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中招招生政策方案录取志愿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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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衡水市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普通中学:
根据《河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几项规定的通知》(冀教基〔2015〕1号)和《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冀教基〔2015〕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教育局研究制定了《衡水市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中考中招工作,正确把握改革方向
推进中考中招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科学、公正的中考中招制度,对于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对于优化教育结构,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对于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和接班人,实现教育公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中考中招工作,正确把握中考中招改革方向,进一步深化中考中招制度改革,促进素质教育全面实施。
二、继续推进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
1.继续完善省级示范性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校办法改革。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河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冀发〔2011〕10号)和省教育厅《通知》要求,将本区域内第一批录取的省级示范性高中(不包括衡水二中和故城高中)招生计划中的90%一次性分配到初中学校。为保证最大限度地完成分配名额,原则上各省级示范性高中名额分配生最低录取分数线在基准分数线(按招生计划依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截取划定基准分数线)下降50分录取。对部分初中学校在最低控制线上不能完成的名额,由各县(市、区)(市区由市负责)根据本地实际合理安排。名额分配生录取结束后,招生部门要及时将录取信息通知各初中学校,各初中学校要将本校分配名额、最低录取分数线和录取名单在学校公示一周,接受社会监督。
2.深入推进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各县(市、区)和各初中学校要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开展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并对全体初中毕业生进行综合素质终结评定。在实施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及时做好相关资料整理、数据分析、案例收集和经验总结工作,严禁任何部门和学校借综合素质评价之名向学生收取评价费用或向学生推销评价手册(图书)。
3.继续将体育、信息技术和物理、化学实验操作考试成绩直接记入考生中考成绩。其中体育成绩满分30分,信息技术测试成绩满分10分,物理和化学实验操作测试成绩满分10分(学生现场抽签选考其中一科)。
4.积极稳妥地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中考工作。我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具体办法按照衡水市教育局、衡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衡水市公安局、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办法》(衡教基〔2013〕12号)执行。
5.保障残疾学生公平参与考试、升学的权利。对持有残疾人证的听力障碍学生,经本人申请,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可以免外语听力测试,其外语成绩按笔试成绩折算成满分值。体育考试事宜见附件3。
三、加强领导,完善制度,确保中考中招工作顺利进行
1.加强领导,做好宣传。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研究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综合素质评价、高中招生录取等工作涉及到的各个环节,特别要把握好中考报名资格认定、省级示范性高中指标分配、划线录取等重要环节,加强领导,统筹协调。要根据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以及高中招生工作的需要,足额筹集所需经费,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要严格执行省有关中考收费政策,严禁借中考名义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召开家长会等途径做好政策宣传,充分争取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理解与支持。
2.进一步加强对中考中招工作的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提前结束课程或擅自删减非考试内容、乱编滥印各种形式的复习资料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生参加中考、让学生提前毕业离校;不得进行各种名目的区域性升学模拟考试。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必须以中考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录取依据,不得录取无中考成绩的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单独组织招生考试或依据竞赛成绩单独录取;不得在规定时间前以任何形式提前录取;不得以金钱、实物或其它形式收买或变相收买学生;不得以收取押金、扣押档案等方式限制学生报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按中考成绩给学校、教师和学生排名次或公布名次。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严格规范学籍管理,把好报名资格审查关。将省级示范性高中部分招生计划分配到校,严格规范学籍管理是基础。各县(市、区)、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学籍管理规定,尤其要严格规范学生转学。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指标生原则上只用于录取本地各初中学校划片招生范围内的在籍在校应届毕业生(学籍在本校,且初一至初三年级三个学年均在本校学习)。任何初中学校不得接收无学籍学生,不得随意转出或接收学生,严禁挂空籍和无籍就读,杜绝一生多籍或一籍多生现象。特殊情况确需转学的必须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公办初中择校生不享受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指标到校分配政策。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出现未经批准擅自转出或接收学生、中考报名弄虚作假等扰乱招生秩序的行为,一经查实,要减少该校的省级示范性高中招生分配名额,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各普通高中学校招收的学生,均须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在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电子注册方可取得学籍;不符合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和超出学校招生计划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对于学校自行录取“生源地”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以下或没有中考成绩的学生,一律不能建立普通高中学籍。
4.严格控制和规范中考加分(或降分录取)项目。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各地中考工作秩序的通知》(教基厅〔2008〕3号)精神,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对烈士子女等优扶对象、华侨子女、港澳台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现役军人子女等实行加分(或降分录取)之外,不准把普通高中招生与招商引资、吸引人才等各种经济因素挂钩,不得将任何学科竞赛、专业测试成绩等作为加分因素。各初中学校要及时将享受加分(或降分录取)待遇的学生名单、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分值等向社会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5.加强中外合作办学高中招生的管理。普通高中学校进行中外合作办学或举办国际课程班等,均需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一律不得以中外合作办学或国际课程班等名义招生。
6.关于省直管县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按照省教育厅通知要求,景县的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按照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政策执行。
各地在推进中考中招制度改革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各项配套制度,严格公示、诚信、监督、奖惩等环节,确保考试、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坚决杜绝各种不正之风。
请将本通知有关内容通过多种渠道传达到每一所中学、每一位学生家长和每一位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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