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单位收支业务管理,规避债务风险,规范收支业务行为,特单位收支管理制度。如下为具体范本!
篇一:单位收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本单位的财务管理,严格执行《会计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镇机关各办、所的财务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镇财政所统一核算。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四条 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各项收入的取得,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及时入账,并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如实核算。
第六条 各项行政事业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各办涉及经济业务时,报经领导批准,到财政所领取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合法票据办理相关业务,不得使用其它自制发票或思而学教育收据。原则上当日取得的收入当日存入指定的银行帐户,做到先收后支,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坐收坐支”和挪用各项收入款,违反收入管理规定的有关责任人,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七条 各项支出由镇财政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统一核算。镇财政所根据全年预算,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做到先收后支,略有结余,不列赤字。对专项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以保障专项项目的正常运转。对大型建设项目,应由审计部门进行工程预、决算的审计,以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资金的有效、合理、合规、合法的使用。
第八条 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严格财务报销制度,各项支出均由书记、镇长签字列支。
领导签字审批权限:500 元以下由镇长签字列支;500 元以上经镇长签字、镇党委书记审签后方可报销;5000以上大额开支由党委、政府集体研究决定。
报销程序:在财务办理报销的票据、原始凭证,必须注明经办人、经办事由,由各办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据实,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方可报销。会计人员对报销手续和报销票据是否合规审核,会计人员有权拒付不符合手续和规定的票据。各办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对开展各笔经济业务的票据真实性负责。签字、报销时限:所有开支票据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九条 经费支出要有保有压。本着“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在保证职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保证镇村两级机构正常运转的基础上,保证重点项目开支,压缩不合理开支,保证专项经费的正确使用。
第十条 加强水、电和日常办公经费开支管理。坚决杜绝浪费水、电的现象,发扬节约一张纸、一度电、一滴水的精神;爱护公共财物,并不得将公物据为已有,损坏公物,照价赔偿。日常公用开支(含报刊杂志、办公用品、工具书籍、车辆维修、劳务、会务培训等),原则上由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报告批准后,由财务部门统一进行办理、结算,各部门不得随意安排或购置,以保证单位对资金、资产的调配、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 各办、所要本着节约使用电话费的原则,杜绝利用公话进行私聊。
第十二条 干部、职工因工作需要向镇财政借支款项的,要出具借款凭条,注明还款时限,分管领导签意见后,按金额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后做到借款到期归还。到期因工作待处理完时,应及时向财务人员书面说明并请领导延期,否则将在本人工资中逐月扣除。
第十三条 凡上级机关领导和部门来我镇检查、指导工作或招商引资、征地拆迁等到来我镇项目洽谈,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由相关领导和办、所负责接待,原则上严格控制接待标准和陪同人员数量。各办所在接待中应做到热情有礼,不讲排场,既做到让领导和客人满意,又不铺张浪费。
第十四条 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各项财经制度,认真遵守财务纪律,抵制各种歪风邪气,管理用好各项资金,严格经费开支来源和开支项目。由于财务人员的不负责任、工作马虎造成的经济损失,视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直至党、政纪处分和必要的经济惩罚。若财务人员营私舞弊,挪用或私自将公款借与他人,以违纪论处。
第四章 现金管理
第十五条 出纳人员要及时核对现金,做到账证、账款相符。
第十六条 现金收入要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坐支,不得超过银行核定限额留存,不得以白条抵库,如有因违反此项规定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直接责任人员负全部责任。
第五章 往来款项的管理
第十七条 往来款项要及时办理结算,原则上年终全部结清。
第十八条 借款原则上一借一清,前借未清,不能再借。借款人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归还所借款项,如到期未还的,在借款人的工资及补助中扣出。
第十九条 对以前年度因债务人死亡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收回的借出款项,应由财务人员将情况核实后,上报镇党委、政府研究批准核销。
第二十条 对借入的款项,如对方债权已不存在或对方债权人确认不予收回的,可由财务人员核实后报领导审批,然后作为预算外资金收入。
第二十一条 对借入的款项,在资金允许的条件下,分期分批进行归还,做到对债务的消化。
第二十二条 每年年终应认真清理往来款项,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不良债务的消化,确保在一定的时期内化解不良债务。
第六章 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 镇属各办、所,凡用行政事业经费购置,自筹资金建造或购置的固定资产(含办公用品)以及捐赠、资助、无偿调拨的固定资产,都必须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统一协调使用。对固定资产的核算由镇财政所负责进行。
