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征地补偿标准政策及农民征地赔偿补贴标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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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2015年第6批次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吉国土资耕函〔2015〕154号)

辽源市人民政府: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报请审查2015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的函》(辽府函〔2015〕53号)收悉。经省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将农村集体农用地3.8877公顷(其中耕地3.357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同时同意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1.8527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5.7404公顷,用于交通运输和商服项目建设。

二、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土地。

三、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抓紧供应土地,并将供地情况及时报我厅备案。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5月28日

拟 征 收 土 地 通 知

根据辽源市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需要,市政府决定对辽源市龙山区寿山镇七一村一组和三组部分集体土地实施征收,用于商业和交通运输用地项目建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寿山镇七一村一组和三组;具体范围详见拟征收土地测绘图。
二、拟征收土地面积:总面积6.2938公顷,包括耕地、林地和建设用地,具体以实际调查认定为准。

三、拟定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征地补偿标准。依据《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辽府发[2010]37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依据《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辽府发[2010]37号)文件规定及《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7〕40号)及《辽源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83号令)文件规定执行。
四、相关事项告知:
(一)拟征收土地听证告知。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19条的规定,拟被征地单位对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要求听证的,可在本公告发布和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21条、第22条和第23条的规定,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二)根据《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通知发出后,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拟征用的土地上新栽种农作物、树木和新建设的各种建筑物(包括:蔬菜大棚、温室、看护房等)的,均不予补偿。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一年。

特此公告

2015年3月26日

辽源市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公告

为发展辽源经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辽源市人民政府2015年第6批次依法征收龙山区寿山镇七一村集体土地,用于商服用地和交通运输用地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015年5月28日,经省国土资源厅(吉国土资耕函[2015]154号)文件批复,该批次所征收的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和交通运输用地建设项目。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及面积。

被征收的土地为辽源市龙山区寿山镇七一村集体旱田3.3574公顷,林地0.5303公顷,农村宅基地1.8527公顷,共计5.7404公顷。

三、土地补偿及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吉政明电[2014]13号文件和《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的通知》辽府发[2010]37号文件要求,此次征地涉及的区片地价为一级区片地价。一级区片地价旱田120元/?×20%,林地120元/?×20%,农村宅基地1.30元/?×4倍。

安置补助费标准:一级区片地价旱田120元/?×80%,林地120元/?×80%。

此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形式一次性进行补偿和安置,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拨付给村委会,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由村委会发放给被征占土地的农民。

四、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十日内向有关部

门提出意见。但是,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6月10日

辽源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经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国土资耕函[2015]154号)文件批准,辽源市人民政府2015年第6批次用地依法征收辽源市龙山区寿山镇七一村集体土地5.7404公顷。依法用于商服和交通运输项目建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015年5月28日,经省国土资源厅(吉国土资耕函[2015]154号)文件批复,该批次所征收的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和交通运输用地建设项目。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及面积。

被征收的土地为辽源市龙山区寿山镇七一村集体旱田3.3574公顷,林地0.5303公顷,农村宅基地1.8527公顷,共计5.7404公顷。

三、土地补偿及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吉政明电[2014]13号文件和《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的通知》辽府发[2010]37号文件要求,此次征地涉及的区片地价为一级区片地价。一级区片地价旱田120元/?×20%,林地120元/?×20%,农村宅基地1.30元/?×4倍。

安置补助费标准:一级区片地价旱田120元/?×80%,林地120元/?×80%。

此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形式一次性进行补偿和安置,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拨付给村委会,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费由村委会发放给被征占土地的农民。

四、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十日内向有关部

门提出意见。但是,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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