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政发〔2015〕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桂政发〔2015〕8号)精神,推进我市城镇化跨越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全面放开小城市和城镇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的户籍制度改革总要求,进一步调整我市户口迁移政策,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通过建立和完善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服务保障体系,吸引农村居民到城镇落户。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的原则,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三、进一步放宽进城落户的户籍准入条件
(一)凡在本市市区、桂平市、平南县城区和其他建制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指拥有产权的房屋、银行按揭的商品住房、公租房以及持有土地使用证的自建房)的人员,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可在住房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凡在本市市区、桂平市、平南县城区和其他建制镇有稳定就业岗位半年以上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单位集体宿舍、亲属住所等),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可在住房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三投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投靠)迁入城镇,不受年龄的限制。
(四)国家法律法规对待特定人群落户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积极推动人口管理创新
(五)全面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在全市范围取消按农业、非农业性质户口登记常住户口的办法,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统称居民户口。依据统计部门确定的城乡标识,将常住户口登记在城镇范围的人员,统计为城镇人口;将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范围的人员,统计为农村人口。各地要尽快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六)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一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贵港市市城区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连续居住三年以上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二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设区市、县(市)到桂平市市区、平南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居住并依法申报居住登记的,凭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权利。
(七)健全和完善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设和完善覆盖全市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加快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五、建立完善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配套制度
完善与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的配套政策,重点是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计生等保障机制,建立畅通的户籍转移通道,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八)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九)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人民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十)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市、县(市、区)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增强市、县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六、工作要求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及时调整充实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和办公室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户籍制度改革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及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配套建设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城镇承载能力。市公安局和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加强跟踪评估、督查指导。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工作职责如下:
市公安局:负责加强户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指导各地公安机关做好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人口统计等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实施户籍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的跟踪评估和督查指导。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户籍制度改革相关规划、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各项规划的协调衔接。
市财政局:负责为户籍制度改革提供财力保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进城落户后的社会保障实施细则,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
市卫计委:负责指导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工作,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医保的衔接工作;负责做好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后的计划生育政策衔接、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以及指导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将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制定进城落户人员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逐年实施。
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负责对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相关的农村土地政策的实施管理。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各地做好学校规划建设工作,统筹安排进城落户随迁子女的就读和政策性资助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推进农村五保对象、新增农村籍义务兵转户进城的相关工作,负责做好城市社区管理、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设施规划建设。
市统计局:负责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指导有关部门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人口统计制度。
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
市法制办:负责对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并按照各自的职责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十二)加强宣传和引导。户籍制度改革是我市社会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政策性强、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面大。各县(市、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户籍改革政策,在主要媒体宣传户籍改革政策措施,形成良好的氛围。做好信息收集、社会舆情掌控工作,确保户籍制度改革顺利推进。各县(市、区)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形成合力,尽快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认真研究解决户籍制度改革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掌握工作动态,推动户籍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贵港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