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居民办理出生登记在婴儿父母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
登记指南
(一)新生婴儿落户登记
新生婴儿随母(父)登记户口(直接在婴儿父母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需提供:
1、《出生医学证明》;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婴儿随母(父)落户方的户口簿(验看);
为其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并将打印的户口页交付申请人。
如系非婚生婴儿,需提供婴儿父母书面申请及婴儿父母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 收养新生儿落户登记
1、公民收养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以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继子女和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需提供:
(1)收养人书面申请;
(2)收养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验看原件);
(3)收养法实施后收养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复印件(验看原件);收养法实施前形成事实收养的,提供事实收养公证书;
收养新生儿落户的,由派出所审核后直接办理落户。需要迁入的,按迁入有关规定办理。
2、育婴(福利)机关为其抚养的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办理落户,需提供:
(1)育婴(福利)机关介绍信;
(2)弃婴、儿童、孤儿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复印件(验看原件);
(3)育婴(福利)机关集体户口簿(验看);
经主管所领导审批后,为其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并将打印的户口页交付申请人。
(三)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登记户口,需提供:
1、经公证的国外的出生证明翻译件;
2、父或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旅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3、父母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父或母的户口簿(验看);
为其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并将打印的户口页交付申请人。
(四)父母离异的,办理出生登记户口,需提供: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或母的户口簿(验看);
3、确定子女抚养权的法院判决书或民政部门备案的协议书、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为其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并将打印的户口页交付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