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的申请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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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就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含城镇居民和华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等作出明确规定。《通知》规定,1999年后城镇居民使用宅基地的,不予确权登记。

《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6]191号,12月16日)

  《通知》规定:

“七、依法确定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 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 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 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 (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

官方解读:

针对《通知》,国土资源部地籍司(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人近日进行了政策解读:

针对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含城镇居民和华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通知》规定要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非本农民集体成员使用宅基地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政府实施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项目组织农民易地建房使用宅基地。这种情况使用的宅基地都是经统一规划和批准的 ,应予以确权登记。为防止迁新、建新不退旧,《通知》要求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 销登记后,再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种是1999年之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城镇居民和华侨)合法取得的。对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城镇居民和华侨)因转让、赠与房屋以及经政府审批建房等方式占用宅基地的,《通知》认可其合理性,分1982年前、1982年至1999年两个历史阶 段,规定了确权登记的政策。

  该负责人强调??

“因为1999年国办发文禁止城市居民再以自行建造或购买的方式获得宅基地 。”

所以,重点来了!!!

1999年之后城镇居民使用宅基地的,不予确权登记。

  看到这里应该很清楚了:

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的,法律不予确权登记,也就是说,是无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

并且,据悉目前最新的农村宅基地政策,以下三类人以后将很难再申请宅基地了,赶紧来看一下你是不是属于其中的一类!

  一、已经转为城市户口的农民

由于很多的农民在进城打工后,赚到了很多资本,就把全家人迁到了大城市,顺带也把户口转为了非农业户口,对于这些已经成为城市居民的“农民”,不再给予宅基地申请。

  二、一户多宅的人

农村宅基地政策原则上是“一户一宅”,由于历史遗留以及其他原因,导致了农村很多地方都存在一户多宅的情况,像这样类型的不再给及申请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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