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采购业务管理制度具体范本二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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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交通部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机关会制定各类采购业务管理制度,如下为具体范本,仅供参考!

篇一:机关采购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总局机关物品的采购行为,兼顾质量和成本,在保证使用要求的前提下,提高物品质量,减少投资成本,提高对供应商的谈判能力,以获得较优性价比的采购物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采购小组为总局机关物品采购和招投标过程中具体实施机构。

第三条 本制度中所称采购人员为采购小组成员,办公厅、服务局委派的人员和因需要参与的需求部门的相关技术人员。

第四条 采购小组的采购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和一次性超过5万元(含5万元)大额集中采购物品。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范围及分类按照《民航总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总局厅发[2005]19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制度由总则、采购小组职责、工作准则、采购招投标、采购的监督、附则六部分组成。

第二章 采购小组职责

第七条 采购小组工作职责

1、严格遵守《民航总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总局厅发[2005]193号)和相关财务制度规定。

2、负责总局机关所需的政府采购和自行采购物品的具体实施。

3、负责对机关各部门报送的年度采购计划进行核对,提出建议,报请办公厅审批。

4、负责与客户签订采购合同,督促合同正常如期的履行,并催讨所欠、退货或索赔款项。

5、严把物品质量关,负责组织需求部门对所购物品进行验收和财务结算,并监督物品的入出库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妥善解决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6、负责收集物品供货信息,对采购策略、物品结构调整改进,积极提出各项合理化建议。

7、负责物品采购招投标的具体组织工作。

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采购人员工作职责

1、在采购谈判过程中,做到以单位利益为重,要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观念,不索取回扣,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允许接受供应商可直接影响谈判工作的任何邀请。

2、认真贯彻执行采购制度和流程,努力提高自身采购业务水平。

3、按时按量按质完成采购供应计划指标,积极开拓货源市场,货(价)比三家,选择物美价廉的物品,努力降低采购成本。

4、填写有关采购表格,提交采购分析和总结报告。

5、严把采购质量关,对于大宗或特殊物品,选择样品报上级审核定样,对购进物品均须附有质保书或当场(委托)检验。

6、负责办理物品验收、运输、清点交接、结算等手续。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采购工作准则

第九条 根据物品种类分为政府采购和自行采购两种采购形式。

第十条 政府采购物品范畴按每年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的《中央预算单位××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严格按政府采购要求组织购买。

第十一条 自行采购物品应根据批量和额度分别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寻价采购、直接签订合同(相对固定合作伙伴)等方式。

一次性采购金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采取公开招标;

一次性采购金额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少于50万元(不含50万元),采取邀请招标;

一次性采购金额少于20万元(不含20万元),采取寻价采购、直接签订合同(相对固定合作伙伴);超过5万元(含5万元)须经办公厅主管领导同意批准。

第十二条 采购过程应坚持3人以上共同参与,对于大宗物品采购需招投标的,应5人共同参与,并接受监督。采购人员在洽谈某项物品时,原则上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如有必要,可以采用多轮洽商、多次谈判等方式进行,以便降低成本。

第十三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选择相对固定的供应商作为合作伙伴。事前,采购人员须对该供应商进行综合考评,包括其公司简介、生产能力、质量保证、付款要求、售后服务、产品价格等进行比较,并以报告形式上报办公厅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确定。事后,须对其进行动态考核,不符要求的,随时调整。洽谈记录和相关资料应妥善保管备查。

第十四条 对于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大批或大额物品的采购实行集中采购招标,应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采购相应物品。

第十五条 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中必须坚持“三、三、一”的原则。

(一)三不购:

1、没有提供书面采购计划或未经批准的不购;

2、材料、设备规格不符,质量不合格,价格不合理,无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的不购;

3、库房有能够代用的物品不购。

(二)三比较:比质量、比价格、比售后服务。

(三)一计算:算成本。

第十六条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洽谈时,必须坚持“秉公办事,维护单位利益,,的原则,并做好记录。必要时,需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办公厅主管领导。报告中包括产品技术参数、质量、价格、特点及特性等进行比较。

第十七条 报告得到批复后,依照办公厅领导批示意见,综合考虑“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问题,确定供应商,同时所有资料妥善保管备查。

