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行政事业单位收支管理制度是很有必要的啦!
篇一:行政事业单位收支管理制度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工会财务管理,依法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促进工会工作的开展,更好地为广大职工群众服务,根据《工会法》、《会计法》、《福建省实施〈工会法〉办法》、《工会会计制度》和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小金库”治理有关政策,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工会财务收支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地方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二)经费独立原则。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应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工会经费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四)依法收缴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并按规定留成上缴。
(五)服务职工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六)勤俭节约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七)民主管理原则。要依靠职工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会员监督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二、工会经费收入范围
(一)会费收入。指工会会员依照规定按月工资0.5%向工会组织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规定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本级财政应负担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全额列入年度预算,在下达预算指标中单列。有条件的地区在推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时,可考虑根据当地财政部门的规定,对工会经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未由财政统一划拨工会经费的单位,基层工会主席和财会人员要及时与行政沟通,了解和掌握单位工会经费拨缴情况,督促单位行政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足额计提工会经费,按月将其中60%部分的工会经费拨缴至本单位基层工会,40%部分的工会经费上缴上级工会组织。
全部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统计局[1990]1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本级工会收到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指所在单位行政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福建省实施〈工会法〉办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包括工会收到行政拨付的劳动竞赛经费、工会换届会议经费、工会开展活动经费等补助以及行政转拨政府按规定给予工会的各项补助。
根据财力和需要,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可给财政核拨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安排一定的机关工会活动费用预算。
(五)事业收入。指工会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指基层工会对外投资发生的损益,如购买国债等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指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如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工会资产盘盈、工会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公益性的捐赠收入等。
三、工会经费支出范围
(一)职工活动支出。指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发生的支出。工会应将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用于会员活动支出。
职工教育费。用于工会开展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文体活动费。用于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费与维修;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
宣传活动费。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等宣传活动;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网络宣传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工会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工会举办的图书馆、阅览室所需图书、报刊以及资料费等。
其他活动支出。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技能竞赛、组织会员开展的集体活动及支付会员特殊困难补助的费用等各项支出。
(二)维权支出。指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对困难职工帮扶、向职工送温暖发生的支出及参与立法和本单位民主管理等其他维权支出。
(三)业务支出。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学习和培训所需教材资料和讲课酬金等;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的奖励;组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活动;召开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开展外事活动、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经审专用费用、基层工会办公、差旅等其他专项业务的支出。
(四)资本性支出。指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资本性支出。
《工会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在行政方面承担资本性支出的经费不足,并且工会有经费结余的情况下,经上级工会批准,工会经费可以用于必要的资本性支出。
(五)事业支出。对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六)其他支出。指除以上支出项目以外的工会各项支出,如工会资产盘亏、工会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支出、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等。
应付上级经费(上缴经费):基层工会按照经费分成比例,通过“应付上级经费”科目,向上级工会缴纳的工会经费。
四、国家规定应由行政承担的费用
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全国总工会和财政部及国家的有关规定,下列费用应由同级政府或行政承担:
(一)关于工会房屋、设备费用方面:工会办公用房、职工开展文艺、体育、教育和服务等活动场地设施、设备,及其维修、水、电、取暖等费用;
