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户口迁移需要什么材料及清远落户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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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完善户籍制度改革,根据清远市政府工作部署,市公安局日前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条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清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规定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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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清远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条件,旨在进一步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实现乡村振兴,建立城乡有序流动的人口迁徙制度,加快破除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积极有序推进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现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1个百点以上。

《实施意见》进一步放宽了户口迁移条件,包括:

放宽直系亲属投靠入户限制,由乡村迁往城镇或城镇之间迁移的,直系亲属可以互相投靠;

在清远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就业,由乡村迁往城镇或城镇之间迁移的,兄弟姐妹可以互相投靠;

在清远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的,由乡村迁往城镇或城镇之间迁移的,经房屋产权所有人同意,可以将户口迁移至租赁地址,如房屋产权所有人不同意,可以将户口迁移至相应的集体户口;

符合条件由城镇迁往乡村或乡村之间迁移的,不再提交村委会同意证明和村民小组三分之二户以上村民签名同意;

符合条件的企业家、党政干部、专家学者和专业人才等新乡贤参与乡村振兴建设,返乡入乡创业兴业并实际在原户籍地或创业地居住生活的,可将户口迁移至原户籍地或创业地的村委会集体户。

《实施意见》放宽了分户、立户条件,乡村地区居民、年满18周岁公民因婚姻、独立居住等原因,要求从同一家庭户中分离出来的,可申请分户、立户。

《实施意见》强化了配套政策实施,提出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出资、入股、转让、抵押等制度。

目前,《实施意见》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公安局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2020年4月9日前可通过电子邮件、函件、网络等途径反馈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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