第二十四条 完善固定资产的保管制度。本着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把使用权和管理权相结合,责任到人,以保证财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实行帐、物分开管理,镇财政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卡,镇党政办设专人负责实物管理登记,各办本着“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清理实行一年一次,年终由镇财政所同党政办管理人员一起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核对,做到帐实相符。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闲置固定资产由党政办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出借或随意处置。固定资产报损报废,由党政办提出书面报告,经审批后,按照公平合法的原则进行,对变价收入的残值,由财政所进行帐务核算。
第七章 会计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八进制条 会计档案指在处理经济业务时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财政所对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要及时装订成册,整理立卷,妥善保管,以便查阅使用。
第二十九条 根据财务部和国家档案局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满后,报经上级财政、审计部门和单位领导批准后,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销。
篇二:单位收支管理制度
一、明确财务管理原则。一是搞好预算,“量入而出”。二是依法收入,依规支出。三是日清月结,帐目清楚。四是帐款分离,政府采购。
二、完善财务审批制度。坚持财务收支一支笔审批,镇机关办公费、干部职工的差旅费、加班费、小车维修费、油费均由常务副镇长审批后报销。组织办、计生办、民政办、林业站、司法所、财政所等部门资金开支,由部门写出预算计划,按程序审批后方可在本部门经费专户中开支。
三、坚持预算外资金管理。预算外资金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各部门所收款项,必须于当月二十四日足额交财政预算外专户,不得坐支、不得收支相抵、不得私设小金库,支出由分管领导审核,常务副镇长审批。
四、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专项资金必须进入专户,建立专帐,严格按其要求使用,列支时必须有请示报告、预算计划、税票凭证报分管领导审核,常务副镇长审批。若出现违规违纪情况由财政所会同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五、有序按比例偿还债务。政府及部门债务按“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分级负责,一是认真核定;二是完备手续;三是按规偿还。原有债务由镇长或常务副镇长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审批,原则上每年按10%在各自资金帐户逐步偿还。
六、严格津补贴制度。干部职工的生活津贴、工作津贴、奖励性补贴按镇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篇三:单位收支管理制度
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国务院“约法三章”、省、市、区委十项规定和市委“十个一律”,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相关制度规定,从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的支出管理,强化财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行政事业单位的日常经费支出规定如下:
一、人员经费
1、工资(离退休费)支出。严格执行工资发放的政策和标准。在编人员按区委组织、人事部门批复的标准执行;经区人社局批准的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人员,实行预算定额安排,各单位在包干经费中自行确定工资报酬;对临时聘用人员按街道会办纪要和组织办通知执行;对在编不在岗的人员要及时清理,杜绝“吃空饷”现象;对长期病假人员工资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奖金及其他福利支出。根据《盐都区关于严格规范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奖励性津补贴规定的具体办法》(都办发【20xx】39号),严格规范奖励性津补贴发放管理,除省、市、区委、政府批准发放的项目外,一律不得再自行发放各种奖金、津贴、补贴、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和实物等。上级党委、政府发文的奖励,按文件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发文明确的奖励以及固定性津贴、补贴,需报区政府同意后方可执行;区委、区政府全局性工作或专项工作考核发放的奖励性津补贴,由区考核办或相关部门牵头提出方案,并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后发放;街道为完成重点工作或突击性任务需发放的加班补贴、值班补贴等,街道报区廉政办、区财政局审核,并经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和常务副区长审批后方可发放。
3、伙食补助费。反映单位发给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如误餐补助等。我街道通过提供中午工作餐的形式补助,工作餐标准10元/人/天,个人扣3元,街道补7元。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
1、办公费。反映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办公用品、用具、书刊订阅由办公室采购,采购前先列出具体采购清单,报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经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符合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必须到政府采购定点单位(服务商)采购,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必须进行政府集中采购。单位工作人员需要时到单位办公室领取并由领取人签名。报刊杂志征订,除党报党刊外,各单位订阅报刊要本着节约的原则,从严从紧掌握。提倡集体阅报,提高报刊杂志的利用率。对非业务需要的报刊,一律由个人订阅,不得用公款为个人征订报刊杂志。购买办公用品单张发票金额300元以上的,发票后面需附有销货单位提供的有本单位职工签字的清单作附件。不得配置高档办公家具、办公用品。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耗材。
2、印刷费。反映单位的印刷费支出。大宗印刷需办理政府采购招标手续。清理精简文件、材料、内部简报和刊物,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不发,确无必要和质量不高的各类简报坚决停办。外来打印费发票后需附有打印部提供的,有本单位职工签字的清单作附件。
3、邮电费。反映单位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电话费管理,各单位都要实行“核定门数、定额包干”的办法,建立分部门、分科室电话费使用公示制度。各种邮寄费必须有邮电部门开具的正式发票(有税务监制章)方可报销,单位缴纳的电话费,凭电信部门出具的话费发票据实报账。各种预交话费凭证及个人电话费一律不予报销。
