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江西省水资源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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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江西省水资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6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由原来的7章46条增加为9章63条,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三条红线”“四项制度”为主线,推进我省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构建。

用水总量超标地区暂停审批新取水项目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国家核定的我省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2015年250亿立方米、2020年260亿立方米、2030年264.63亿立方米,这是国家对我省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控制红线。为了守住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条例》分别对取用水总量控制、水资源论证管理、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和水资源费使用管理、地下水管理和保护、水资源统一调度等方面作了规范。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水资源规划等编制设区市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经征求同级有关部门和设区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省人民政府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内编制县(市、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经征求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对用水总量达到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百分之九十的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停止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重点用水单位取水实行监控

省水利厅厅长罗小云介绍道,江西全年降雨的60%以上集中在4至6月主汛期,但全年需水量的50%以上集中在汛后7至9月的主灌溉期。我省已(在)建水库1万余座,居全国第二,但总库容和有效库容的数值较低。水资源调蓄能力的严重不足,导致了时段性、区域性的供水矛盾。

为实现节水优先、节水减污、节水增效,加快实现从粗放用水向节约用水转变,《条例》明确了省、设区市和县(市、区)三级用水效率控制指标,行业用水定额制度,用水单位计划用水管理,节水“三同时”制度,节水技术改造,雨水、洪水和再生水的开发利用等内容。

罗小云表示,用水效率控制制度的目的在于淘汰高能耗重污染产能,以水定需、因水制宜、量水而行,使经济结构更加合理,社会发展更加可持续。

建立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制度

据了解,2013年国家核定的我省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指标为:2015年88%,2020年91%,2030年95%。为实现控制目标,《条例》注重源头保护、防治并举、动态监管等多方面。

《条例》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保部门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拟定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水功能区划;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同级环保部门提出该水域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条例》还对饮用水安全作了更加详细和严格的规定。《条例》要求,省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制度,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工程,建立健全应急水源保护措施,并制定城乡饮用水安全应急预案。

此外,对水库功能的调整、饮用水水源水库的禁止性行为、在水源涵养地建立健全封山育林制度、“河长制”工作、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等,《条例》都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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