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学费标准,中山大学学费和生活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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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我校按学科门类招生的专业,学生入学后按照所在院系专业教育培养方案和要求进行专业分流,确定培养专业。
第三十三条 我校目前共有三个校区,各招生专业报到地点和后续培养地点详见中山大学本科招生网或致电咨询我校招生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学生住宿费、学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中山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中山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于4月7日审查通过,适用于中山大学2017年本科生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中山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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