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新能源汽车补贴目录及新能源汽车补贴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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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贴范围:
1.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且未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的半挂牵引车、总质量大于12000千克(含12000千克)的重型载货车(含普通货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封闭货车、罐式货车、平板货车、集装箱车、自卸货车、特殊结构货车等车型,下同),以及总质量大于10000千克(含10000千克)且小于12000千克的中型载货车;
2.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使用8年以上(含8年)且不到10年的危险品运输(机动车登记证书或机动车行驶证上使用性质登记为危险品运输或危化品运输,下同)半挂牵引车、总质量大于12000千克(含12000千克)的危险品运输重型载货车(含厢式货车、封闭货车、罐式货车、集装箱车、特殊结构货车等车型,下同),以及总质量大于10000千克(含10000千克)且小于12000千克的危险品运输中型载货车。
二、补贴标准:
半挂牵引车、重型载货车每辆车补贴18000元人民币,中型载货车每辆车补贴13000元人民币。
无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上述半挂牵引车、载货车范围。
符合申请条件的老旧汽车车主,应当于2015年9月1日至1月31日期间,到报废车辆车籍所在地市(州)或县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联合服务窗口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并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2015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从所在地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下载),《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思而学教育)原件,《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报废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车主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车主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账户开户证复印件等凭证。
车主逾期申请补贴资金的,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沈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5-2020年)

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对促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带动经济增长,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蓝天工程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2〕36号),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推广应用基本思路和原则

(一)基本思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总体部署,本着“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的原则,建立健全科学的组织领导体系和推广应用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企业主体作用;坚持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相结合、自主创新与技术引进相结合、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相结合,以示范促研发,以研发促产业;以地区适配技术研发与运行示范为重点,努力把我市建成东北地区新能源汽车研发、生产与运营的示范基地。

(二)推广应用原则。

1.坚持依法推进原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试点政策,积极稳妥地制定并落实地方配套支持政策。

2.坚持统筹协调原则。与创建国家公交都市相结合,与实施“蓝天工程”相结合,与促进我市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相结合,以实现城市绿色发展和低碳发展。

3.坚持示范引领原则。推动公共服务行业率先推广应用,选择对城市大气污染严重的领域,如公交、出租、物流车辆等,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推进政府机关、公共机构使用新能源汽车,发挥其对社会的示范引领作用。

4.坚持开拓创新原则。积极鼓励企业通过产、学、研、用等多种形式实现技术创新,鼓励进行“融资租赁”、“车电分离”和“以租代售”运营示范,加强新能源汽车商业运行模式创新。鼓励支持社会资本以多种模式建设和运营充电基础设施。

5.坚持市场开放原则。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坚持市场开放、择优使用的原则,形成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新能源汽车市场,外地产品比例不低于30%。

6.坚持适度超前原则。优先发展配套充电基础设施,将充电站基础设施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形成数量适度超前、布局合理的充电服务设施体系,为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提供有力的服务保障。

二、推广应用总体目标

以公共服务领域使用新能源汽车为突破口,以城市公交、出租、城市物流配送领域为重点,同时在汽车租赁、邮政、环卫、通勤及私家车等领域推广。推广应用的车型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以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型为主。新增和更新的公交、出租、物流、环卫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新增和更新的公务车及租赁用于公务使用的车辆,除特殊需要外,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鼓励淘汰报废的黄标车辆更新为新能源汽车。到2020年,完成1万辆新能源汽车的推广目标,同时进行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建设充电站120座、充电桩7200个。

三、组织领导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涉及到能源、环保、交通、财政、安全等多个领域,是一项系统工程。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推广应用任务。

(一)建立责任制,明确分工。沈阳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广应用总体方案的制定、综合协调及日常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与本单位职能相关的推广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明确分管领导、工作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于每月底前将承担工作推进情况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区政府要建立本地区的新能源汽车组织机构,制定推广应用工作方案,落实由区政府管理的公务用车、环卫用车等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工作。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研究审定各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制定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的相关政策,部署工作任务,解决推广应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四、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车辆推广应用。

1.公交车。与创建国家公交都市工作相结合,更新和新增的公交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以插电式混合动力(气电混合)汽车为主,配套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市交通局、国资委负责,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建委、规划国土局、沈阳供电公司及相关单位配合)

2.出租车。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出租行业使用新能源汽车,并牵头制定鼓励政策。按照创建国家公交都市要求,更新和新增的出租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配套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市交通局负责,市财政局、规划国土局、沈阳供电公司及有关单位配合)

3.公务车。在市、区县(市)政府机关和社会公共机构中同时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更新和新增的公务车及租赁用于公务使用的车辆除特殊需要外,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市本级公务用车由市财政局负责,各区县(市)公务用车由各区县(市)政府负责,沈阳供电公司及相关部门配合)

4.快递、通勤及物流车。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企业选用新能源汽车。公安部门适当放宽新能源货运车辆在市内通行的禁行限制政策。我市更新和新增的物流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逐年提高。配套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市邮政管理局、交通局负责,市公安局、规划国土局、沈阳供电公司及相关部门配合)

5.环卫车。选择适合我市的新能源车型,纳入年度车辆采购计划。可先行少量采购,确定适用车型后组织各区集中采购。我市更新和新增的环卫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市城建局负责,市财政局、各区政府、沈阳供电公司及相关单位配合。)

6.私人用车。通过大力宣传、政府补助、建设新能源汽车体验场等办法,让广大市民了解新能源汽车,积极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财政局、沈阳供电公司及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7.淘汰报废黄标车辆。制定鼓励性政策,引导淘汰报废的黄标车更新为新能源汽车。(市环保局负责,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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