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户口迁入政策条件规定,运城买房落户政策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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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运城市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19日

 

运城市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3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办理、保障权益。按照法律规定,既要切实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权益,又要在户口登记上坚持依法办理。

(二)区别情况、分类解决。为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时,需要根据问题产生的原因分类实施登记户口政策。

(三)综合配套、部门协同。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涉及多部门政策衔接,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要与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教育、医疗、社保等相关领域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第三条 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应明确目标如下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户口登记政策,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

第四条 依法为以下八类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七)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八)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单位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第五条 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无户口人员落户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本通知精神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周密研究部署,细化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要求,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切实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

(二)认真核查办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深入开展摸底调查,认真梳理本辖区户口重点问题,摸清本行政区域内无户口人员底数及有关情况。要规范受理审批程序,严格工作要求,及时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要加强对无户口人员人像、指纹信息备案和比对核验,确保登记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户口的唯一性。要严密户籍档案管理,对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材料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将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的情况,及时通报有关单位。

(三)完善配套政策。各有关单位要对与本办法精神不一致的政策措施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该修改的认真修改,该废止的坚决废止。计划生育、收养登记等方面的法规政策需要与通知要求进行无缝衔接;无户口人员落户后,相关的教育、社保等保障措施也要同步跟上。

(四)积极做好宣传引导。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记户口的权利和义务,深入基层、深入农村、深入群众,努力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和配合,积极动员无户口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五)强化责任落实。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分解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分工,狠抓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市公安局要会同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司法局等单位加强对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的督查指导,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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