4、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公务用车费用实行限额控制制度,超出控制限额的不得报支。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和定点加油制度,车辆大修实行预算审批制度。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按《关于坚持厉行节约加强“三公经费”监管的暂行规定》(都办发[2012]27号)文件精神,从严加强小汽车管理。严格按核定编制内的车辆数安排和使用经费。凡不在编制内车辆,财政不予安排经费。强化车辆维修管理,落实专人负责,严格维修申报审批制度。车辆维修必须有厂家提供的清单作附件,车辆保险费必须实行政府采购。严格控制机关租赁车辆,特殊情况下租用私车的,需政府办公室集中调配,报销时必须凭正式运营发票和明细附件报销入账,不得以其他形式的发票代替。严禁公务用车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实行重大节假日公务用车集中封存制度,严禁公车私驾、公车私用、公车套用私牌。严格实行单车核算和费用公示制度,定期在单位内部公布车辆里程、油耗、维修等情况,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5、差旅费。机关事业人员因公出差要严格执行区规定的差旅费标准,超标准的部分一律不得报销。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交通费:(1)工作人员出差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凭据报销。(2)工作人员出差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住宿费:(1)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规定限额标准为:市内每人每天100元,市外每人每天150元(可适当放宽,但严禁五星级)。实际住宿费超过上述标准部分自理。伙食补助费:(1)伙食补助费的补助对象为出差到盐城市区(含盐都、亭湖、市直)外的出差人员,在市区内出差的,不享受伙食补助。(2)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票据为依据,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据报销,不分途中和住勤,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30元。(3)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可出具路桥通行费作依据报销途中伙食补助费;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无住宿费票据的,不予报销住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公杂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为依据,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标准为20元,用于补助其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出差人员当天来回按一天计算。特例情况:(1)工作人员离开盐城市区参加会议(含各类培训),会议统一安排食宿即非食宿自理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管理规定统一开支,所在单位不予报销;在途期限间的城市间交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仍按上述差旅费规定报销。(2)驾驶员因公出车、出差,执行普通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标准,不再领取里程补助。(3)已享受工资上浮30%的招商局人员,不能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6、会议费。反映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管理,在综合定额内据实报销。一律不准超标准和超范围安排食宿,严禁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举办会议和活动,不得在会议期间安排宴请、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娱乐、健身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购买纪念品,不准向参会单位或其他企事业单位摊派会议费。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会议费实行一会一结制度,会后一周内结清费用。单位报销会议费时,应同时提供会议批件、会议代表花名册、正式发票等一并作为会议费报销凭证。表彰奖励经费不在会议费中列支。区级各部门组织召开的会议,费用一律由组织召开会议的部门承担,参加会议人员不得回单位报销资料费、伙食费等会议费用。严格控制以各种名义召开的纪念会、研讨会、联谊会、表彰会。
7、培训费。工作人员参加学习、进修、培训是指工作人员由组织上选派或个人申请并经组织同意,参加的各种学历和非学历学习、进修、培训。
(1)参加学历学习、进修发生的开支,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学费或培训费在学业结束并取得毕业证书(或学历、结业证书)后,可凭毕业证书,入学通知和有效发票报销。属于组织上选派的,可凭有效凭据报销2/3;属于个人申请并经组织同意的,可凭有效凭据报销1/2。
②书本费(包括教材费、讲义费等),由本人自理。
③在职学的函授生,赴外地参加集中面授、考试等,所需的住宿费、往返路费,原则上由个人负担。
④工作人员参加学历学习、进修、培训,学业结束后承认学历的,一律不发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2)参加非学历学习、进修、培训发生的开支,按以下规定执行:
属于组织上选派的,住宿费、伙食补助、往返路费和公杂费按以上差旅费开支规定标准并凭有效发票限额报销,其中培训时间超过10天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减半报销;学费、书本费、考试费、培训费等开支凭据全额报销。
(3)职工参加的各类业务培训、职工的继续教育培训及职工的学历教育、离退休职工参加的老年大学学习等,各种培训费用报销需附有培训通知,学历教育费用报销需附有单位说明。
8、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公务接待费实行总额控制与定点接待相结合,超出控制限额的不予报支,接待严格按照标准到定点饭店用餐,定点饭店不得定在私人会所、豪华酒店、农家乐等场所。接待费中不得报销香烟、高档酒水、土特产、礼品等明令禁止的物品,不得包含与接待无关的开支。用餐费300元以下视为人员加班工作餐,300元以上视为公务接待用餐,报销费用时,除发票外还需附接待清单等附件。1000元以上用餐接待费用支付,需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接待费用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接待经费实行总额控制后,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转嫁应负担的费用到下属单位以及村、企业等单位报销。严禁弄虚作假以会议费、培训费等名义进行公款吃喝。规范公务接待费的业务核算,各单位公务接待费,必须全部在“公务接待费”科目中明确反映,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科目,也不得列入内部宾馆、招待所或内部食堂的成本。完善公务接待审批报备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接待按(都办发【20xx】26号)要求,用餐接待原则上安排在食堂。工作日午间一律安排工作餐(标准为:公务工作餐30元/客,商务工作餐50元/客)。正常公务接待标准500元/桌,白酒为海之蓝档,正常商务接待标准800元/桌,白酒为天之蓝档,由接待人先填好接待就餐单,办公室根据标准安排在食堂,就餐单作为结帐附单。如特殊情况需在外安排接待时,由接待人填好公务接待清单,经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外出安排。严格控制陪餐人数,避免出现客少主人多现象。公务接待一律不安排礼品。
