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因公、因私前往边境地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办理《边境通行证》;公安机关应当场办理。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单独签发证件,可随持证人偕行,但不得超过二人。由携带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小孩户口簿、照片,在上述签证机关办理。
(三)男性公民60周岁以上、女性公民55周岁以上和解放军、武警、公安民警等前往上述边境地区不办理《边境证》。
(一)公民因公、因私前往边境地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办理《边境通行证》;公安机关应当场办理。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单独签发证件,可随持证人偕行,但不得超过二人。由携带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小孩户口簿、照片,在上述签证机关办理。
(三)男性公民60周岁以上、女性公民55周岁以上和解放军、武警、公安民警等前往上述边境地区不办理《边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