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和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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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是我们常说的五险种的一种,以下思而学教育网为大家收集了襄阳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和基数,供大家参考!

襄阳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和基数

据了解,从去年3月起,我市将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2%降至1.5%,个人缴费比例由1%降至0.5%;同时,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每月可领取969.2元,此前为825.2元。据测算,去年共为参保企业减负约400万元。同时,从去年9月起,已为54家企业拨付稳岗补贴资金1397.57万元,稳定就业岗位24670人。

此外,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且费率均有所下降。缴费基数从不低于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调整为按本人实际工资为基数缴费,职工工资高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基数缴纳;低于60%的,以60%为基数缴纳。

工伤保险方面,细化了行业类别及费率标准,将参保单位由以前的低、中、高三个行业风险类别划分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等一至八类8个行业风险类别,并将以前的11个费率标准划分为38个;参保单位的基准费率均有所下降,最低行业基准费率由0.6%降至0.2%,最高行业基准费率由3%降至1.9%;调整了浮动时间,由以前的每两年调整一次改为每年调整一次。

用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申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据实申报。市统计局公布2013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9718元/年、2480元/月。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均以职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其中高于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7440元/月)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490元/月),按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均以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480元/月)。对新增参保人员,从签订劳动合同当月开始申报缴费,以当月实发工资作为申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按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申报)。在核定年度内,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总额应大于或等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工伤保险费费率如何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目前,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我国将工伤风险类别分为八类,一至八类的基准费率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同时实行行业内费率档次浮动制度,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建筑业以什么形式参加工伤保险?如何缴费?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和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省地税局联合转发国家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鄂人社发〔2015〕5号),制定印发《湖北省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方案》(鄂人社函〔2015〕105号)、《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建筑业“同舟计划”??建筑业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计划的通知〉的通知》(鄂人社办发〔2015〕56号)精神,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针对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施工、流动性大等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襄阳工伤保险缴费时间:

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是指缴费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携带有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包括以下内容:

(一)缴费单位在申报应缴纳数额,缴费单位应在每月1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工伤保险费申报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缴费单位报送报申报表和有关材料。

对缴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

(三)缴费单位必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3日内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工伤保险费实行全额申报,全额缴纳,对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或未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的,要追缴费款,并加收滞纳金。

襄阳工伤保险赔偿范围:

1.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哪些情形可视同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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