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我市出台《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厦府〔2016〕390号)。为进一步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有效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经市政府研究同意,补充通知如下:
0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一)补贴对象。具有本市户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2.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指残疾等级为一、二级,或精神、智力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残疾人,下同);
3.15周岁以上(含)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无固定收入指按核对办法核对,提出申请之日起前十二个月的月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
(二)补贴标准。每人每月360元。
0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一)补贴对象。具有本市户籍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具体分档如下:
1.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
(1)肢体、视力、智力、精神残疾人,属低保对象的每人每月510元,属非低保对象的每人每月430元;
(2)听力、言语残疾人,每人每月150元。
2.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属低保对象的每人每月430元,属非低保对象的每人每月340元。
取消在职在岗的各类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多重残疾人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