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市委〔2009〕10号)精神,大力开发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规范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制定杭州市区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管理办法。
杭州市区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管理办法
一、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的性质与范围
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是指社区居委会(行政村)直管的社区保安、社区保绿、社区保洁、社区助老助残、社区就业援助员、社区卫生协理员等社区服务性劳动岗位;是以满足社区及居民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管理和服务岗位;是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基本生活和社会保障问题的帮扶措施,是帮助就业困难群体渡过生活难关而推出的一种过渡性、临时性、救助性、保护性岗位。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遵循自愿申请上岗的原则。
(一)社区保安是指小区门卫、小区巡逻、小区车辆管理、小区治安监控等维护社区安全的岗位。
(二)社区保绿是指维护社区绿化的岗位。
(三)社区保洁是指维护小区道路、楼道、厕所、河道等清洁卫生的岗位。
(四)社区助老助残是指为6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的“三无”老人;8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且子女不在市区的老人;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家庭中6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且家庭无人照顾的老人;优抚对象中6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且家庭无人照顾的老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生活不能自理且家庭无人照顾的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生活不能自理且家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等提供探视慰问、代办服务、居室清洁卫生等简单家务劳动和其他服务以及由社区管理的星光老年室、爱心食堂等为老服务岗位。
(五)社区就业援助员是指协助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为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用人单位等提供就业服务的岗位。
(六)社区卫生协理员是指协助社区管理辖区内公共卫生事务的岗位。
上述岗位实行服务外包、劳务派遣或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不纳入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的范围,但物业服务企业安排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在社区保安、保绿、保洁岗位就业的,参照社区公益性岗位给予岗位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二、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服务人员的条件
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的服务人员应为持证人员,优先安排持证人员中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困难家庭人员和“4050”人员上岗。
三、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实行总量控制
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实行按需定员、总量控制,岗位人数按社区规模、人口总数、绿化面积、安全设施等实际情况确定。需要增加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人数的,由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在杭州就业事务管理系统中填写并打印《杭州市新增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人岗分布表》和《杭州市新增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人数审核表》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初审同意后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四、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服务人员的上岗手续
要求在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上岗的人员应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及上岗承诺书。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对初次上岗的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服务人员须在其户籍、居住和岗位所在社区分别同时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相关社区的劳动保障服务室将公示结果反馈给相应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社区与其签订《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上岗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一年一签。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服务人员服务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初次上岗的协议试用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服务人员,协议最晚签订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为止。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应为在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服务的人员办理提档手续并在杭州就业事务管理系统中对其就业状况输入“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服务”、在其《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的“就业情况”栏做好记载,其《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和档案分别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和区劳动保障部门集中保管。
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服务人员在协议期限内不应随意换岗。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同一街道(乡镇)内换岗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应与服务人员签订《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变更协议》(附件1),作为原协议的附件,并报区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换岗。跨街道(乡镇)换岗的,应先经区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同意终止原协议,新岗位所属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社区再与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服务人员签订新的协议。
五、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服务人员的劳务性费用、福利待遇、参保及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手续政策
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劳务性费用应不低于市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10%(其中保洁岗位应不低于市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0%)。在法定休假日上岗的,应参照有关规定给予法定休假日上岗补贴。各区应根据实际对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的福利待遇给予保障。
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服务人员参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参照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按规定为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服务人员统一代缴上述保险费。
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服务人员视同个体劳动者身份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手续。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服务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自行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手续、缴纳一次性补缴费用等,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手续后纳入社会化管理。
六、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的责任公示
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应将本社区的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服务人员的姓名、照片、岗位名称、责任区域、在岗时间以及监督电话等在专门设立的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服务人员责任公示栏予以公示,并建立《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服务人员的责任公示管理名册》(附件2)。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应对责任公示栏及管理名册进行动态管理。出现人员增减或责任区域变动等情况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调整责任公示栏及管理名册等相应内容。
七、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的管理制度
