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户籍改革最新政策,甘肃户籍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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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公安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建立新型户籍制度,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意见》的政策要求

贯彻实施《意见》,关键是要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政策要求。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在2020年努力实现24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的发展目标。努力实现24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是全省的总体预计目标。各市、州应根据省上的总体要求和政策安排,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组织评估测算,从本地实际出发,科学合理的提出本地区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的发展目标,但不得层层分解,也不得作为地方考核内容。

(二)关于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等,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合理确定。合法稳定住所(合租赁),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对城区人口在50万以下的小城镇可以结合实际,对租赁房屋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较宽松的规定。

(三)关于城区人口的统计口径。城区人口是指城区常住人口。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市(区)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各地公安机关要会同发展改革、统计等有关部门,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

(四)关于城市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的城市为小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为中等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大城市。我省除兰州、天水城区人口达到大城市和中等城市人口标准外,其他市州政府驻地及县级政府所在地城镇人口都在50万以下,属于小城市或小城镇标准。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简化落户手续

(一)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凭本人房产证或房屋租赁证明,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的证明,经审核后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二)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在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舍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凭本人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的证明,同时提供参加城镇社会保险2年以内的有效证明,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三)合理确定兰州市落户条件。兰州市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城区常住人口接近200万人,已达到大城市标准,可由兰州市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适度控制落户规模和节奏,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兰州市城关区人口密度过大,城市综合承载力超负荷,对城关区落户实行严格控制,七里河、西固、安宁区落户政策适度放宽,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凭本人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的证明,同时提供参加城镇社会保险2年以内的有效证明,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迁移落户手续。兰州新区、红古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按小城镇落户条件,由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四)放宽大中专毕业生在中小城镇落户条件。省内生源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省外生源应届本科以上毕业生在我省就业的,可在中小城镇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本人凭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明,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在本人固定住所、直系亲属住所或单位集体户、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辖区派出所集体户口落户。

(五)放宽引进人才落户条件。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调入本省城镇的工作人员,凭调动手续和任命文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凭组织、人事部门的调动手续和本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的证明,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民营企业)引进的各类人才(兰州市要求大专文凭或中级职称以上,其他市州要求中专文凭或初级职称以上),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凭劳动合同、聘任协议、任命文件,居民身份证,购(租)房屋证等有效证明,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六)放宽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的落户条件。对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退役后自愿申请户口迁往城镇的,凭退役军人安置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三、创新户籍管理制度,强化人口管理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省厅决定,从2015年9月1日起,全省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对“户别”一栏只填写“家庭户”或“集体户”,不再填写“非农业家庭户”或“农业家庭户”;对现有居民户口簿不要求统一更换,但对群众主动申请的要予以更换。为落实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人口统计制度的要求,公安机关将自2015年度起,启用新的公安机关人日统计报表。

(二)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要推进户籍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快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加快推进人像比对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办理户口业务网上实时监管和跨地区联网应用,抓紧建设完善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三)建立居住证制度。全面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并作为申请登记居住地常住户口的重要依据。具体办法另行规定。要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依法加强和完善暂住登记工作,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为城市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安排基础设施建设、制订公共政策等提供支持。

四、积极推进《意见》的贯彻落实

户籍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意见》的新精神、新要求,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生根、取得实效。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公安机关要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作为全面深化公安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大举措紧紧抓在手上,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抽调精干力量,建立健全强有力的工作机构,定期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积极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分管领导要尽职尽责,扎实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要积极争取觉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充分发挥牵头组织作用,会同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统计等有关部门尽快成立工作小组、组建工作专班,切实做好政策统筹、方案统筹、力量统筹、进度统筹等工作,协同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领域配套改革。

(二)全面清理现行户籍政策及相关领域配套政策。各地公安机关要迅速向党委政府汇报,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全面梳理,积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对与《意见》精神不一致的,要立即清理、停止执行;对《意见》明确的改革路径,要加强研究、搞好衔接、步步推进;对《意见》具体明确的政策要求,要抓紧贯彻、对照调整、及时完善。

(三)抓紧提出具体实施意见。要积极会同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有关部门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木地区人口总量、分布、结构情况,认真分析评估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找准户籍制度改革中需要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开展政策效果评估和数据测算,统筹兼顾,因地制宜,抓紧提出本地区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经广泛征求意见后,报请市州党委、政府审批,并报省公安厅备案。

(四)认真开展跟踪评估和督促检查。省厅将会同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对各地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跟踪评估和督查指导,及时了解进展情况,掌握工作进度,适时通报情况。对改草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地要及时向党委、政府请示报告,对与中央和省上政策要求不一致的,要及时纠正。各地要在深入领会《意见》精神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力争在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上取得突破,做到以点带面、整体推进。要及时总结好经验,推广好做法,不断完善机制、巩固成果。

(五)扎实推进户籍管理专业化建设工作。各地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结合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工作,着力建立健全各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调整充实人员,强化教育培训,严格管理制度,加强政策研究,不断提高户籍管理专业化水平,着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户籍管理专业化队伍,更好地适应当前户籍制度改革和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需要。

接此通知后,请各地立即报告党委、政府,并抓好贯彻落实。工作进展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厅。

甘肃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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