第十八条 采购物品时必须签订《订货合同>,一式四份,供需双方各执两份,一份由采购小组保存备案,一份由财务保存。

属政府采购范畴的,须按政府采购要求,报送政府采购中心备案。

第四章 采购招投标

第十九条 在采购招标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在物品采购招标过程中,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公开必要的信息资料。

(二)在招投标采购活动中,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法人或组织均享有公平同等的机会参与投标竞争。

(三)在招投标采购活动中,严禁任何投标方以非正常渠道获取特权,使其他投标人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四)招投标采购过程中,招投标双方都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义务。

第二十条 招标

(一)采购人为招标人,招标人由物品采购小组成员,办公厅、服务局委派的人员和物品需求部门的相关技术人员组成。

(二)招标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签订委托协议,委托采购业务招标代理公司进行招标。

(三)采用公开招标的,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它经济实体发出投标邀请函。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函应包括:

1、招标人名称、地址等信息;

2、标地名称、用途、数量和交货日期;

3、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评算的具体办法;

4、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

5、投标截止日期和地点;

6、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7、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四)招标人应当根据需要编写招标文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投标邀请函;投标须知;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和评标办法;标地名称、数量、技术参数和报价方式要求;投标人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履约保证金要求;交货合同和地点;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投标

(一)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截止日前,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二)在截止日前,投标人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以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所得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入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开标、评标

(一)开标应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公开进行。

(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办公厅、服务局和物品需求部门派人参加。招标人、所有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和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总局直属机关纪委视情况派人现场监督。

(三)开标时,检查确认投标文件的密封完好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

(四)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技术专家由招标人从总局确认的专家名册中选取。

(五)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审,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写出完整的评标报告,经所有评选委员会成员签字后,方可有效。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结果。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入,或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六)招标人应当在中标人确定10个工作日内,向总局办公厅提交招、投标书面报告。

(七)经总局办公厅审批后,招标人可向中标投标人发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中标人和投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招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九)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十)属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投标,还需向政府采购中心上报备案。

第五章 采购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采购全过程受总局直属机关纪委指导、监督和管理,采购小组在办公厅、机关服务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总局直属机关纪委、物品需求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有关物品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物品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物品采购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四)物品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受理物品采购有关问题的各种举报、投诉。

(六)其它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物品采购应当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在采购过程中,违反以上操作规程,为供应商谋取利益的,一经查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并根据实际损失情况提请总局直属机关纪委或司法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二:机关采购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办公用品的采购

1.本制度规定的办公用品是指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低值易耗品,包括耗材及软件、办公文具、卫生用具、照明用具等。购买单位价格在100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各部门负责人填写申购表交党政办安排购买;购买单位价格在100元以上200元以内的,但不需进入县政府采购办公室采购的物品,各部门事前填写申购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交党政办安排专人购买;单位价格在200元以上的须经乡主要领导审批以后,交办公室统一采购。

2.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由乡各部门填写申购单,经乡主要领导批准后交党政办公室,财政所按照有关规定到县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采购手续,由党政办公室统一领回发放。

3.一般性采购和不需在政府采购中心完成的采购,由党政办公室负责采购、管理、发放。急用现买零散性采购实行双人采购制度。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采购。

4.采购人员须尽职尽责,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认真做好市场调查,充分掌握所需购物品的性能、价格等情况,力求货比三家,购得质优价廉商品。

5.不属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的采购程序:需用部门提出申请→相关领导审批→党政办采购、发放→采购人在发票上经手签字→相关领导审核→乡主要领导审核→财政所核销。

第二条:办公用品的领取

1.物品领用实行一次一领、专领专用原则。

2.领取人在领用办公用品时须在《办公用品领取登记单》上写明日期、物品名称及规格、数量、用途等内容并签字。单位价格在100以内的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字;单位价格在100元-200元的由分管领导签字;单位价格在200元以上的须乡主要领导签字。

3.大件物品领取后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序列,部门应明确使用管理责任人。

4.除党政办指定的专人采购外,其他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外单独购买办公用品或在指定采购点处签单。

第三条:办公用品的使用

1.办公用品应为办公所用,不得据为已有,挪作私用。

2.要爱护办公设备和相关物品,不得随意丢弃废置,严格执行注销制度。要认真遵守操作规程,最大限度延长物品使用年限。

3.文件材料的印制要有科学性和计划性,印制前要认真做好校对、检查等工作,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4.高档耐用办公用品在使用中出现故障时,由原采购人员负责联系退换、维修事宜;因使用不当,人为造成设备损坏的,直接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

