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考制度改革 开放自学自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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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考自学直考下月启动 年底全面实现自主报考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23日召开视频会议,通报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实施准备情况,对驾考制度改革启动实施和交通管理整体改革推进落实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强调。

据了解,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公安部已制定完善了配套制度,修改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以规章形式细化固化改革措施。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试点的公告》,规定了自学直考的试点范围和条件要求。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对改革推进工作进行部署,全力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今年4月1日起,公安部第139号令实施,标志着驾考制度改革正式落地,社会关注的自学直考试点启动,各项考证领证服务新举措全面施行。

会议指出,试点自学直考、自主报考是此次驾考制度改革的热点、焦点和难点。承担自学直考试点任务的16个城市要确保调整业务流程、设定训练路线、设置标志标识、制作印制牌证、完善执法制度等准备工作就绪。要依法查处违反规定上路练车行为,保证练车路段的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对自学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要依法调查、依法处理,积极协助理赔。要开展跟踪评估,总结试点效果,及时发现问题,做好宣传引导。4月1日前,试点地市要完成全要素演练和测试,确保驾考制度改革启动当天学车专用标识能够依法发放,自学人员可以上路练车。承担自主报考试点任务的28个城市要加快互联网自主报考平台应用,非试点地市也要列出时间表,加快平台建设应用,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全面实现自主报考,培训和报考彻底分离。

会议要求,各地要推进驾考改革措施落地,切实让改革成效惠及群众,让考证领证更便捷、更高效。要增加考试供给,积极推行使用社会考场,增加专兼职和社会考试员,向县级下放延伸考试业务,解决考试供给不足、群众往返不便等问题。选用社会考场要坚持公平竞争、公开择优,全程接受社会监督,避免变相审批、暗箱操作。要调整工作程序,增设服务窗口,优化办事流程,加强宣传提示,保证驾考制度改革推出的一系列便民措施在4月1日全面落地实施。

会议强调,各地要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强化考试制度执行、监督和责任落实。落实随机安排考试,杜绝人为干扰,实现考试全程公开。要完善音视频、指纹认证、人像识别等监管手段,推广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评判和监管系统,严格考试过程事后倒查。要严格实行“一案双查”,凡是违规违法考试发证的,既追究从严追究当事人责任,又倒查相关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驾照4月1日开放自学自考 宁波入首批试点城市

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正式公布了机动车驾照“自学自考”的首批试点城市名单,广州暂未进入首批试点城市。记者获悉,最新下发的《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中,强力推进自主约考,同时《关于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试点的公告》中,明确表示今年4月1日起,将率先在天津、包头、长春、南京、宁波、马鞍山、福州、吉安、青岛、安阳、武汉、南宁、成都、黔东南、大理、宝鸡16个城市开展自学直考试点。

《关于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试点的公告》从自学用车要求、指导人员条件、法律责任、监督管理制度等方面,对自学直考提出了明确的规范要求。学直考将限定训练车辆,为非营运小型汽车或小型自动挡汽车,加装供随车指导人员使用的副制动装置、辅助后视镜等;限定随车指导人员必须取得相应或者更高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没有记满12分或者驾驶证被吊销记录等条件;限定应按照公安交管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0时至5时、道路交通高峰时段不得作为学习驾驶时间。同时,还包括建立车辆和人员一一对应制度,一个学车专用标识在规定时间内只允许签注一名自学人员、一名随车指导人员、一辆自学用车。新政还明确了驾驶证自学直考学习期间的法律责任,规定学习驾驶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依法由随车指导人员承担责任,无具备资格人员指导的自学人员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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