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从高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士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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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征兵办公室从我省为全军招收多名士官,招生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男性毕业生,所学专业应符合部队需要,未婚,年龄不超过24周岁。

招收的条件

招收对象的政治、身体条件,按照征集义务兵的有关规定执行。招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所在院校和所学专业已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应取得国家颁发的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招收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应取得国家颁发的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招收的程序

招收士官按照本人申请、体检政审、专业审定、签订协议、批准入伍、组织交接程序进行。应届毕业生可由院校组织,在院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报名,也可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报名。专业审定由各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部队不再派人组织专业技能考核,由各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填写《招收士官学历专业审定表》(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印制),学历专业审查意见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审定意见栏要加盖公章,装入本人入伍档案;签订协议、批准入伍由各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对体检政审和专业审定合格人员进行全面衡量、择优选定预招对象,与本人签订《招收士官协议书》(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印制)后批准入伍。

时间安排

招收士官工作由各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5月底前完成调查摸底、宣传发动和报名,6月10日前,将各专业报名人员数量报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视全省综合情况,确定各市各专业招收任务;6月底前完成体检政审、专业审定和与预招对象签订《招收士官协议书》;7月20日前,组织办理入伍手续,批准入伍时间为8月1日;8月2日至10日到达部队。

有关事项

今年直接招收的士官采取自行报到的交接方式,7月20日前,部队军级以上单位或其指定机构,派出联络组(员)到有招收任务的省级兵役机关,商定新招收士官自行报到的数量、报到地点、联络办法和接收等有关事宜。7月25日前,各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与招收单位完成新招收士官名单和档案材料的交接;招收人数少的,可采取电话方式联系,档案通过机要邮寄到部队。新招收士官出发前,各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发给《招收士官自行报到介绍信》(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印制),并进行必要的安全常识和思想教育。新招收士官报到车票由各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订购(所需费用由新招收士官个人垫付,报到后由部队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予以报销)。根据去向、人数进行编组,指定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的新招收士官担任临时负责人,负责途中联络和安全管理。新招收士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到的,取消其入伍资格。

士官的任命与待遇

一、招收士官的任命

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由接收部队根据选取士官的批准权限,按照以下规定下达士官任职命令,授予相应的士官军衔并按规定处年限晋升。

(一)应届毕业的大专生或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不满1年的,任命为第一期士官并授予一级士官军衔;满1年、不满4年的,任命为第二期士官并授予二级士官军衔;满4年、不满8年的,任命为第三期士官并授予三级士官军衔。

(二)应届毕业的本科生或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不满3年的,任命为第二期士官军衔并授予二级士官军衔;满3年、不满7年的,任命为第三期士官并授予三级士官军衔。

二、招收士官应享受的待遇

(一)、经批准直接招收为士官的毕业生,由招收地区县征兵办公室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其家属凭入伍通知书到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注销应招公民的户口,并享受军属待遇。

(二)、招收的士官在入伍集训期间,统一执行新入伍士兵的月津贴标准。下达士官任职命令的当月起,执行相应的士官工资标准。以应届毕业生应招入伍后首次任命为士官的军衔级别工资档次(一级二档、二级一档)为例,不同档次工资待遇分别是:一级二档:每月军衔级别工资570元、军衔工资10元、职业性津贴160元、工作性津贴140元、生活性津贴320元、伙食补贴35元、生活补贴60元、住房公积金17元、住房补贴237.45元、伙食费270元(一类区一类灶,按每月30天计,扣交伙48元),共计1819.45元(不含地区和单位补贴、岗位津贴、降温费、粮差、服装费、保险等)。二级一档:每月军衔级别工资700元、军衔工资10元、职业性津贴180元、工作性津贴180元、生活性津贴180元、生活性补贴460元、伙食补贴35元、生活补贴150元、福利25元、房租补贴10元、住房公积金30元、住房补贴290.67元、伙食费270元(一类区一类灶,按每月30天计,扣交伙48元),共计2340.67元(不含地区和单位补贴、岗位津贴、降温费、粮差、服装费、保险等)。

三、招收士官退役安置规定

招收的士官,服役满第三期退出现役的,作转业安置。符合转业条件以转业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安置,也可以由其父母、配偶或者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置;符合转业条件以复员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安置,也可以由其父母、配偶或者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接收;服役满第三期,以复员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接收;因其他原因不能以转业、复员、退休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接收;符合士官退休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作退休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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