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户口迁入政策条件规定,吕梁买房落户政策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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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5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2号)精神,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促进有能力在城市、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村居民向城市、城镇有序转移,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户籍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积极引导、规范有序的原则,全面放宽户口迁移政策,促进农村居民有序向城市、城镇转移;

(二)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的原则,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村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三)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的原则,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覆盖范围。

第三条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使之更加有利于改善和保障民生,更加有利于引导农村居民向城市和小城镇就地转移,更加有利于推进全市城乡协调发展和城乡一体化进程。

第二章改革措施

第一节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第四条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在县城、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合法稳定住所是指满足居住生活条件并实际居住的合法自购房、合法自建房或在城镇范围内租赁房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政府直管住房、廉租房、公租房和他人合法私有住房并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租赁住房协议,且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了租赁登记备案,在公安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及《居住证》的;或居住在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并办理了《居住证》的。

第五条在县城具有当地户籍的人员,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第六条放开人才落户限制。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职业资格或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企业需要的技术工人,在县城、建制镇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市场,创业孵化基地、示范园区设立集体户,方便创业型人才落户。

第七条鼓励在本市集中居住区人员转户。动员大学校区、生态移民区等集中居住区(安置区)农村居民向城市、城镇转移。

第八条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办理户口迁入城镇的,应当按照以下地址顺序办理落户手续:

1.合法稳定住所中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人员,准予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

2.因租赁住房申请落户或单位未设立集体户的人员,准予将户口迁入实际居住地派出所设立的社区集体户。

第二节创新人口管理

第九条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和非农业的户口性质划分,按“家庭户”和“集体户”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公安机关不再出具农业或非农业户籍证明。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第十条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按照省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工作要求,建立以居住证为载体的居住证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权益保障机制、社会保障体系和公共服务网络,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一条建立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加快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完善覆盖全市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户口登记为基础的人口基础信息,依托省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定期提供人口统计分析数据,服务政府决策。建立健全户口迁移、户口登记管理等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户籍管理工作,为人口迁移提供高效服务。

第三节扎实推进相关配套改革

第十二条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赋予农民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严禁违法收回进城落户人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进城落户人员以转包、出租、入股、转让等合法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探索建立进城落户人员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机制。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城中村、城郊村集体经济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赋予农民对落实到户的集体资产股份享有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等合法权益。研究建立建设用地指标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数量相挂钩的制度。

第十三条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按照中央、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要求,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厘清市县两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四条建立统一的农村、城市教育制度,有效保障“农转城”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和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有关办法。

第十五条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补贴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

第十六条建立统一的城乡社区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第十七条建立完善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和住房保障体系。

(一)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建立城乡一体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城乡一体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二)完善以低保制度的社会救助体系,有序推进城乡社会救助制度一体化,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

(三)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等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吕梁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具体保障配套措施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吕政办发〔2013〕129号)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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