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生育保险报销指南及流程

思而思学 2023-11-01 14:20:04

 一、内蒙古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提出申请;

2、医保中心对申请当场审查并作出处理;

3、核准人员审查;

4、领导审批。

二、内蒙古生育保险报销多少钱

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或计划内流产的,享受以下待遇:

1、产假和护理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和护理津贴。生育津贴和护理津贴按上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和职工产假(护理假)计算。

2、女职工产前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及药费(称生育医疗费)实行限额报销。正常产一般为700元至1000元,难产为1400-18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80元,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不超过200元;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为400-600元。

在上述限额标准内,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因特殊情况,持医院证明,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报销金额,可适当超过上述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自治区劳动厅报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指数上涨情况对生育保险待遇水平进行适时调整。

三、内蒙古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4.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不含政策外怀孕而采取的补救措施);

5.参保职工单位工作满一年,从缴费之日起满6个月。

四、内蒙古生育保险保险时间

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期限为:

(1)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妊娠至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前申办;

(2)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异地就医的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后1年内申办;

(3)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应当在手术前申办;

(4)男职工假期津贴,应当在其配偶生育后1年内申办。逾期申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保职工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该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延伸阅读:

一、内蒙古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国家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的0.4%缴纳,其它单位按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的0.8%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以在职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具体标准如下:

1、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2、高于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

缴费方式:

由单位负责缴交生育费用(员工个人无需缴交生育保险费用),单位一般通过账户转账渠道进行缴交。

内蒙古生育保险报销地址及上班时间: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

服务热线:12333

办公电话:0471-6945664、6944513

传真号码:0471-6964928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内蒙古生育保险待遇

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或计划内流产的,享受以下待遇:

1、产假和护理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和护理津贴。生育津贴和护理津贴按上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和职工产假(护理假)计算。

2、女职工产前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及药费(称生育医疗费)实行限额报销。正常产一般为700元至1000元,难产为1400-18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80元,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不超过200元;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为400-600元。

在上述限额标准内,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因特殊情况,持医院证明,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报销金额,可适当超过上述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自治区劳动厅报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指数上涨情况对生育保险待遇水平进行适时调整。

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或流产时,企业应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

1、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l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晚育(23周岁零九个月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在国家规定的90天基础上增加40天难产的,另加10天。

3、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符合晚育规定生育的,男方职工可享受七天护理假。

三、内蒙古生育保险如何发放

符合相关规定由所在单位持准生证、婴儿出生证(或死亡证明)和生育者个人身份证、独生子女证及有关诊断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一次性领取生育津贴(或护理津贴)和生育医疗费。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榔用。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生育保险基金收缴总额的2%提取管理费用,用于生育保险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的支出。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费不征税费。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同意报同级政府审定。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工会等部门的监督。

企业工会及女职工委员会对本企业缴纳、支付生育保险费情况进行监督。企业职工本人对其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有疑义的,可直接到企业或社会保险机构查询,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诉或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行政部门接到申诉后,必须在30天内给予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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