(二)关于工会专职人员费用方面:工会专职人员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工资、奖金、医疗、补贴、劳动保护费用及其他福利待遇,离退休费及退职生活费,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三)关于工会开展活动有关费用:工会组织的劳动竞赛、技术交流、技术革新活动所需的奖励费用,基层工会为搞好劳动保护工作所需的费用以及劳动保护宣传教育费、职工代表大会开支费用;
(四)关于职工教育、疗休养活动费用方面:工会组织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职工疗(休)养活动的往返路费、伙食补助费和床位费等,但活动费、公杂费由组织活动的工会负担。
五、规范工会财务收支管理
(一)依法收缴经费,严格执行工会经费分成规定。严格按照《工会法》和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收缴和留成经费,不得截留和挪用工会经费,不得擅自改变经费分成比例,不得以“赞助费”“捐款”等名义抵顶上缴经费。违者按有关法规、制度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在评先评模时予以“一票否决”。
(二)健全内控制度,强化工会内部财务会计监督。基层工会要严格遵守《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严格执行工会的财务规章制度。要建立健全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经费支出审批、费用控制和票据管理等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的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三)严肃财经纪律,杜绝工会财务违法乱纪行为。要认真执行国家财政和上级工会有关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严禁做假账、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严禁将不属于工会账户核算的资金(如:单位行政资产有偿收入、各种财政专项资金、行政津补贴费用、接待费用等)列入工会账户;严禁乱支滥用工会经费;严禁扩大工会经费开支范围;严禁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严禁用工会经费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严禁用工会经费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严禁工会账户成为行政违纪违规开支的“防空洞”;严禁使用白条入账。
工会负责人要切实承担会计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企业基层工会可参照执行。
篇二:行政事业单位收支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资正常发放、机构正常运转和各项社会事业有序发展,推进财政资金管理机制创新和完善非税收入管理,2007年财政部门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收支管理体制的基础上,结合各项财政改革,继续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预算收支及经费实行包干管理。其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一、经费包干原则
结合当前财政改革和各预算单位的实际情况,对各项经费和非税收入在预算收支管理中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经费管理同人员编制管理相结合,严格按照人事审核、财政把关后的单位工资表进行人员工资的财政统发和包干单位日常公用经费的原则。
2、坚持预算内与非税收入收支脱钩,各单位的各项非税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
3、按照突出重点,压缩一般的要求,坚持财政保工资发放、保机构运转、保社会稳定、保重点支出的原则。
4、坚持对事业单位实行定额(项)补助或差额管理,并按机构改革的要求,积极探索对部分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并逐步推向市场的原则。
5、坚持包干经费按月和按进度拨付,超支自补,节余留用的原则。
二、预算内经费核拨内容
预算内经费由工资福利支出(原人员经费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原日常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专项经费支出等组成,具体分项核拨内容如下:
(一) 工资福利支出的核拨内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伙食费、伙食补助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的核拨内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出国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专用材料费、装备购置费、工程建设费、作战费、军用油料费、军队其他运行维护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核算内容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生产补贴、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四)专项经费支出的核拨内容包括:年初经政府批转,人代会批准通过列入年初预算的各部门专项经费(国防、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其他专项等);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和经县委、政府批准召开的大型会议等会议费(按批准的会议规模及开支标准经财政局审核后拨付)。
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用款单位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专款专用。拨付专项资金必须填写项目、用途和用款计划等,并报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签批后,财政方可拨付。
(五)其他相关规定:编制外机构、超编人员财政不安排工资及任何经费。预算内经费包干以1月份编制内实有人数为准。
三、预算内经费包干办法
(一)工资福利支出经费包干办法
1、全额拨款单位,编制内实有人员工资,按人事局工资股审核后的工资花名册按月由财政国库统发数列支;
2、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编制内实有人员工资财政按差额比例补助,其余经费自理(包括合同工养老金等)。具体分为四类:第一类,对律师事务所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财政只负担70%的工资;第二类,对工人俱乐部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财政只负担50%的工资;第三类,对各乡镇卫生院,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财政只负担82%-95%的工资(具体差额比例为:虎跳峡卫生院负担82%,金江、上江卫生院负担85%,建塘、格咱、五境、三坝、尼西、小中甸、洛吉卫生院负担90%,东旺卫生院负担95%);第四类,对县公证处实行自收自支管理。
2、离退休人员工资包干办法:原离退休人员工资按有关政策规定的实际数核拨,资金先拨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再转拨社保局,由社保局统一发放。离退休人员原单位和社保局要加强对离退休人员的管理,财政和社保要联合出台操作性强和实效性强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想方设法杜绝“活人吃死人工资”的现象;当年退休人员,退休前在县级单位(包括全额和差额单位)的,按组织和人事部门发文的退休工资标准和发放时间转至社保局发放,原单位不再发放;退休前在乡镇机关中的,根据县乡财政包干管理体制,当年退休人员工资由乡镇财政发放至年底,次年1月再转入社保局发放;行政事业单位合同工人员,退休后的工资由社保局从养老金专户中支付,财政不再单独安排经费。
