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及管理的规定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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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办事处)党委,县直机关各单位、县属各事业单位党组织:

为了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切实加强干部管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市委对干部管理工作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及管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干部管理原则

党管干部是干部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全县干部管理工作在县委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有序进行。涉及到干部工作的重要政策和重大问题,由县委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统一决定。

为了适应工作需要,干部实行分级管理:

1、县委直接管理科级干部,协助市委管理县级后备干部。

2、县委组织部协助县委管理科级后备干部,股级干部由县委组织部实行备案审批制。

3、县纪委(监察局)管理股级纪检监察干部。

4、其他干部按县委的有关规定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和有关部门管理。

各级党组织对干部的任免、调动、审查以及对干部问题的处理,都必须由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干部选拔任用

一、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6、依法办事原则。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件及资格:

1、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4)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5)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2、提拔担任科级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1)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2)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一般要在正股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一般要在副科级领导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3)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4)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正科级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5)凡提拔任职的干部,近五年内应参加县以上党校、行政院校培训学习三个月以上。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6)身体健康。

(7)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除具备上列规定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三、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衔接职位。

各单位在领导干部职位空缺时,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通气,形成一致意见后,由主要负责人向县委组织部衔接拟任免职位,县委组织部集体研究,并报经县委主要领导,县委主要领导同意后,确定拟任免的领导职位。

(二)民主推荐

确定拟任职位后,由县委组织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同一职位的民主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乡镇参加推荐的人员为:全体在职的行政干部,乡镇站(所)、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其他需要参加人员。县直单位参加推荐的人员为: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下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需要参加人员。参加推荐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应参加人员的80%。

的结果应当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考察对象从推荐票相对集中的人员中产生。民主推荐得票率达不到实际参加推荐人数30%的,原则上不能作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女干部、党外干部及一些特殊职位的领导干部,可以区别具体情况,适当放宽。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县委组织部审核后,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选,可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三)组织考察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县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其中,纪检监察干部、政法干部由县委组织部分别会同县纪委(监察局)、县政法委考察。考察组必须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

积极推行干部考察预告制。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对干部的考察,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岗位的职责要求,全面地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现实表现及工作实绩。

考察主要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应包括: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担任非领导职务的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干部监督员、中层干部、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要注意听取纪检(监察)、检察、审计、计生、信访等部门的意见。要重视个别人的不同意见,必要时可找被考察者本人核实情况。

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签上考察者的姓名,注明考察人身份。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主要内容包括:①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②主要缺点和不足;③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被考察者档案。

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四)、单位研究、呈报。

考察结束之后,县委组织部召开部务会,确定拟提拔对象,并将意见反馈给各单位。各单位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任免方案,并将会议决定的任免方案呈报县委。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呈报的材料要齐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干部任免审批表》、党委(党组)会议纪要或讨论记录。属于提拔任职的,还必须呈报考察材料。纪检、监察干部的任免呈报材料,除报送县委组织部外,还要同时报送县纪委(监察局)。

(五)酝酿征求意见

对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领导干部的任免,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县委组织部在部务会讨论前,要征求分管的或联系乡镇的县级领导干部的意见;县政府所属部门正职的任免,还要听取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的意见;属县人大常委会或县政协任免的干部,要分别征求县人大常委会和县政协主要领导的意见;纪检(监察)、组织、检察、法院、公安、审计等部门领导干部的任免,要分别征求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县直单位、乡镇纪检监察领导干部的任免,还要征求县纪委(监察局)的意见;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县委统战部和县工商联主要负责人、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

(六)讨论决定

县委组织部召开部务会讨论提出党政领导干部任免方案,再向县委书记办公会报告,最后提交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县直机关单位党委委员(党组成员)、乡镇党委委员、乡镇人大专职副主席的任免,县委委托县委组织部讨论决定,享受副科级待遇。

(七)任前公示

凡是提拔或重用担任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领导职务,在县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后都应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范围根据不同的职位确定,拟担任县直正科级单位和乡镇党政正职的,在全县范围内公示;拟提拔或重用的县直机关正科级单位副职(含纪检、工会)和副科级单位正职,在本单位公示;拟提拔为乡镇党政正职以外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在本乡镇公示;拟交流提拔的党政领导干部,在原单位或原乡镇公示。

公示期间,县委组织部负责受理群众的来信、来电、来访,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有关情况并向县委常委会议汇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八)任职(依法推荐、提名)

属于县委直接任免的,以县委文件直接发文任免。需通过各级党代会(党员大会)和人民代表大选举的,县委先发出同意提名的通知,待选举通过后再发选举结果批复或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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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免的领导干部人选,县委组织部应当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常委会党组介绍县委的推荐意见及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常委会党组及组成人员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县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按章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由县政府任免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的领导成员人选,在县委讨论决定后,由县政府任免。

对决定任免的干部,要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县直机关正科级单位和乡镇党政正职由县委书记、县长、分管党群的副书记和县委组织部负责人谈话;其他干部由分管党群的副书记、县委组织部负责人谈话。

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1、由县委或县委组织部直接任命的,自县委常委会或县委组织部部务会决定之日起计算;

2、由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3、由县政府任命的,自县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4、由各级党员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积极推行领导干部试用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用职务,一般按试用前职级安排工作。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为五年,可以连续聘任。

乡镇党政正职的任免,按有关规定报送市委组织部备案。

四、党政领导干部选任的有关纪律

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2、不准以书记办公会、党政联席会、局务会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

3、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4、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提请党委(党组)复议的,必须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5、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6、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党委(党组)讨论干部,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7、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8、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和活动;

9、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10、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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