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16〕5号)和《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阳政发〔2016〕17号)文件要求,为了解决我县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县人民政府决定全面建立我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和实施办法。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现就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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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城乡统筹、公平公开、动态管理的原则,按照补贴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要求,逐步提标扩面,建立科学合理的调整机制。
二、补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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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补贴对象由原来城乡低保家庭中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贫困残疾人,扩大到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所有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补贴对象由原来城乡低保家庭外残疾等级为一级的残疾人,扩大到所有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
三、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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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50元,其中省级财政负担25元,市级财政负担12.5元,县(区)级财政负担12.5元。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农村户口为每人每月75元,其中省级财政负担25元,市级财政负担25元,县(区)级财政负担25元;城镇户口为每人每月125元,其中省级财政负担25元,市级财政负担50元,县(区)级财政负担50元。
四、补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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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残疾人自愿申请、有关部门逐级审核、定期复核的办法。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县级残联负责发放。必须做到及时规范、透明便捷。
五、政策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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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低保家庭中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二)《关于阳泉市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一级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及二级残疾人特殊救助的实施意见》(阳残发[2014]39号)并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四)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五)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六、申领、复核程序
(一)残疾人(监护人)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人须填写相对应的《平定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平定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还须提供低保原件、复印件各两份,二寸红底照片两张。如同时申请两项补贴,需分别提供四份复印件及四张二寸红底照片。
(二)乡(镇)人民政府初审。乡(镇)人民政府依托政府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在《平定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平定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将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报民政部门审批,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报县残联审批。对审核后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县民政、残联审定。县民政、残联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的申报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县民政部门在《平定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县残联在《平定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县民政、残联要分别书面通知申请人、乡(镇)人民政府,并告知原因。
(四)复核
1、通过资格审核合格的残疾人应及时纳入两项补贴范围,两项补贴从2016年1月1日起计发;对新增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自发证之日起计发。两项补贴资金采取社区化形式发放。通过财政部门指定金融机构直接打入残疾人银行账户。
2、县民政、残联每年应集中时间对补贴对象进行两次定期复核。采取残疾人(监护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对新增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重度残疾人,要及时办理申请、审核、审批手续;对已故补贴对象要及时注销,杜绝多领、冒领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