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国家公务员一言一行都受到大家的关注,而公务员办酒席也是有一定的标准的。下面去看看吧!
关于规范国家公职人员操办酒席的通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转变作风的“八项规定”,有效遏制个别国家公职人员大操大办和滥办酒席借机敛财的风气,以良好的党风、政风带动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纪律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国家公职人员操办酒席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本通知适用于全区各级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所有在职的正处级及其以下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党组织关系在永的重庆在永单位)。
二、纪律要求
为尊重传统习惯,国家公职人员可在适当范围内操办婚丧嫁娶等酒席,但应发扬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倡导文明、节俭的风尚,不得借办酒之机收敛钱财。具体应遵循以下纪律要求:
一是严禁宴请被管理单位(个人)和服务对象单位(个人),严禁收受或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财物,或要求其承担、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以及承办有关事项;
二是严禁使用公款、公车为个人操办酒席,以及其他有损国家和集体利益的行为;
三是严禁铺张浪费,严格控制酒席规模和时限,不准采取多头、异地、分批或化整为零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酒席。
四是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拒绝接受违反规定的礼金、礼品。难以拒收和退还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缴。
三、备案管理
国家公职人员操办酒席,须提前5天填写《永川区国家公职人员操办酒席备案表》,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一定程序和要求进行报告。具体报告程序和要求为:
1、正科级及其以下国家公职人员,由本人向所在单位(系统)进行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系统)盖章确认后,报所在单位(系统)的纪检组织备案登记,其中学校、医院和国有企业的正科级及其以下人员分别报区教委纪工委、区卫生局纪工委、区国资局纪检组备案登记;
2、区管国家公职人员(包括非领导职务),由本人向所在单位(系统)进行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系统)盖章确认后(学校、医院和国有企业的区管国家公职人员须报区教委、区卫生局、区国资局盖章确认),报区纪委(党风室)备案登记;
3、行使备案登记职责的相关单位纪检组织应建好台帐,及时做好报告的登记管理和情况汇总;
4、同一家庭中多人适用本通知的,由职务最高的人进行报告,并附上适用本通知的其他人员与本人关系、单位和职务等情况。
四、责任追究
1、国家公职人员不履行报告手续或违规操办酒席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2、国家公职人员不履行报告手续或违规操办酒席的,每发生一起,对其所在单位的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总分扣5分,并取消单位的评先选优资格;
3、违规操办酒席借机敛财收取的礼金、礼品一律全额没收,上缴财政;
4、在查禁过程中,凡阻碍、干扰、打击报复监督检查人员的、不配合组织调查的,一律从重处理。
五、工作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教育引导国家公职人员树立良好风尚,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同时加强对本单位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管理。对管理不严、制止不力、放任下属,导致本单位国家公职人员违规操办酒席的,或不履行管理职责故意隐瞒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区纪委监察局鼓励干部群众对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行为进行举报,并对举报人予以保密。
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为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人员参加。
第二条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三条禁止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第四条禁止动用执法执勤等特种车辆,不准违规动用公务用车。婚礼车队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
第五条不准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送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六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操办婚礼10个工作日前向本级或者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应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收缴。
第八条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并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条本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规定》(湘纪发〔2005〕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