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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是课程教学过程的最后环节,起到总结学习收获、检验教学效果的重要作用。为了规范考试管理工作,确保考试正常秩序,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考试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我院组织的各类课程考试,包括期中与期末考试、学期补考和毕业前补考,也适用于以卷考方式进行的课程考查。

一、组织

1、进行期末考试期间和安排重大考试时,设置主考和副主考各一名,一般由教学副院长和教务处长分别担任。主考全面负责并保证考试的正常进行,副主考负责考试的具体实施。

2、教务处是制订考试计划、组织具体实施并保证其有效完成的工作部门。

3、系主任应领导本系考试工作,组织任课教师、监考人员完成各自任务。教学秘书负责本系考务安排。

二、命题

1、试卷命题工作由任课教师主导完成。

2、试卷实行“同课同卷”的命题原则,同一课程应以同一试卷在同一时间考试。同一课程多位教师任课的,应由课程组长或推选出的教师负责该课试卷的命题。

3、“教考分离”具有客观检验教学效果的积极作用。对授课面广的课程,以及具备“教考分离”条件的课程,提倡由非当期任课教师负责命题,由系(部)或教务处组织实施。

4、试卷命题应体现“内容覆盖面宽,难易程度居中,预期成绩合理,答卷费时适当,题型活泼多变”的原则。

5、试卷命题要尽力避免各次间的重复和雷同,注意考核点、题型、数据的变化,不可与最近的前2次考卷有较多的相同。

6、每次命题组卷应同步制成正卷A、备卷B,参考答案、评分标准,于考试日1周前完成。

7、试卷制作过程中要做好保密保管工作,减少中间环节,不应让无关人员接触试卷及其内容。

三、考务

1、各系(部)自考试前两周起,收集各科试卷(A、B卷)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并做好登记工作。

2、教务处在考试前一周确定具体考试时间、考场安排和监考人员名单。

3、各系(部)根据实际使用人数把试卷交付文印室印制后,按考场分装密封。

4、教务管理人员应在开考前30分钟到达操作地点,做好准备工作。考试结束后,应做好考卷的验收、登记工作。

5、每份考卷都须留有样卷(包括A、B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考后与本次本课程考试的首系首班试卷共同装袋保存。

四、监考、巡考

1、监考是每个教师和工作人员应尽的职责,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担当。

2、监考人员应以认真的态度,按教务处安排的考试时间、试场和科目执行监考任务。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监考和巡考,必须提前2天由系主任向教务处办理请假手续。

3、监考人员必须提前30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并仔细核对科目、时间和考场。

4、开考前10分钟,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宣读考场规则,安排并核对座位号和学生证,检查考试环境。

5、考试前3分钟开始发考卷,发卷后,监考人员应及时督促学生写好班级、姓名、学号,说明考卷有关注意事项,但在考试铃响前不得允许学生答题。

6、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题意不得作任何解释或提示,若试卷字迹不清,则可向学生指明。

7、监考人员应坚守岗位,严格监考,不得在考场内相互交谈或抽烟,不得使用手机,不得入座,不得阅读书报或做与监考无关的工作,不得随意延长考试时间。

8、监考人员应严格督促学生执行考场规则,发现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场指出,并在考场情况表上写明作弊事实,保存证据,考试结束时立即报教务处处理。

9、监考人员应在考试终了前10分钟,提醒学生掌握时间。

10、监考人员在考试结束时,必须检查确认考卷和答题卷已经收齐(包括缺考学生考卷,考卷上须注明缺考字样),在按学号排列后装袋,随同填写的考场情况表上交。

11、巡考人员应在考试时段内游动巡视各个试场的秩序,监督考试的正常进行,及时处理考场上出现的各类问题,并在考试结束后向教务处报告。

五、阅卷

1、以课程组为单位,由课程组长负责,课程组长将各班级的考卷统一从教务处领出。

2、阅卷前,课程组长应组织组内成员对考卷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进行分析研究。多位教师执教的课程,提倡采用集体阅卷的方式,各担部分,流水作业。

3、在填写成绩单前,课程组长应组织力量对已经批阅的内容进行抽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

六、成绩登记

1、试卷批阅完成后,任课教师应认真填写学生成绩登记表,确保真实、准确,不错登或漏登,并签名确认,在考试结束后3天内交到教务处。

2、填写成绩登记表须使用水性黑色和红色笔。

3、成绩登记表上交后,如欲更改错登或漏登的成绩,必须到教务处办理更改手续。属于教学违规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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