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黄石工伤保险细则9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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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黄石市工伤保险细则》9月实施 工伤保险覆盖面扩大

新《细则》的适用范围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扩大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与上位法适用范围相一致,实现了应保尽保。同时,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的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保,有利于保障农民工权益。

新《细则》加强了各险种的衔接,规定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从源头上减少了工伤事故发生,保障了重残人员权益。新《细则》还根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职工因第三人侵权发生工伤事故,由原来的“单赔”(即支付工伤待遇时扣除第三人民事赔偿后进行补差)改为“双赔”(即享受民事赔偿不影响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

市人社局工伤科负责人介绍,新《细则》完善了工伤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制度体系,强调医疗与康复并重,实行先康复治疗、后鉴定补偿,有利于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病率。另一方面,新《细则》建立多层次补充工伤保险制度,减轻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压力。如增加工伤待遇支付项目,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跨统筹地区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统一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降低了用人单位负担。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考虑到大冶市、阳新县离市区较远,工伤人员来往不方便,新《细则》将劳动能力鉴定受理权限以及前期体检委托当地人社行政部门。

新《细则》规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当于事故发生后或者接到职业病诊断书24小时内报告经办机构。因情况紧急到异地医疗机构急救的,用人单位应当在3日报告经办机构。

延伸阅读:工伤保险办理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在发生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依法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其中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职工应依照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伤残鉴定,享受不同等级的工伤待遇。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中针对工伤保险费缴纳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应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职工个人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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