3、当年病故职工的安葬费、抚恤费以及遗属补助,财政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的实际金额核拨给原单位后由单位兑现。
4、县级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合同工养老保险金单位承担部分,教育系统、环卫站财政全额解决,其他单位财政承担50%,其余50%各单位自行解决。
5、当年编制内新增人员(包括分配和调入人员),全额拨款单位,按人事局规定的工资发放执行时间和标准(新调入人员凭工资介绍信并按其注明的时限及工资标准,跨年度不予补发),造入当月工资花名册发放(当月的工资花名册上必须加盖编委的印鉴,以证明新增人员在编制内);差额拨款单位,按差额比例补助,并应出具新增人员未超编的证明,跨年度不予补助。
6、当年新增资(政策性全县范围内增资外),按人事局规定的时间和标准造入当月工资花名册发放,如在本年度出现补发,由人事局工资股造补发工资表纳入财政工资统发,跨年度一律不予补发。
7、由财政负担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初预算数先拨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再转拨给医保中心。年度中新增工资部份财政不再追加此经费。
8、离休人员的医疗费由原资金渠道列支,不参加医疗保险,资金先拨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再转拨医保中心,由医保中心按文件规定实报实销,对少报销者实行奖励。
9、县级各单位应缴县总工会工会经费的40%部分按一月份工资花名册单独测算并包干给各单位,年终统一由县财政局代缴给总工会。单位承担的工会经费60%部分,从单位包干经费中解决。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包干办法
1、行政单位分三类管理:第一类为五大机关,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2500元;第二类为行政单位总人数在10人以下(不含10人),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2100元;第三类为行政单位人员在10人以上(含10人)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1900元。
2、县级公、检、法、司(包括森林公安分局)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按照上级规定安排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县公安局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20500元;检察院、法院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14080元,县政法委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4000元,司法局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3500元)。
3、县级事业单位根据单位性质和收入情况实行分四类管理:第一类为享受人员在10人以下的,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2000元;第二类为享受人员在10人以上的,年人均公用经费为1900元;第三类,全县中学教师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1250元,城区红旗、民小教师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850元,东旺校区教师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800元,其余十个乡(镇)校区教师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700元。炊事员不安排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第四类,除上述单位和人员外,财政只保证工资,不安排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
4、对县级既有行政编制又有事业编制且具备一定“造血”条件和功能的单位,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对行政编制人员,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2000元;对事业编制人员,财政不安排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
5、年初包干时有公用经费的单位,包干后新增(或减少)人员一律不追加(减)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
四、非税收入管理
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统一管理。结合我县当前各项非税收入仍按执收单位先缴入财政专户,再由财政专户统一上缴国库的管理实际,在收入方面,执收单位必须将所有的非税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要求,全额缴入财政专户,不准截留、不准私设小金库,如有违反 “收支两条线”管理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严格处理。在没有全面推行部门预算之前,非税收入仍然按照《云南省预算外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进行管理,并按财政部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统一管理。在支出安排方面,教育系统上缴的非税收入按规定应返还部分,由用款单位向政府书面请示,写明非税收入返还的具体明细用途,并按程序由财政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政府批准方可按规定从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或财政专户返还,其余各单位上缴的非税收入按有关规定需返还单位使用的部分,仍然由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再从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或财政专户返还。各单位经批准由财政安排的非税收入,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同时,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收缴和使用管理严格按照云政办〔2005〕26号及云财综〔2005〕84号文件规定执行,不进行统筹;计生委所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包括乡镇征收的),支出由财政安排,专项用于解决农业人口及下岗职工独生子女保健费。
年度中若出台新的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等,按新规定执行。
五、罚没收入管理
罚款和没收财物是国家行政处罚的重要手段,罚没收入是各级财政收入的一个组成部分。加强和改进罚没财物管理,对于强化财政收入管理、维护正常的财政收支程序、促进执法机关廉政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县对罚没收入所执行的“罚缴分离”改革在管理方面取得较好成效,但部分执法单位执法不力,执法积极性不高等现象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罚没收入返还情况较为频繁。为充分调动执法部门的执法积极性,规范罚没收入的管理,对罚没收入在继续执行“罚缴分离”的基础上,采取对部分单位“核定收入入库基数,超基数比例返还”的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为:核定单位罚没收入上缴国库基数(县公安局30万元,县森林公安分局70万元),基数内不予返还,超过基数部分,财政按照超基数部分的30%以业务经费的方式在年终结算后安排给执法单位。对交警二中队的罚没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后,再通过预算支出安排给城市二中队,用于工资等相关费用。其余执收单位所上缴的罚没收入一律不予返还或经政府批准后从预算支出适当安排。
