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残疾人补助政策与标准规定,残疾人退休年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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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日前从省政府获悉,为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我省近日出台《黑龙江省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规定补贴标准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各地可根据各自实际,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全省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自今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

据了解,《实施办法》以坚持属地负责、动态管理、逐步提标扩面,公开、公平、公正、透明,残疾人为本、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为基本原则。补贴对象包括:具有我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且信息已录入我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系统基础信息数据库的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

《实施办法》规定,残疾人两项补贴原则上由残疾人本人提出申请,特殊情况可由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经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的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

此外,《实施办法》还提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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