政府采购专管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有效贯彻落实政府采购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与采购单位的联系和沟通,进一步做好对采购单位的服务工作,切实提高采购质量和采购效率,健全完善监督管理制约机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府采购专管员是指由市直单位确定、经市财政局审核、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人员。政府采购专管员是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协调人、联络人、执行人和监督人。

第三条市直各单位应严把专管员入口关,配备不少于两名政府采购专管员。人员从单位财务、行政后勤管理部门及其他专职部门的在职优秀工作人员中产生。政府采购专管员由所在单位推荐,本人填写《滁州市政府采购专管员备案表》,经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市财政局备案,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条各部门、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至少应当明确一名政府采购专管员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指导和审核把关,非政府采购专管员不予办理政府采购相关手续,工作中有关事项,请及时与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联系。

第五条政府采购专管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政府采购事业,并自愿接受市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能够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三)熟悉政府采购的相关政策法规、业务理论知识、工作程序,能胜任政府采购工作;

(四)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五)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政府采购专管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安排和部署;

(二)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政府采购政策法规、文件等相关资料;

(三)参加政府采购工作会议、培训和业务交流等活动;

(四)指导、协调和规范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

(五)对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政府采购专管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负责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宣传、贯彻和落实;

(二)具体办理本单位政府采购事项,包括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项目计划申报、采购方式变更报批、审核采购文件、实施采购、审查采购合同、组织验收、信息发布、专家抽取、合同备案和采购档案资料的保管等工作;

(三)负责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四)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

(五)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协助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做好有关工作。

第八条政府采购专管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和规定;

(三)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四)其他应遵循的工作纪律。

第九条政府采购专管员因职务等原因发生变动,不能或不宜履行政府采购职责的,其所在单位应按程序更换人选,到市财政局及时办理变更审核备案等手续。

第十条市财政局将根据各单位的采购情况及专管员的工作表现,每年评选出若干名优秀政府采购专管员,给予通报表彰。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或因不能履职尽责导致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出现重大问题的,撤销政府采购专管员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三:机关采购业务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本局财务及资产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强化财务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一、 岗位职责

(一)财务负责人

局长为财务负责人,全面负责单位的财务管理,认真贯彻国家的财经法规和政策,对本局的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会计岗位人员的教育、管理和考核,促进财务管理规范化。

(二)会计岗位

会计人员由局长办公会指定专人兼任,全面负责单位会计核算工作,对会计凭证进行复核、记账。根据本局年度工作情况,负责提交局长办公会年度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年终决算,负责会计岗位的日常工作,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交会计报表,提交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对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整理立卷,装订成册。

(三)出纳岗位

出纳人员由局长办公会指定专人兼任,负责本局各类票据的使用管理,按照规定办理日常费用报销及货币资金的结算业务。做好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会计凭证的制单工作等。

二、预算管理

(一)预算编制

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统筹兼顾”原则,按照“建设节约型政府”和财政部门要求,由会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年度综合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草案,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上报财政部门。

(二)预算执行

各项收入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预算支出按照年度部门预算支出计划执行,资金的安排使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分别反映,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重大支出项目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根据年度预算实际执行情况,及时做好预算调整。

(三)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会计人员定期(每季度)对本局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为领导决策做好服务。

三、日常经费支出管理

(一)经费支出原则

所有支出按照部门预算支出计划执行,实行先审批,后开支,坚持“一支笔”审批,各类支出须经局长签批后方可开支。超过5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须由局长办会会研究决定。

(二)完善各项手续

经办人须按项目认真注明开支用途及明细,保证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签字后由财务人员复核,报局长审批后给予报销。

(三)日常办公用品管理

由综合科统一购买,专人验收后入帐、保管,各科室根据需要领取。

四、固定资产管理

(一)管理原则

实行集中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二)编制预算

对本年度购置的属政府采购目录内的固定资产,做好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并按预算进行购置。

(三)日常管理

由会计人员建立固定资产财务明细帐,综合科指定专人进行实物管理,对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建立管理卡片,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各科室使用的固定资产,由各科室负责管理、使用和维护。固定资产不得私人侵占,严禁以物易物,工作人员调离单位时,必须将使用的固定资产归还,经局长办公会同意转移的,办理相关固定资产转移手续,并报国资部门备案。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国资部门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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