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职称个人登录平台http://60.219.211.87:8888/pwh/cj.jsp

思而思学网

一、黑龙江省职称个人登录平台

黑龙江省职称个人登录平台如下:

http://60.219.211.87:8888/pwh/cj.jsp

二、黑龙江省职称个人登录平台相关新闻推荐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省农垦总局)、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省直各部门,中直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部署及《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 第40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今年全省职称评审工作于10月启动,高级职称评审时间由省里统一安排(附件1),其中已下放的高级职称以及中级职称和实行自评直聘、联合评审的时间安排由各地各单位自行确定(须提前一周报省人社厅事业处),全省评审工作原则上应于2020年3月底前结束。参评人员所有申报材料截止日期为2019年8月31日,任职资格从2019年9月1日起算,国家统一考试系列(专业)可视情况适当调整。

二、按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的要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应按照岗位管理核定的各层级专业技术岗位空额情况,合理确定推荐参评人员数量。自评直聘单位须严格按照岗位空额开展评审,组织实施岗位聘用。

三、从今年开始,调整北大荒农垦集团(省农垦总局)和龙江森林工业集团(原省森工总局)原有职称评审工作职能。赋予集团按规定对本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分别组织开展农业系列、林业(森工)工程专业高、中级职称评审职能,为评审通过人员制发文件、颁发证书;原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教师系列等副高级(含)以下职称实行属地化管理;其他系列高、中级职称在省直评审委员会参评,其中,中级(含)以下职称通过人员由集团确认并制发文件、颁发证书。

四、从今年开始,下放哈尔滨市建筑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职能,按规定自行开展所属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为评审确认通过人员制发文件、颁发证书。

五、从今年开始,增加黑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黑龙江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药集团有限公司已开展自主评审职称系列(专业)正高级职称评审职能。

六、从今年开始,国药哈电(哈尔滨)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哈尔滨电机厂医院、哈尔滨锅炉厂医院、哈尔滨汽轮机厂医院专业技术人员卫生系列、档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托我省实行属地化管理,分别由省直卫生系列评审委员会和档案系列评审委员会直接受理。

七、支持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参加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具体按照人社部《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18〕74号)有关规定执行,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人员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八、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脱贫攻坚行动和兴边富民行动,专业技术人员在助力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中取得的业绩成果可作为参加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对贫困地区专业技术人员侧重考察其工作实绩;在边境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原有职称评聘标准的基础上,可提前一年申报参加高一级别职称评审(考试)。申报参加"双实用计划”职称评审的,10月30日前由单位将参评人员汇总表(附件2)报送省人社厅事业处。

九、全省党政机构改革后,涉及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职能调整的,评审委员会须按规定经同级人社部门核准备案,评审职能相应划转到承接部门(单位);新组建的主管部门应及时在职称管理平台申请建立账户,为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职称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十、严格规范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工作,未经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得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全省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及省直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于10月30日前经主管部门报省人社厅核准备案(附件3),各地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工作由市地人社部门按规定组织实施。

十一、各级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应认真做好评审专家入库的审核推荐、调整完善工作,吸收职业道德好、专业能力强、热心评审工作的专家入库,对多次邀请不参加评审工作的,不再作为评审专家人选,及时调整补充。

十二、各级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申报人员的参评资格和评审材料进行逐一审核,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材料的工作要求,评审通知、评审结果等信息应及时进行公示,做好评审会议记录归档及复查、投诉受理工作。

十三、积极推进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全省职称认定、评审、自评直聘、联合评审、自主评审、委托评审等涉及的信息录入、审核上报和接收反馈等均应通过"黑龙江省职称管理平台”组织实施。部门用户版本IP地址:http://60.219.211.87:8888,个人用户版本IP地址:http://60.219.211.87:8888/pwh/cj.jsp平台技术咨询电话:0451-58976520。

十四、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以往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热门推荐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