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省出台《黑龙江省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办法规定,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
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
具有黑龙江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信息已录入省级残联数据库的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
补贴标准:重度残疾人每月补贴不低于100元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各地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此前各地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政策,其补贴标准低于本实施办法的,按本办法执行;高于本实施办法的,执行原标准。
发放程序:20个工作日审批申请
原则上由残疾人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特殊情况可由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代为办理。审批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
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2016年1月1日前录入省级残联数据库的,自2016年1月1日起发放补贴;之后录入的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补贴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如需直接发放现金的要制定监管办法,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
政策衔接:可同时申领两项补贴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这两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