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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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南昌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具体如何?有哪些内容值得我们关注的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四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延伸阅读:南昌公务员将享工伤保险

5月5日,记者从南昌市人社局获悉,南昌市正式出台《南昌市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7月前将实现全部参保到位。

据介绍,4月开始,南昌市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实行工伤保险,并要求在今年7月1日前全部参保到位。南昌市本级和未经南昌市人社局委托代办的县区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工伤认定由南昌市人社行政部门认定;经南昌市人社局委托代办的县区,其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工伤认定由所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和认定。

南昌调整工伤保险费率

自今年10月1日起,南昌市执行新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政策。市财政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我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将根据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由高到低,细分为八类,一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6%、0.8%、1%、1.2%、1.5%、1.8%。此次费率调整后,减轻了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预计全市一年可减轻企业负担5000万元,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水平不受影响。

据了解,此次费率调整是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不相同。根据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将工伤风险类别由原来的三类细化为八类,比如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等风险程度高的行业被划分为第八类。同时,在细化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的基础上重新确定了基准费率标准。

据介绍,在行业内费率档次浮动上,我市将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据了解,一类行业将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此外,新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初次确定费率时,按所在行业基准费率执行。已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按新的行业风险分类重新划分行业类别,确定缴费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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