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黑龙江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更新:2017-07-27 16:13:50 来源:思而学教育网 www.gxscse.com

  黑龙江省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
  为了加强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军队建设,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拥军优属工作的指示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拥军优属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以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和部队战斗力提高为根本目的,认真研究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更好地为部队建设服务、为优抚对象服务,为增强军政军民团结、促进我省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各级政府应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列入本单位目标责任制和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层层落实责任,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现拥军优属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社会化。


各级政府要坚持把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的国防教育纳入全民教育计划,作为各类学校德育教育的必修课。各级新闻宣传部门应当制定拥军优属宣传规划和实施方案,基层单位要逐步完善拥军优属服务网络,以富有实效的拥军优属活动为载体,进一步加强国防教育,不断增强全民的国防观念。
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要从维护国家安全和政治、经济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坚持“团结--协商--团结”的方针,妥善处理军民关系,搞好军政军民团结。对侵害部队和优抚对象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处理。
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采取财政投入、社会捐助、统筹优待金和优抚对象自然减员结余经费转入等办法,积极建立各级拥军优属资金,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不断增强拥军优属工作的实力和手段。
大力开展智力科技拥军,帮助部队搞好军地两用人才培训。配合部队完成教育训练、军事演习、战备执勤、国防施工、营建、生产等各项任务。对部队训练、营建、生活必需用的土地,各级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报批、审核手续。用国防经费开支建造营房等基础设施的,免交各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各级工商、行业主管部门在部队办理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方面应简化手续,及时审批。银行、财政、电业、物资、科技等部门在资金、能源、原材料、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持。部队按有关政策兴办的各类企业、家属工厂和优抚对象从事个体经营活动,按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部队的副食品、水、电、燃料、液化气等日用必需品要优先、优质保证供应。对粮油按总后勤部、财政部、国内贸易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制定的《军粮供应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属于地方财政补贴的按规定补足。
省内各车站、港口、民航机场,对现役军人和革命伤残军人实行优先购票、优先乘车(船、机)、优先托运行李,有条件的要开设军人售票窗口和军人候车(船、机)室(区)。革命伤残军人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凭证免费,乘坐火车、长途汽车、轮船凭《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享受半价优待;乘坐国内民航客机的,凭《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按适用票价的80%购票。退票不收手续费。
各类公路、桥梁、隧道、停车场等管理机构对通行和停放的军车,一律免收费用。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教育群众遵守军事管理区的各项制度,未经部队允许,地方群众不准进入军事禁区。部队依法取得使用权的房产、土地、矿山、林地和水源等,受法律保护,地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对破坏军事设施和到部队营区滋扰闹事、无理纠缠殴打执勤人员的,公安部门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
省内各地旅游景点和公园在“五·一”“八·一”“十·一”、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和双休日,要对现役军人和老红军(抗联)、老八路、革命伤残军人凭证实行优惠价或免费开放。
各级邮电部门要确保部队邮件、信函、报刊的及时传递。对部队、优抚事业单位设立总机和优抚对象安装电话,要优先优惠办理。
商业、代销、粮食、物资等所属单位及其他商店要设立优先标志,落实优惠供应办法,对现役军人和老红军、老抗联、老八路、“三属”(革命军人家属、烈士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提供优质服务。
各级政府要做好征兵工作,严把行征兵质量和省政府、省军区征兵命令规定的城乡征集比例关,及时为部队输送优质兵员。
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名义向部队摊派各种费用。确实需要请求部队在人力、物力、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援的,由市、县(市、区)双拥办公室协调。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军队转业干部有关政策规定,积极接收、妥善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尽量做到对应安排合适职务。实行干部管理聘用制的企业,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时,要安排在干部岗位。对在边防、海岛、高原、沙漠和从事飞行、潜水、潜艇工作以及对部队建设贡献较大的干部,在分配去向、工作岗位、职务安排上,给予优先照顾。
