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户口迁入政策条件规定,乐山买房落户政策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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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夫妻投靠落户口新政策办理流程以及户口迁入条件乐山夫妻投靠落户口新政策办理流程以及户口迁入条件。

一、出生

新生婴儿入户

婴儿(包括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婴儿)出生后应在一个月内持以下证明材料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一)父母对新生婴儿的入户申请、出生医学证明;

(二)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父母的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

非计划出生婴儿派出所接到申请入户之日起一个月内需调查核实非计划出生婴儿情况并上报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后办理入户。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无法补发的需提供省级人民医院或同级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

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所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入户

1、监护人入户申请

2、国外或者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非中文的需翻译原文并公正其内容与原文一致)

3、境外驻境中国大使馆出具该子女未入该国国籍或该地区(港澳台)户籍证明

4、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父母的结婚证

6、持以上材料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收养子女入户

1、收养监护人书面申请

2、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

3、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持以上证明材料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二、迁移

工作调动户口迁移

1、工作调令

2、接收单位证明

3、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招工、招干户口迁移

1、市劳动局或人事局招工或招干录用通知

2、接收单位证明

3、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大中专学生毕业分配户口迁移

1、派遣证

2、学生毕业证

3、户口迁移证

4、接收工作单位证明

5、居民身份证

转业干部、退伍军人入户

1、人事局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入户介绍信

2、行政介绍信或民政局安置办公室入户介绍信

3、接收单位证明

4、居民身份证

国外、境外回国人员申请入户

1、台胞回内地定居

2、本人书面申请

3、批准定居通知书、台湾居民定居证

4、卓证明或投靠亲属的居民户口簿

5、关系证明

回国人员恢复户口

1、本人书面申请

2、本人护照

3、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

4、卓证明或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

5、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华侨回国定居

1、本人书面申请

2、华侨回国定居证

3、卓证明或投靠亲属的居民户口簿

外国人入户

1、本人书面申请

2、定居身份确定表

3、卓证明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迁移

户口已迁移到学校的原农村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凭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迁往我市的户口迁移证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凭单位录用证明或聘用合同可迁入工作单位落户;未落实工作单位或无地方落户的可在人才交流中心公共户口簿落户为城镇居民户口。

夫妻投靠

1、本人申请

2、投靠人、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

3、结婚证

4、居民身份证

子女投靠父母(限于未成子女或成子女中的在校学生)

1、本人申请

2、投靠人、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

3、学校证明

4、16周岁以上的出具居民身份证

5、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父母投靠子女

1、子女申请

2、投靠人、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

3、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4、居民身份证

市内迁入

1、迁入申请

2、迁出地居民身份证

3、迁出地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4、迁入地居民户口簿

市外迁入

1、迁入申请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4、迁出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

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迁入

1、持本人和随迁人员的书面申请

2、居民身份证

3、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4、有自有卓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5、租(借)卓屋的提供租房合同和房主的房屋所有权证、同意落户证明、户口簿

6、居住单位房屋的提供单位出具的居住证明文件。

7、满16周岁以上的随迁子女需出具居民身份证

8、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市居民(包括本市城镇和农村居民)和市外人员可以自愿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其他亲属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

有合法稳定收入或生活来源的人员迁移入户

1、持本人和随迁人员的书面申请

2、居民身份证

3、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4、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录(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工作证明

5、务工经商的提供务工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

6、有其他稳定生活来源的提供相应证明

7、满16周岁以上的随迁人员需出具居民身份证

8、有合法稳定收入或生活来源的本市居民(包括本市城镇和农村居民)和市外人员可以自愿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其他亲属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

亲朋好友的人员迁移入户

1、提供本人书面申请

2、居民身份证

3、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4、被投靠方同意落户的承诺书和居民户口簿

6、本市农村居民、中心城区以外城镇居民和市外人员投靠在城镇的亲朋好友的可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

三、注销

死亡注销

1、户主持死亡证明、

2、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公民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香港、澳门定居注销

1、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

2、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台湾定居注销

1、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2、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出国定居注销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护照

3、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四、变更

户主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户主,

1、原户主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

2、原户主出国(境)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

3、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4、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认为需要变更的;

5、其他特殊原因应当变更户主的。

单位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该单位向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户主已作变更的应及时调整户内成员与户主关系。

公民申请家庭户变更户主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新户主居民身份证;

3、户内成人及房屋产权人协商一致的书面意见。

姓名变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

1、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2、因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及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变更子女姓名的;

3、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或有辱人格或易造成性别混淆的;

4、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5、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6、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7、妇女原冠夫姓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

8、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变更姓名的其他情形。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及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出生日期更正

出生日期不得变更。对公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居民户口簿登记出生日期不一致的,

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公安机关原始户籍资料或原始出生医学证明;

3、原始户籍资料登记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出生日期更正情况说明。

民族变更

公民申请变更民族登记的,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市人民政府民族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

性别变更

公民实施变性手术申请变更性别登记的,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国内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3、未成人申请变更性别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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