各区劳动保障部门应统一制定辖区内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具体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街道(乡镇)、社区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考核考评制度。对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服务人员出现在协议期内发现不符合上岗条件或就业困难人员条件;严重违反纪律或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社区及居民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的,应当解除协议。
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的监督管理,建立日常实地检查制度,每月对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服务人员上岗情况、责任公示情况、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抽查,并建立检查情况通报制度。
八、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补贴内容、标准及申请
(一)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补贴的内容和标准:
1、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综合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300元。
2、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致残需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给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补贴,补贴标准参照浙政发[2003]52号文件规定执行。
3、出现在非在岗时间死亡情况的,给予一次性丧葬费和抚恤金补贴。补贴标准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4、社会化管理费用和门诊医疗启动资金补贴,由市、区财政各补贴50%。
(二)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补贴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于每月5日前向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1、申请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综合补贴需附下列资料:
(1)《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3);
(2)《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补贴申领名册》(附件4);
(3)协议复印件;
(4)社会保险费托收凭证;
(5)《杭州市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服务人员增减名册》。
第二次及以后申请,无需提供协议。协议期满后续签的,需再次提供。
2、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补贴需附下列资料:
(1)《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补贴申领名册》;
(2)杭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杭州市职工因工致残程度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一次性丧葬费和抚恤金补贴需附下列资料:
(1)《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补贴申领名册》;
(2)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服务人员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领该项补贴人员与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服务人员的家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申领该项补贴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门诊医疗启动资金补贴需附下列资料:
(1)《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补贴申领名册》;
(2)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出具的门诊医疗启动资金相关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九、物业服务企业岗位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标准及申请
从2009年7月1日起,物业服务企业与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安排持证人员在社区保安、保绿、保洁岗位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市就业专项资金给予的岗位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100元。
物业服务企业安排持证人员在社区保安、保绿、保洁岗位就业需享受岗位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应向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提出申请,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对岗位进行认定后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确认。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确认后,由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组织招聘,优先安排持证人员中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困难家庭人员和“4050”人员。招用的人员由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
每月25日前,物业服务企业向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申请享受社区保安、保绿、保洁岗位岗位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受理、核实后,在《物业服务企业岗位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申领名册》上签署证明意见,并于每月30日前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确认。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确认后于次月5日前向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物业服务企业岗位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申领名册》(附件5);
(三)营业证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劳动保障、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二次及以后申请,无需提供营业证照。营业证照发生变更的,需再次提供。
物业服务企业享受了持证人员的该项补贴,不再重复享受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十、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补贴及物业服务企业岗位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审核、拨付
区劳动保障部门受理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补贴及物业服务企业岗位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后,将申请表、申领名册中填写的证件、参保证明、就业登记等内容与杭州就业事务管理系统核对,在每月25日前将初审同意的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补贴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岗位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申报材料和《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审批表》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复核。市劳动保障部门复核同意后递交市财政局核拨,并在资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单位、个人。
十一、做好新老政策衔接
(一)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社区应在2009年7月1日至31日期间与原社区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重新签订协议,原《非正规组织就业协议》自动作废。
(二)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原社区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应于2009年7月1日至31日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三)物业服务企业原已吸纳持证人员在社区保安、保绿、保洁岗位就业的,自2009年7月1日起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岗位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十二、其他
(一)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补贴及物业服务企业的岗位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资金来源、监督、检查管理等按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各项补贴申请的把关,防止虚报冒领等情况的发生。持证人员在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服务期间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协议自动作废,不得出现重复享受其他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情况。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积极配合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的审核、检查工作。对于弄虚作假、违反政策骗取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补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街道(乡镇)和社区应切实加强对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服务人员的培训,特别是社区助老助残服务人员及就业援助员的上岗培训。
(四)要加强对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政策的宣传和引导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充分发挥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在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工作中的作用,真正把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五)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