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养犬管理条例全文(福州养犬证在哪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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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证是用于证明狗身份的一种法定证件。很多城市不准养烈性犬,狗肩过高也不准养,所以以前专门有群打狗队,你要是养条宠物狗那得办养犬证,就是带去检查身体,一年办一次,和汽车年检差不多。在有些地方(飞机、火车)等带宠物必须出示养犬证。那么最新福州养犬管理条例全文,福州养犬证在哪办呢?

一、福州养犬管理条例全文

福州市严格限制养犬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市区、近郊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对养犬实行严格限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最终全部禁养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禁止、限制养犬工作。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是禁止、限制养犬工作的主管部门。公安、卫生、畜牧兽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禁止、限制养犬工作。

第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对干部、职工、居民、村民和学生进行禁止、限制养犬的宣传教育。

第六条 实行养犬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七条 本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马尾区以及近郊区的洪山镇、台江镇、鼓山镇、仓山镇、盖山镇、新店镇为重点禁止、限制养犬区域(以下简称重点限养区)。近郊区的建新镇、城门镇为一般限制养犬区(以下简称一般限养区)。

重点限养区内严禁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经批准饲养的单位警犬、科研用犬除外。

第八条 重点限养区内,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饲养小型观赏犬:

(1)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独户或新村单元居住;

(3)保证遵守养犬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九条 凡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街道(镇)城市管理部门申请,由该城市管理部门征求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后,送区城市管理部门审核,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批准。

经批准每户只准养犬一只。

第十条 经批准养犬的,必须携犬到畜牧兽医部门对犬进行健康检查,注射疫苗后,到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登记,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养犬许可证每年注册一次。

第十一条 经批准养犬的,必须缴纳登记费和年度注册费。

重点限养区内,每只犬每一年登记费为3000元,以后年度注册费为1000元。对已经登记挂牌,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重新登记的,登记费为1500元。

一般限养区内登记费和年度注册费征收标准,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制定,经市财政、物价部门核准后执行。

为控制养犬总量,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可以对登记费、年度注册费进行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收取登记费和年度注册费一律使用财政统一票据,费款全部上缴财政。

第十二条 经批准养犬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学校、医院、影剧院等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电梯;

(三)重点限养区内允许携犬出户的时间为20时至次日7时;出户时必须挂犬牌,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

(四)一般限养区内的大型犬、烈性犬必须实行拴养或圈养,不得出户;

(五)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负责清除;

(六)养犬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七)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疫苗。

第十三条 禁止从事犬类养殖、销售、展览及广告等经营性活动。

第十四条 犬类伤害他人时,犬主或携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院诊治,负担全部医疗费用,并依法赔偿其他损失;对伤人犬应当及时送交畜牧兽医部门检查,属于狂犬的,应当立即灭杀;同时违反养犬规定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没收、捕杀其犬,吊销养犬许可证和犬牌,并对犬主或携犬人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未经登记擅自养犬或者逾期不注册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给予没收、捕杀其犬,并对单位处以10000元至2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3000元至6000元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对责任人处以300元至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捕杀其犬,吊销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一)携犬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及电梯的;

(二)违反规定携犬出户的;

(三)养犬侵扰他人正常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四)未按期为犬注射疫苗的。

重点限养区内,携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粪便未及时清除的,由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责令清除,并对携犬人处以50元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进行犬类经营性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犬、犬用物品及全部非法所得,并可对单位处以10000元至50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本规定处罚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纵犬伤人的;

(二)倒卖、伪造养犬许可证或犬牌的;

(三)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公民享有生活环境安宁、卫生的权利,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养犬行为进行劝阻,或向城市管理部门举报。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违反本规定养犬行为的举报,对举报者给予保护和奖励。

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对他人养犬造成人身或财物损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福州养犬证在哪办

居民养犬,应当携带犬只到所在地的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养犬登记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明;

(二)依法设立的动物防疫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

(三)犬只照片两张。

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办事处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登记,发给养犬证和犬只标识;因特殊情况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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