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信访维稳工作管理制度(通用两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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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1、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园领导要亲自过问信访工作,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信访会议,研究、分析本单位信访情况。

2、要有一名领导负责信访工作,并做好群众逐级上访和人民群众上访条例的宣传教育工作。

3、本着“谁家的人谁管,谁家的事谁办,归口办理的原则”,凡是幼儿园的信访,由幼儿园自己办理,涉及幼儿园主要领导的信访,由教育局办理,涉及幼儿园与外单位的信访,幼儿园要积极协助查处。

4、建立来信登记制度和信访案情分析制度,对来访者要热情接待,耐心听取他们的意见。

5、对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要逐级办理,按时完成,如期上报查办结果。

6、按时参加上级召开的信访会议,积极学习信访业务知识和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处理信访工作的能力。

7、要善于做思想工作,做群众的知心朋友,查处案件要做到秉公办案,刚正不阿,执行政策不徇私情,敢于碰硬,处理的结果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8、信访干部要成为领导的得力助手和群众的知心朋 友,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努力工作,为领导排忧解难。

篇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同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 序,根据《信访条例》和有关信访工作规定,结合我园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机构采用书信、电话、 电子邮件、 走访等形式, 向幼儿园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 (含主管机关转来的上述函件),并由幼儿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园负责人应当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信访 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第四条 园长或办公室负责信访工作, 坚持分级负责、 归口办理, 谁主管、 谁负责,及时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园委会一班人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 来访,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群众服务。

第六条 园办公室负责信箱日常管理和信函的收转工作。开园通知书应含有收费许可证批准的收费标准、幼儿园联系电话等内容。新生入园时,园财务室应将收费许可证予以公示。

第七条 幼儿园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为园长,其他园领导一职双岗,对其所主管的工作负责。负责职责范围内各项信访事宜的调查、 取证和草拟处理意见;园办公室负责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承办上级和幼儿园交办的处理的信访事项。

第二章 信访人

第八条 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幼儿园反映 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群众和其他组织。

第九条 信访人对幼儿园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园领导提出:

(一)对幼儿园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科研、后勤、管理等工作的 建议;

(二)对幼儿园教职工的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监督、揭发幼儿园有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

(四)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属幼儿园解决范畴的行为;

(五)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到幼儿园设立和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第十一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幼儿园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其他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 侮辱、 殴打、 威胁接待人员, 不得携带危险品、 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十二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 5 人。

第十三条 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 害他人。

第三章 受理

第十四条 幼儿园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规定第九条所列的信访事项。

第十五条凡本园职权范围外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员应建议、劝告信访人向 相应单位提出。

第十六条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本园负责受理;不属于本职责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告知信访人到其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同时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

第四章 办理

第十八条 幼儿园信访工作程序:接访→登记备案→相关业务部门处理意见→ 主管领导对处理意见的批示→根据批示修改、 完善处理意见→答复信访人→案卷 归档。

凡信访信件或当事人当面反映的问题,一般应当在3天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 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条 信访工作人员如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 应当 回避。

第二十一条 园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 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递给把检举、揭发、控告的对象。被检举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和有关部门应当遵守、执行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对处理 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 15 天内请求原办理人复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处理。终结处理意见应抄送有关领导。

第二十四条 园领导发现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 的,应当重新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园领导应当及时分析信访事项反映的我园情况和师生 群众的愿望,提出建议,改进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个人, 由幼儿园结合年终考核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 意见被采纳, 并在实践中证实对我园改革、 发展、稳定卓有贡献的,由幼儿园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在信访工作中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可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处理。

回信回访工作制度

1.对真实姓名的信访举报人,要给予负责的答复,问题不能解决的给予解释性答复,合理化建议给予鼓励。

2.属于匿名信可视情况,在适当范围公布调查结果。

3.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回信回访,回信要言简意明。

4.答复信访举报人可书面或口头答复,答复情况要记录在案。

信访保密工作制度

1.信访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不宜公开的材料,不能随意泄露、 扩散。

2.严格分级负责制,属于幼儿园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信访问题, 就在幼儿园内部负责解决。

3.不得将检举、控告的信访件转给被检举的个人。

4.不扩散来信来访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不把内部酝酿讨论处理信访的 情况向信访者或信访反映人泄露。

5.严格管理信访材料,上级组织和领导同志对处理信访问题的指示, 信访工作文件,信访登记簿、报告、统计资料等应妥善保存,不得擅自外传。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1.因不认真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或作风不正、侵害家长及周边单位和其他群众利益造成上访的;对上述人员反映问题未按 规定及时处理面导致上述人员上访的;对属于本园职责范围办 的信访问题,应及时处理或答复而没有及时处理或答得的;对上级交办和 幼儿园转发的信访问题推托不办,或弄虚作假、谎报处理情况的;以及对信 访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责任人,由幼儿园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其责任。

2.对越级上访多,群众反映强烈,对幼儿园、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影响相关责任人,学校予以通报批评。

3.对在信访工作中不认真对待和及时有效处理的,造成幼儿园工作目标考核降等或降级的,取消其年度评先资格,在年终干部考核中不能评优,并取消幼儿园年终奖励。

非常时期日报告制度

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是指可能或已经对某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 造成一定影响的信访事项。这类信访事项的线索及有关情况的信息为重大、紧 急信访信息。重大、紧急信访信息的报送工作是政务信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对各级党委、政府及时掌握辖区动态,科学决策,迅速化解和处理重大突发 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 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 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 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一、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措施落实情况自查报告(两篇)

二、关于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措施落实情况自查报告【多篇】

三、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措施落实情况自查报告【精选】

四、2020年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信访工作制度

五、信访工作制度汇编

六、信访维稳工作制度

七、综治信访维稳工作制度

八、学校信访工作制度

九、信访局工作制度

十、社区信访工作制度

接访工作制度

1.对来电来访者要做到热情、礼貌,文明接待,耐心听取来访者所反映的问题,不得有任何轻视、忽视来访者的言行。

2.对来访者反映的问题要如实记录,不得自行取舍。

3.接访时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解答问题,不许愿,更不得信口开河。

4.对情绪激动的来访者,要做好冷静疏通工作,避免不良后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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