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实行指令性安置的办法,对被部队授予称号、记功和评为优秀士兵的义务兵,可在计划内优先安置。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当地政府的分配安置任务,江不得以任何名义征收附加费用。对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分别情况,按《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因战因公伤残退役军人,要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他们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视同本单位因公致残的职工,无特殊理由不得辞退。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后,各级政府要切实做好接收安置工作,认真落实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有关部门对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专款专用的住房建设要免收市政设施、商业网点、中小学配套、人防、绿化、水、电、煤气管网集资等费用,有关项目的税收要按国家规定予以减免。对提高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干休所人员待遇需地方财政解决的经费,要及时予以解决。
对有工作的随军家属、病故军官随军家属、随调家属及其子女,要本着专业对口、方便生活的原则,各级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要积极帮助协调,妥善做好安置工作,公安、粮食部门凭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调动证明给予办理落户和粮食关系手续。
企业在实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时,对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现役军人的家属和革命军人实行必要的保护措施,保证他们优先上岗,优先聘用。企业破产或者被兼并时,劳动人事部门应积极安排他们再就业。对自谋职业开办实体的,要在资金贷款、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并由各地市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和实施办法。
对分居两地的现役军人配偶,所在单位应当在工种等方面予以照顾;在企业生产岗位上的军人妻子,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得到女职工劳动保护。
对按规定休探亲假的现役军人家属,休假期间照发其工资。因工作需要当年没有探亲的,次年探亲的假期适当延长。
现役军人子女在施教区入学、入托,应当优先安排,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确有困难需在学区以外入学、入托的,经双拥办协调,主管部门批准,学校、托儿所应当予以接收。对家庭生活困难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和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子女免收学杂费,并优先享受助学金和学生贷款。
各地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对优抚对象应当给予一定的优待照顾。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分配或租售住房和拆迁安置住房时,服现役的军官和义务兵,志愿兵应计入该家属的分房人口,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分给住房;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的军龄,应视为工龄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对家居城镇未随军的现役军官和志愿兵的家属住房困难,有工作单位的,按照本单位双职工待遇,计算工龄以军、工龄长的一方为准,在同等下优先解决,无工作单位的,可以根据“安居工程”有关规定优先解决。特殊困难的,由所在市、区、县房管部门统筹解决。对居住在城镇依靠民政部门发给抚恤补助费生活的优抚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优先统筹解决;安置在城镇的无工作单位的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需要解决住房,由所在市、县政府解决,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支出。家居农村的军队干部家属建房,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优先、优惠解决宅基地,并在建筑材料和用工上给予适当照顾。对烈士家属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及在部队荣立一等功或军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要给予优先照顾。
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在建房时,应优先为其划分宅基地。对建房确有困难的,经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减免耕地占用税和有关费用。所需资金,采取国家、集体、个人相结合的办法统筹解决。
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的自然增长机制。在建立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时,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对革命烈士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和老复员军人在国家按基本标准抚恤、补助的基础上,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相应提高抚恤、补助标准,确保他们的生活略高于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搞好对城乡义务兵家属和农村其他优抚对象优待金的社会统筹,并按规定标准及时落实兑现。对义务兵服役期间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立一等功的,当年增发优待金30%;立二等功的,增发20%;立三等功的,增发10%;评为优秀士兵的,增发5%。
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和义务兵的父母、配偶、在乡退伍红军(抗联)老战士、红军(抗联)失散人员、革命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本人,应免摊义务工。其他退伍军人回乡当年应免摊义务工。对上述对象中生活困难者,符合社会减免条件的,可减免农业税、提留款、陈欠款。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在乡退伍红军(抗联)老战士,其医疗费不得实行定额包干。不享受公费医疗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家属中的非职工和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的,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治疗医疗费,所在单位要优先核销;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三等伤残军人因作品复发治疗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在乡老复员军人因病所需医疗费,采取财政扶持、社会统筹、个人缴纳的办法实行合作医疗。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解决优抚对象的生活、住房、治病等困难,纳入社会保障统筹规划,优先解决。要发动社会群众的力量,从资金、物资、技术、信息、项目等方面,积极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勤劳致富,使他们与当地人民群众同步实现小康。