9、专用材料费。反映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单位公用经费购置的列此科目核算。年初预算列为专项的,在项目支出中核算,符合固定资产条件,同时作固定资产增加的账务处理。
10、劳务费。反映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工资,稿费、翻译费,评审费等。有关部门单位因重大活动(会议除外)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协助工作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发放劳务费,劳务费日标准不得超过上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
11、工会经费和福利费。反映单位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福利费。按预算安排数提取单列,支出按往来款管理。支出内容包括单位举办的集体娱乐活动、职工体检等相关费用。
12、维修(护)费。反映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不作固定资产增加的账务处理。
13、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支出上述科目中未包括的日常公用支出。如行政赔偿费和诉讼费、会员费、来访费、广告宣传、其他劳务费及离休人员特需费、公用经费等。
14、相关明令禁止的费用。香烟、高档酒水、旅游费用、健身、高消费餐饮沐浴和娱乐场所的费用;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及农村四老不在此限);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三、其它资本性支出
1、房屋建筑物购建。反映用于购买、自行建造办公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等建筑物(含附属设施,如电梯、通讯线路、水气管道等)的支出。开工时必须有工程预算书和施工协议,完工时必须有审计局签章的竣工决算报告书、建筑安装业的税务发票。同时,作固定资产增加的账务处理。
2、办公设备的购置。反映用于购置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的支出。如购置空调、打印机、复印机等,必须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同时作固定资产增加的账务处理。
3、大型修缮。反映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允许资本化的各类设备、建筑物、公共基础设施等大型修缮的支出。同时,作增加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4、信息网络购建。反映政府用于信息网络方面的支出。如计算机硬件、软件购置、开发、应用支出等(如果购建的计算机硬件、软件等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不在此科目反映)。同时,作固定资产增加的账务处理。
四、项目支出
项目支出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除正常经费以外的开支,反映单位购置固定资产、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等发生的支出。所有项目都必须先有立项,后列资金预算,并且实行预算绩效管理。行政单位经费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都要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的款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同时在项目支出明细科目下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各类项目资金要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不得任意改变项目内容或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挪用、挤占。项目支出一般不得支出工资福利。项目支出中列支的“三公经费”应纳入总量控制。
五、政府采购项目支出
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是保证支出合法、公开、节约的重要举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采购法》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都要遵循公开透明、公开竞争原则,实行政府采购。政府采购的形式分为两种,一种是集中采购,另一种是分散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可以自行采购,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政府采购有6种方式:(1)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4)单一来源采购;(5)询价。采用这种方式必须是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6)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类单项或批量达到20万以上;服务类单项或批量达到10万以上;工程类单项或批量达到30万以上,区级达到50万以上。根据区政府办《盐都区限额以下项目招标采购管理的意见》(都政办发【20xx】47号),对限额以下的项目,包括:勘察、设计、监理等中介服务的采购;工程建设项目;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建筑装饰、建筑物和建筑物加固改造、维修及其它依法进行的专业承包等项目,由街道和部门设立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招标采购。
部门单位购买目录内的办公设备、办公耗材和办公印刷品必须到定点单位采购,在结算费用时,凭《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政府采购送货验收单》和盖有“盐城市盐都区招投标采购中心采购专用章”的发票进行结算。
六、现金支付范围
根据《现金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公布)第五条规定,现金开支范围: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1000元以上的,如有银行消费记录,可支取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