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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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师市残工委〔2016〕5号

各团场、处,厂、公司,院、校,管委会,机关各委、办、局,北泉镇政府、石河子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中央、自治区、兵团驻石各单位:

师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缴范围

2015年12月31日前所有在地税部门注册登记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团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仍按2015年师市财政局下发《通知》执行。

二、征缴时间

(一)审核认证时间:

保障金审核认证期为5月20日至7月10日。

(二)保障金缴纳期:

入库申报期为8、9月税期。

三、年审携带资料

今年重新换发新《就业审核手册》,所有单位先到石河子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领取新《就业审核手册》。

年审时需提供资料:

填写完整《就业审核手册》、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原件(需复印企业基础信息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期间费用明细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2015年5、10月两个月的工资册会计凭证(复印工资表审核时留存);银行出具的2015年残保金缴款凭证原件(复印件留存)。

新注册单位还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需提供:①残疾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②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③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的劳动用工合同原件、复印件。

  四、关于对部分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说明

所有2015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企业必须参加2015年度审核,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执行时间自2015年10月1日起。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仅适用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再免征范围,依然正常缴纳。

五、行政处罚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领导小组会议精神,今年将加大处罚力度,对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的,按规定每日加收5‰滞纳金;对虚报残疾职工人数以逃避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者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的,由地税、财政按有关规定处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中的有关政策问题,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财政局、地税局在各自范围内负责解释。

XXXXXXXXX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XXXX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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