由滨江区政府向社会公布。先行试行流动人口积分申请子女入学,逐步推行积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其他公共服务项目视情逐步增加。未参加积分管理或未符合公共服务设定标准,不予享受该公共服务待遇。
第五条 积分管理坚持总量调控、统筹兼顾、自愿申请、动态调整、统一排名的原则。
第六条 积分项目由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三部分组成,涵盖居住年限、年龄、学历水平、技能水平、社会保险等内容。积分分数以申请人提交的各类有效证件、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为依据,按照《杭州市滨江区居住证持有人积分管理指标体系(试行)》(详见附件)规定的相应分值进行累加。
第七条 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流动人口办”)负责积分管理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申诉处理等工作。汇总、审核区有关部门提出的基本公共服务指标,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指导各街道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开展积分管理工作。
各街道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积分管理的申请受理、材料初审、材料传递等工作。
区各有关职能部门协助配合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构开展相关审核工作。
第二章 申请受理
第八条 根据自愿申请原则,申请参加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按照基本公共服务提供部门规定的时间,向居住地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的受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相关材料。书面申请需提交《滨江区居住证持有人积分管理申请表》、申请人本人签署的诚信承诺书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原则上向居住地所在街道申请纳入积分管理;由工作单位提供住所的,向工作单位所在街道申请纳入积分管理,并按《杭州市滨江区居住证持有人积分管理指标体系(试行)》中设定的各项指标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 文化程度:应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学历验证证明。
2. 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含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应提供所取得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职业资格证书在国家或浙江省人社部门网站无法验证的,须同时提供取得证书所在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出具的鉴定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应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经档案管理部门验证的申报表复印件及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公布文件,申报职称时所具备的学历、学位证书及申报职称时所在单位劳动合同,或由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出具认定证明(所需材料以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要求为准)。
3. 社会保险:提供相关参保证明。
4. 房产情况:在杭州市区有自有居住房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者经房管部门盖章认证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 表彰奖励:应提供专利证书、个人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 社会贡献:应提供市文明办、市志愿者协会核发的杭州市志愿者证,基金会、红十字会等接受捐赠机构出具的捐赠证明,献血证,登记或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服义务兵役证明。
7. 投资纳税: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验资报告和本市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凭证。
8. 个人信用证明:应提供银行开具的信用证明材料。
第三章 审核计分
第十条 各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受理申请并初审后,同步将相关材料录入杭州市流动人口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网,汇总至区流动人口办。区流动人口办将初审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发送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计分。
第十一条 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在收到区流动人口办移交的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登录杭州市流动人口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网对审查资料所涉及的指标内容计分。
第十二条 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审核流动人口的申报材料,分工如下:
区公安分局负责居民身份证、违法犯罪记录、居住证的核查评分。
区教育局负责学历证书的核查评分。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社会保险情况证明的核查评分。
区住建局负责房屋所有权证的核查评分。
区国土分局会同所在街道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合法性审核把关。
区社发局负责献血证书、捐献造血干细胞、体育技能等的核查评分。
区民政局、区红十字会负责对捐赠证明的核查评分。
团区委负责志愿服务的核查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