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户口迁入政策条件规定,四川省买房落户政策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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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大、中城市户籍管理制度将进一步放开。昨(11)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省公安厅《关于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已经省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省政府办公厅已在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此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将在全省地级以下城市(含地级市)贯彻执行,但成都市5城区和高新区除外,成都将制定在5城区和高新区落户的具体政策。此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共有5项内容。

大学生找到工作就落户

自2003年起,被省内普通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新生在校学习期间,其户口可根据自愿的原则,选择在原籍保留或按原有规定迁入就读学校。户口在原籍保留的农村籍新生,可凭《录取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城镇户口手续。被省外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四川籍新生,其户口按录取院校所在省、市、自治区的规定办理。

户口在原籍保留的大、中专学生毕业后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公安机关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或劳动合同)和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户口迁移和落户手续。对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其户口可迁回原籍也可在原就读学校保留两年。

研究生的户口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门牌管理暂不改变

严格按照户籍管理各项法律规定,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的原则,在城乡全面建立健全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更正7项户口登记制度。

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对公民依法申报登记户口设置各种限制条件。对未落常住户口人员,要按照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及时予以落户。门(楼)牌的编制管理在国家没有新的统一的管理规定出台前,仍维持管理现状。

放宽户口迁移限制

积极调整户口迁移政策,放宽户口迁移限制。在地级以下城市无合法固定的住所,但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只要落实了用人单位且单位已建集体户口或具备建立集体户口条件的,其户口可迁入所在单位落集体户口。

凡在地级以下城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并有常住户口的居民,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含年满18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投靠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户口可迁入,不受年龄、结婚时间、暂住期限、有无职业的限制。

落户成都另有政策

凡在地级以下城市(含地级市。成都市5城区和高新区除外,下同)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市常住户口,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随迁。

成都市应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及综合承受能力,在城市规划和人口规划的指导下,以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制定在5城区落户的具体政策。

落户审批不得乱收费

各级公安机关要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按照落户基本条件和迁移程序,统一行使户口审批权,办理入户手续。

经批准到城市落户的各类人员,在入学、参军、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原城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履行同等义务。

对符合条件申请落户的各类人员办理户口登记时,除按标准收取工本费外,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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