年度中若出台新的罚没收入管理规定等,按新规定执行。
六、严格制度,加强管理
(一)严格预算制度,硬化预算约束。上述包干办法,县直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用款单位要按规定的预算指标拟定分月用款计划,按月拨款,用款单位不得超计划、超进度拨款。
(二)强化支出管理。一是财政部门不再受理属于经费包干范围的经费申请,各单位必须在包干经费中调剂使用;二是对不属于包干的专项经费实行严格的审批和管理制度,必须专款专用,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门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跟踪检查;三是对会议费要实行严格管理,做到少开会、开短会,按会议费标准核拨经费,并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四是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费用开支标准,在国家规定的有关费用开支标准范围内,可根据各自的实际,制定一些具体的包干措施,并报财政部门备案,但不得扩大开支标准和范围,不得虚列名目,胡乱开支;五是财政部门在当年11月以后,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受理各单位的经费追加请示。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执行期为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通报
20xx年1月份,全县各级财政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跨越发展和长治久安两大任务,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及全国、全省财税工作会议精神,明晰工作思路,正视发展困难,抢抓发展机遇,强化税收征管,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着力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全县经济运行保持了良好的态势。
全县财政总收入完成6524万元,比上年同期增1447万元,增长28.5%。其中上划中央3049万元,同比增582万元,增长23.59%;上划省级302万元,同比增76万元,增长33.63%。
全县一般预算收入完成3173万元,比上年同期增789万元,增长33.1%。其中县本级完成532万元,增收289万元,增长119.93%;开发区完成297万元,减收41万元,下降12.13%;建塘镇完成1554万元,增收416万元,增长36.56%;小中甸镇完成447万元,增收87万元,增长24.17%;三坝乡完成343万元,增收38万元,增长12.46%。
全县一般预算支出完成10403万元,增支2098万元,增长25.26%。
政协财务室2009年财务状况分析
政协香格里拉县委员会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组织和领导机关。县政协成立于1950年核定总机构行政编制数为17人,工勤编:4人。
根据2009年县财政局行政单位预算内经费包干办法及责任的规定,政协办领导带头,精心安排,严格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经纪律,财务制度,坚持勤俭办事,厉行节约的原则,充分合理的安排使用每一分资金,严格周密制定并完善各项财经制度,在资金使用安排上,优先保证机关正常运转,确保履行职能需要,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现将2009年度财务状况分析如下:
(一)、收入情况
2009年县政协财政拨款总收入为1644194.00元,其中:年初预算包干数(包括公务费、烤火费、取暖费、水电费遗属补助费,合同工养老金财政负担50%部份,工会费上解40%部份,合计:74740.00元)。业务费及疗养费:85000.00元,燃料费:15000.00元,政协委员活动费:63200.00元,接待及领导通讯费50000.00元。2008年迎春茶话会经费:30000.00元,人员工资及一次性资金:795959.00元,2007年度追加数,会议费:222769.00元,住房补贴61510.00元,抚恤金40016.00元,政协电子政务经费:80000.00元,外出考察经费:100000.00元,2006年花话会经费26000.00元。
(二)、支出情况
2009年度人员经费及公务费总支出为1956783.29元,其中:1、人员工资福利支出822704.84元,其中(基本工资331097.00元,津贴补贴437599.00元,社会保障缴费26745.84元,年终一次性资金26867.00元,其他福利工资396.00元)。
2、服务支出:851862.45其中(办公费13935.80,印刷费56715.00,水费2794.00,电费6759.00,邮电费29110.86,取暖费1790.00,交通费102868.00,差旅费12443.00,会议费222769.00,招待费153159.00,工会费15660.00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33858.00元,外出考察费:100000.00元。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12706.00元,其中:(退休安家费:600.00元,抚恤金:44096.00元,其他对个人补助支出:6500.00元,住房补贴:61510.00元)。
4、其他资本性支出:169600.00元,其中(办公设备购置169600.00元。)
(三)、结余情况
2009年度年末结余158130.34其中:(基本支出结余158130.34)
(四)、年末固定资产原值为2837784.99,年初固定资产原值为1062232.00元,本年增加数1811637.99,(其中:购机关电子政务169600.00元,县委移交计算机网17201.56元,2007年资产清查盘盈数2500.00)本年减少数为36085.00元,其中(2007资产清查经财政批复下帐36085.00)
20xx年香格里拉县经济运行情况分析
今年以来,面对复杂严峻的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全县上下坚定信心,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结合香格里拉县实际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措施,积极抵御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中央保增长政策效应进一步显现,全县经济稳步回升,总体呈现积极向好态势。
前三季度国民经济运行的主要特点
一、 经济增长速度继续回升
初步测算,前三季度,全县生产总值37.24亿元,同比增长12.9%,比一季度加快9.6个百分点,比上半年加快2.9个百分点。分季度看,一季度增长3.3%,二季度增长13.9%,三季度增长17%。分产业看,第一产业增加值4.26亿元,增长5.6%,对GDP增量的贡献率为4.6%,对经济增长的拉动力为0.6个百分点;第二产业增加值12.18亿元,增长15.2%,对GDP增量的贡献率为43.5%,对经济增长的拉动力为5.6个百分点,其中:工业增加值6.3亿元,增长6.2%,对GDP增量的贡献率为11.6%,对经济增长的拉动力为1.5个百分点;建筑业增加值5.88亿元,增长33%,对GDP增量的贡献率为31.9%,对经济增长的拉动力为4.1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增加值20.8亿元,增长12.7%,对GDP增量的贡献率为51.9%,对经济增长的拉动力为6.7个百分点。
GDP增幅比全国的7.7%高5.2个百分点,比全省的10.7%高2.2个百分点,第一产业增加值增幅比全国的4%高1.6个百分点,比全省的5%高0.6个百分点,第二产业增加值增幅比全国的7.5%高7.7个百分点,比全省的8.7%高6.5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增加值增幅比全国的8.8%高3.9个百分点,比全省的14.7%低2个百分点。
二、农业生产形势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