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4〕7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人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6〕60)精神,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全面规范和加强实有人口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
(一)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严格按照川府发〔2014〕70号文件要求,全面落实省关于全面放开大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的要求,确保进城落户“零门槛”、公共服务同保障,充分吸引广大农业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加快提升我市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
(二)规范财政供养人员户口登记。各区县要对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机关事业编制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及其他财政供养人员的户口登记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发现其户口登记仍在原籍地农村且户口类别为农业户口的,要及时将其户口从原籍农村迁移到工作地或居住地,并转为城镇居民户口。
二、切实做好无户口人员清理登记落户
各区县、有关部门要排查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规定的八类无户口人员情况,逐一登记造册。对计划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相关材料真实有效、手续齐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公安部门要及时办理户口登记,并在1个月内通报卫生计生部门。对无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公安部门要根据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和相关材料及时办理户口登记。对其他无户口人员,公安部门要凭相关证明材料,依法按程序及时办理户口登记。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研究完善政策措施,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
三、全面贯彻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
各区县、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规定和省的统一部署,积极推行居住证制度。各区县政府应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完善财政转移支付等制度,加强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将制作居住证所需费用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农牧业、文广新、卫生计生、体育、政府法制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制定土地、教育、就业、医疗、养老、文化体育、住房保障、司法行政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公安部门负责牵头确定办理居住证范围对象和条件,规范居住证申领、制作、签注、换发及查验等证件管理工作。
四、扎实做好人口信息采集登记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以公安综合信息系统为依托,以“一标三实”信息采集、户籍和实有人口信息清理登记为载体,切实做好实有人口信息采集登记和流出流入人口信息清理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党政主导、公安主抓、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人口信息采集登记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相关单位和网格员、协管员等相关社会力量作用,共同做好本地实有人口、流出流入人口信息登记核实工作。建立健全资源整合、信息互通、会商研判等工作机制,共同研究解决人口信息登记工作中的困难问题,实现以户籍人口为主的静态管理向以实有人口为主的动态管理转变。按照《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规定,结合居住证制度实施,加大宣传发动和执法管理力度,积极引导用工单位和群众主动申报居住从业信息。
五、统一规范地址信息编制管理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要求,加快推进地址信息编制管理统一规范。要坚持党委政府主导,公安、民政部门协作配合,按照“行政区划+街(路)巷+门(楼)牌+楼(栋)号+单元号+楼层号+户号”七段式标准规范要求,及时、准确编制采集户口登记地址及其他地址信息,并录入信息平台实行信息化管理维护。对因拆迁改建等原因造成地址信息不规范和重、错、漏的,要及时纠正、重新规范编制。对新登记的地址信息,公安部门要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准确填写。已登记的不规范、不标准的户口登记地址及其他地址信息,应在办理户政业务中逐步全面规范。民政、公安部门要依据新编制更新的地址信息,及时制作门楼牌号并安装上墙。公安部门要及时将标准、规范的户口登记地址及其他地址信息数据提供给相关部门共享,相关部门在办理不动产登记等社会管理事务时,要使用标准化地址信息,规范地址信息填写,尽快实现政府部门间在办理各类行政社会事务中对地址信息填写登记的同一性。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