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户口迁入政策条件规定,毕节买房落户政策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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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毕节市七星关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毕节市七星关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31日

  毕节市七星关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

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16号)及《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毕府发〔2015〕9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区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实现全区新型城镇化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中心城区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劳动就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到2017年底,全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40%,城镇人口达59.12万人。

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0万人以上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

三、组织领导

成立区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胡敬斌任组长,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安旺(分管常务工作)任常务副组长,区委常委、区委政法委书记、区公安分局局长何万学及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周祖华、李萍任副组长,区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各乡镇(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公安分局,负责协调、调度、督促、考核各成员单位及乡镇(街道)户籍制度改革工作。

四、部门职责

(一)区公安分局。严格执行户口登记程序和规定,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不再出具农业或非农业户籍证明。简化落户手续和办理程序,放开城镇落户限制,放宽申领居住证条件,健全人口信息管理。于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1450个流动人口、2.01万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登记办理工作的目标任务。

(二)区民政局。按照《关于毕节市“村改居”工作的实施意见》(毕府发〔2016〕5号)要求,制定我区“村改居”实施办法,扎实推进撤乡设镇、撤镇设街道和村改居工作。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制度,健全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等为基本内容,政府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

(三)区统计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行政区划及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料,在国家统计平台开通期间做好乡镇及村属性的修改认定工作。加强对全区城镇化率指标的测算及对变动区域的实地核查力度,及时反馈最新城乡划分行政区划代码。

(四)区财政局。按照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挂钩的相关政策,研究制定相关的政策落实措施,进一步落实增加人口注入地财政转移支付,促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配合做好农业转移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工作。

(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房产事业局。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将保障性住房覆盖面拓宽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常住人口。

(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农业转移人口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险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开展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落实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引导人口合理流动。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制度,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和就业信息系统功能,促进城镇新增就业实名制管理,健全就业信息监测平台,更好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就业服务。配合做好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挂钩工作。动员区内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异地户籍工作人员落户我区。

(七)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妇幼健康、计划生育等服务。合理布局医疗卫生资源,加强城乡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设,健全网络化城乡基层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运行机制,强化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动员各医院、卫生院异地户籍医护人员落户我区。

(八)区国土资源局、农牧局、林业局。加快推进农村土地和林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2017年底前,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九)区教育局。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区级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科学规划布局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制定新建小区配套建设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的管理办法,加强城镇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基本建设。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完善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提供生活补助,向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助学金。动员各中小学校异地教师落户我区,配合公安机关设立集体户口。

(十)区发展和改革局。配合做好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挂钩工作。做好城镇各类项目的立项申报工作及其他有关工作。

(十一)区工业经济和能源局。负责全区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和城镇集体工业的指导、综合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和城镇集体工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十二)区水库和生态移民局。负责生态移民对象的确认及统计上报工作。

(十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做好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工作,全面落实“3个15万”等创业扶持政策和其他创业就业优惠政策。

(十四)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加快全区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旅游等事业建设;在广播电视电影上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宣传工作。

(十五)区国家税务局、区地方税务局。按要求做好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各类税费减免工作。配合做好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工作。

(十六)区城市综合执法大队。不断完善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扎实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十七)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局。做好少数民族认定及其他少数民族工作,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

(十八)区扶贫开发办公室。扎实做好农业转移人口的精准扶贫工作。

(十九)区城乡规划局。做好城乡规划及其他有关工作。

(二十)区司法局。做好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工作。

(二十一)区科技办公室。做好科技服务相关工作。

(二十二)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涉及户籍制度改革的各类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涉及公民切身利益。各乡镇(街道)要充分认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成立由行政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区直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二)制定措施,落实责任。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部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具体方案。各部门出台有关就业、义务教育、技能培训等政策措施一律不得与户口性质挂钩。

(三)做好宣传,营造氛围。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作《致全区人民的一封信》《户籍制度改革宣传手册》等资料进行广泛宣传。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要采取全方位、多渠道、多途径、多形式宣传户籍制度改革,新闻单位在加强户籍制度改革宣传工作的同时,要及时推广各地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深入推进我区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加强督查,强化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乡镇(街道)、各成员单位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检查督促指导,听取各乡镇(街道)、成员单位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汇报,确保各项改革工作扎实推进,取得预期效果。各乡镇街道、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工作开展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不断提高创新服务水平,在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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