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户口迁入政策条件规定,焦作买房落户政策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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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83号)和《中共焦作市委关于科学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指导意见》(焦发〔2014〕1号),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适应以人的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提升城市和城镇的综合承载能力,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为加快经济转型示范市和美丽焦作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重点解决一批已进城就业定居的农民工落户,成建制转化一批城中村居民转户,推动一批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养老、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对常住人口的全覆盖和均等化。到2020年,基本建立以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合法稳定就业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以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的“以人为本、城乡统一、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实现中心城区常住人口达到120万人,全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以上。

二、改革任务

(一)完善城乡统一的居民户口登记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划分,完善城乡统一的居民户口登记制度,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符合迁移条件的居民可以在城乡之间迁移。建立完善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二)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条件。在中心城区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登记为当地常住户口;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登记为当地常住户口。

(三)全面放开人才落户政策。优先解决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市、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凡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毕业生,可通过先落户后就业的办法办理落户;凡获得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的人员、高新技术产业、重点企业和利税大户急需的紧缺人才,可凭劳动合同在我市办理落户;凡获得市级及以上表彰的特殊贡献人员,可凭表彰奖励凭证在我市办理落户;凡兴办实业达到一定投资金额或年纳税金额的人员,可凭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在我市办理落户。以上人员不受是否有合法稳定住所、签订劳务合同时间、纳税时间、居住时间的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根据实际居住情况申请办理落户。

(四)全面落实居住证服务管理制度。出台居住证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以居住证为载体,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时间和参加社会保险时间等为条件,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受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服务、社会救助等权利,并可在实际居住地申请登记为常住户口。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的公共服务范围。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五)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设完善覆盖全市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计生、税务、民族、婚姻等人口信息,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提供数据支撑。

三、保障机制

(一)完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原有权益处置机制。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要依法依规予以维护。积极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用益物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逐步推动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量化落实到户。鼓励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支持建立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探索集体收益分配权市场化的有效形式。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二)完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就业保障机制。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免费为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凭证享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进城后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可以免费参加劳动预备培训。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就业援助服务。对自主创业进城落户的,可按政策规定参加创业培训;创业资金不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对象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三)完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机制。深入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努力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居住问题,加快构建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确保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住房保障政策。将有固定经营场所或稳定收入,且住房面积、收入水平符合本地政府公布的住房保障标准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就业所在地住房保障范围。对自愿退回宅基地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同等情况下可优先安排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四)完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接受教育保障机制。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把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公共教育体系和财政保障范围,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保证随迁子女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完善公益性、普惠性学前教育政策,创造条件逐步满足随迁子女入园需求;随迁子女接受中等职业教育享受学校所在地免学费政策。具备流入地初中正式学籍的应届毕业生可在当地参加中考;具有流入地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正式学籍的应届毕业生可在当地参加高考。各县(市)区要合理布局和科学编制中小学校建设规划,优先支持依据城镇规划布局调整的中小学建设,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成片改造或城市零星开发时要按标准和规范配套新建或改建、扩建中小学校,并与居民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逐步满足随迁子女入学需要。

(五)完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机制。将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单位就业的,随同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当地的失业保险;灵活就业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随迁未就业的家庭成员,可参加迁入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将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服务。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合)人员转移医疗保险关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城乡统一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均免费提供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将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市低保范围,加快建立以低保制度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加快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步伐,实行外埠老年人与当地老年人同等优待优惠制度。

(六)建立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建立健全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政府承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在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保障性住房以及市政设施等方面的公共成本。企业要依法为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职工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落实同工同酬制度,加大职工技能培训服务力度。鼓励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积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提升融入城市社会的能力。建立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县级政府为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牢牢把握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根本目的,抓住重点、改革创新,彻底破除城乡二元结构,逐步消除城乡居民公共服务差别,最大限度地释放改革红利,使人民群众切实享受到改革成果,实现新型城镇化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领导,统筹实施。市政府成立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坚持统筹谋划,各地及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全面落实教育、就业、医疗、计生、养老、住房保障、社会救助等方面的配套政策,落实经费保障,协力推进实施。市公安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加强跟踪评估、督查指导。

(三)积极稳妥,因地制宜。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程,必须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既要大胆实践、积极探索,又要尊重客观规律、群众意愿,不搞指标分配,不搞层层加码,综合考虑我市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综合承载力,科学制订符合本地实际和群众意愿的农业转移人口迁移目标、任务、政策和措施,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分类分步实施,推动农民向城市有序转移,确保户籍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取得实效。

(四)适度宣传,合理引导。户籍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要在全面把握、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和相关配套措施的基础上,坚持“统一口径、适度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各地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经验、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营造全社会支持改革、理解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201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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