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户籍制度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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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颁布的《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已经正式开始实施,至今近2个月的时间。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7湖南户籍制度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欢迎大家阅读!

取消农业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称为居民户口;放宽了农村人口到城镇落户的条件,农村人口投靠城镇人口落户不受年龄限制,农村人口到城镇落户只要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固定的职业就可在城镇落户;《办法》实施以后按新《办法》将户口由农村迁往城镇的,要求再返回原籍落户的,可以返回原籍落户。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

办法所称“户”包括家庭户、集体户。符合当地落户条件,并依法拥有私有房屋所有权或房管部门直管住房等公有住房使用权,与家庭成员共同居住或单身居住在该房屋的公民,可在该房屋所在地址立为家庭户。

《办法》明确,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拥有该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人,或者其指定的户成员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在本单位工作生活的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人数较多,且拥有职工宿舍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确有设立集体户必要并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军队、高校、职业院校、寺庙、宫观等单位,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一个单位一般只设立一个集体户。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

申报分户、立户的,应凭相应凭证材料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家庭户立户、分户由公安派出所核准,集体户立户由公安派出所或县级公安机关核准。

孩子出生1个月内应登记

新生儿出生后,其监护人或户主应在1个月内,申报出生登记。户口补登的年龄也进行了修改,由原来的3周岁以上修改为1周岁以上;年满1周岁人员从未登记过户口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向本人居住地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补登。

八类无户籍可登记户口

《办法》对八类不同情形的无户人员的户口补录登记分别进行了具体明确。八类无户籍可登记户口的人员包括: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或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和其他无户口人员。

八种理由可变更姓名

《办法》还规定了可申请姓名变更的八种理由,包括变更姓氏为随父姓或母姓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或其他扶养人姓的;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对于公民因实施变性手术等原因造成性别变化的,凭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本人户口身份证件,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性别登记。

非婚生育随父落户需亲子鉴定证明

非婚生子女落户,为保护其权利避免法律纠纷的出现,《办法》明确,新生儿系非婚生育的,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出生登记。非婚生育新生儿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私自收养的无户口人员应先寻找父母或监护人

另外,《办法》明确,公民个人依法收养无户口人员,应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补登。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报户口补登。收养婴儿的出生地、籍贯不详的,以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为其出生地,以收养人籍贯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为其籍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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