        黑龙江省驻军(警)部队拥政爱民工作若干规定

  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开发双拥活动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继承和发扬我党我军的优良传统,进一步加强军政军民团结,巩固和发展新形势下的军政军民关系,努力促进部队自身建设和黑龙江省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自学尊重地方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 
  (一)驻军各级党委和广大官兵要把尊重地方党委、政府作为拥政爱民工作的重要原则。各部队在完成训练、战备、执勤等任务的同时,要积极主动参加驻地两个文明建设。要主动配合驻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参加创建双拥模范城、卫生城、文明城等具有重要政治意义和社会影响的全局性活动。省军区系统要认真贯彻党管武装原则,坚持双重领导制度,自觉接受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和监督,执行地方党委的决议,主动请示报告工作,当好参谋、助手,充分发挥地方党委、政府军事部的职能作用。
  (二)自学尊重驻地人民群众。部队官兵要虚心学习人民群众的先进思想和优秀品质,在与人民群众交往中,谦虚谨慎,注意礼节,讲究方法,保持严谨的工作作风。对地方政府和人民群众要求部队帮助解决的问题和困难,应按照有关规定热情帮助解决。对需要地方政府为部队解决的问题和困难,应按照工作程序有组织地与有关部门认真协商解决。部队官兵要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加强自身修养,努力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模范。驻少数民族地区部队要认真执行党的民族政策,维护民族团结,自觉尊重少数民族的生活习惯、语言文字、宗教信仰、民间习俗。
积极支援地方经济建设,主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
  (一)积极参与驻地经济建设和公益事业建设。各部队要认真贯彻执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义务参加国家经济建设的要求,根据实际,主动参与驻地交通、通讯、农田水利、社会福利、城镇基础建设、旅游景点开发、植树造林等重点工程建设,发挥突击作用。旅、团以上单位要相对集中使用义务劳动日(团以下作战部队和院校学员人均8至12天,科研、技术单位人均6至8天,师以上机关人均5天,每人每年平均不少于8天),每年完成一至两项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省军区系统要发挥协调作用,根据地方的需要,必要时统一协调军、警部队共同参加重大工程建设。
  (二)部队参加地方经济建设,要以义务支援为主,也可采取有偿支援的办法。凡属有偿支援的工程项目,不得与民争利,并积极承担地方专业工程队不便施工或难以承揽的项目。
  (三)要大力开展扶贫开发活动。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中发〔1996〕12号文件)及《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扶贫工作的通知》精神。驻农村部队按照团包村、连包户的原则,普遍建立扶贫联系点、联系户,努力帮助贫困群众尽快脱贫致富。国防科研、军事医疗、军农生产、军事院校等专业技术部队,要发挥科技文化优势、人才优势、信息优势,大力开展有专业特点的扶贫活动。
  (四)要积极支援希望工程。各部队要把支援希望工程、兴师助教作为加强部队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有条件的师以上单位要独立帮助建立一所希望小学,并长期挂钩,不断提高学校建设质量。团以下单位要制定支援希望工程的规划、步骤,积极鼓励广大官兵参与希望工程建设。
  (五)在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遇到危险或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时,部队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能,主动参加抢险救灾,积极承担急难险重任务。要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健全社会防范体系,主动搞好军、警、民联防,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武警部队在担负首脑机关和重要目标的保卫工作中要切实履行职责,发挥中坚作用。
深入持久地开展军民共建精神文明活动,共同创建双拥模范城(县)
  (一)要认真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军队精神文明建设要努力走在全社会前列的要求和《中央军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军队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以军民共建为基本形式,积极参加驻地精神文明建设。经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驻军连以上单位都要与地方单位建立一至两个共建点。军民共建工作要坚持“以地方领导为主,以思想政治工作为主,以发动群众自建为主”的原则,做到组织健全,规划落实,活动经常,效果明显。
  (二)军民共建活动要着力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共建单位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军民共同学习宣传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共同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弘扬时代主旋律;共同进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宣传文明进步的生活方式;共同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增强人们法制观念和权利义务观念;共同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开展智力助民;共同开展健康有益的联谊活动,丰富军地业余文化生活。
  (三)军民共建活动要把参加创建文明城、文明村镇、文明行业作为主要内容。要结合驻地实际,制定具体活动规划。要大力发挥部队政治思想工作的优势,努力提高共建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水平。共建活动要突出特点,抓好典型,每个旅、团单位都要抓好二三个共建示范点。
  (四)加强对军民共建活动的检查指导。要认真贯彻中央军委(1995)3号文件精神,建立共建点应坚持就近、就地、就便的原则,重点做好“家门口”工作。共建对象应以基层为主,如村镇、街道、学校、厂矿企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单位等,防止和克服舍近就远、嫌贫爱富、见利忘义的不良现象。严禁部队官兵以共建名义在与地方交往中拉庸俗个人关系,谋取私利。要确实保证军民共建活动深入健康持久地发展。
  (五)积极参加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总要求,把创建活动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政治任务。要调动广大官兵参加创建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履行和完成好部队在创建活动中的职责和任务。要切实把创建的重点放在抓基层、抓落实上,加强制度建设,着眼长远建设,注重社会效果,解决好难点热点问题。
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严格遵守群众纪律
  (一)部队官兵要认真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模范执行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做遵纪守法的模范。要严格遵守《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树立高度的群众观念,端正对人民群众的根本态度,严格用群众纪律规范自己的言行,始终保持革命军人的良好形象。
  (二)团以上单位每半年、营以下单位每季度要组织一次群众纪律检查。遇有特殊情况或重大节日要及时检查。部队野营拉练、外出驻训、战备施工中,要把检查群众纪律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要定期到地方政府及有关单位走访征求意见,以不断促进部队的纪律建设,密切军政军民关系。 
  (三)各部队要认真贯彻执行《警备条令》,担负警备勤务的部队要认真履行职责,检查、纠察人员要做到坚持原则,讲究方法,态度和蔼,用语文明。对违纪人员要按照规定严肃处理。各部队要对驾驶人员

2017年云南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组织和公民,都必须依照本规定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拥军优属工作中的问题,保证拥军优属工作的落实。…[详情]

2017年广西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为继承和发扬拥军优属光荣传统,进一步加强我区的拥军优属工作,切实关心和支持军队建设,巩固国防,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拥军优属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完成,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拥军优属机构,制定拥军优属规划、措施、制度,把拥军优属纳入工作计划,纳入领导任期目标管理。  第二条 各部门要把拥军优属工作的宣传列入国防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年的一月、八月为全区拥军优属宣传活动月,利用各..…[详情]

2017年山西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军人抚恤优待事业,维护抚恤优待对象的合法权益,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优待。  享受定期抚恤的死亡军人遗属有二人以上且户籍不在一地的,其定期抚恤金由遗属各自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详情]

2017年吉林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吉林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与拥军优属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定期召开有关拥军优属工作会议,讨论决定拥军优属工作的重大事项。…[详情]

2017年宁夏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各地、市、县(区ぉ党委、行署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各部委,区直机关各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各军分区,驻宁各部队: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和《驻宁部队拥政爱民若干规定》印发你们,望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是我们的光荣传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重要的政治保证。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巩固和发展“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新型军民关系,对维护稳定大局,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步伐,巩固国防,促进部队战斗力的提..…[详情]

2017年海南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2.《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38件规章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第230号令,2010年8月29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军队建设,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详情]

2017年江西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军队建设,巩固国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拥军优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拥军优属工作的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拥军优属的宣传教育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全民国防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规划。  文化、教育、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详情]

2017年辽宁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辽宁省拥军优属规定第一条 为了做好新时期拥军优属工作,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拥军优属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第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详情]

2017年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拥军优属工作,提高全民的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依照本条例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详情]

2017年重庆市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国防建设,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依照本规定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各级政府应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作为领导任期目标责任的内容,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以下简称双拥)机构和制度。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详情]

2017年湖南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现将《湖南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湖南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增进军政军民团结,支持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不断完善拥军优属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实现拥军优属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拥..…[详情]

2017年陕西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中央军委改革工作会议一结束,陕西省委、省政府、省军区领导就认真学习贯彻习主席的重要讲话精神,研究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九件实事”、着力给双拥优良传统注入时代元素,用具体实在的措施支持国防和军队改革,为全面实施改革强军战略加油助力。    陕西延安是“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优良传统的发祥地。新形势下,该省出台《关于做好拥军优属“九件实事”的意见》,即:给本籍现役官兵建立翔实准确的电子档案及联系渠道,及时沟通联系;定期走访军烈属,帮助解决涉军维权等难题;帮扶军属率先进入小康,解除现役..…[详情]

2017年天津市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军政、军民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抚恤优待标准,切实保证拥军优属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详情]

2017年四川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继承和发扬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促进拥军优属工作的社会化和规范化,支持部队建设,保障军人和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以及公民,均应按照本规定认真履行拥军优属职责和义务。第三条 市和区(市)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以下简称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双拥工作的组织、领..…[详情]

2017年湖北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巩固国防,支持军队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提倡拥军优属。全省所有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依法履行职责和义务。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健全拥军优属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把优抚保障纳入当地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及时解决拥军优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拥军优属工作的落实。…[详情]

2017年浙江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不断完善拥军优属的各项制度,实现拥军优属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第三条 各级政府及宣传、教育、文化等部门要把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教育规划。依托各种教育阵地,运用多种宣传工具,加大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教育的力度,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应当加强经常性的拥军优属报道,不断增强全民..…[详情]

2017年江苏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巩固和发展全省军政军民团结的大好局面,努力把我省拥军优属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制定本规定。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把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好新形势下的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列入重要工作议程,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得力措施,抓好拥军优属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实现拥军优属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社会化。  二、各地要运用多种形式,对全民进行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教育,不断增强全民的国防意识,牢固树立“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的观..…[详情]

2017年山东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为了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巩固国防,支持军队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 策,特作如下规定:   一、军政军民团结,是国家长治久安的保证。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做好拥军优属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抓好落实。要对全民进行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教育,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和拥军优属观念。各地要把这一教育纳入全民教育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二、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都要积极支持部队的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建设。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协助部队加..…[详情]

2017年广东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详情]

2017年上海市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2016年本市优抚工作,贯彻落实全国和上海民政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建立现代民政的工作要求,以支持国防和军队改革建设为引领,以完善优抚政策法规为抓手,以健全服务体系为保障,切实维护优抚对象合法权益,前瞻谋划,开拓创新,推进优抚事业创新发展一、深入调研,完善优抚政策法规深入区县、街道乡镇调研,了解掌握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化解之策。协调修订《上海市优抚对象优待办法》、《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管理办法》、《上海市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若干规定》、《上海市伤残抚恤管理工作具体规定》,研究制订《上海市重点..…[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