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残疾人补贴政策及补贴最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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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豫政〔2016〕60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实行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二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的原则;
(二)坚持政策衔接、全面覆盖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正、规范有序的原则;
(四)坚持资源统筹、责任共担的原则;
(五)坚持属地管理、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对象、标准及政策衔接
第三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信阳市户籍、本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信阳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长期照护的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
第四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均不低于60元/人/月,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长期照护需求统筹确定并适时调整。有条件的县(区)可按照残疾人的不同困难程度制定分档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第六条 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第七条 有条件的地方,残疾人两项补贴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类别和标准,也可采取凭据报销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三章 申领程序
第八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程序:
(一)申请。残疾人申领两项补贴应由本人自愿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如实填写《河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和《河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居民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本人领取残疾人补贴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本人近期免冠蓝底彩色2寸照片三张。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还须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其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证明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可由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向残疾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由代理人办理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
(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依托“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通过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受理申请,在接到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将有关证件和申请材料报县(区)残联审核。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材料,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书面一次性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审核。县(区)残联接到初审材料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审核工作,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同时将有关证件和申请材料转送县级民政部门。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全的、不符合条件的,县残联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性将原因告知申请人。
(四)审定。县级民政部门接到审核材料起,通过低保信息系统进行审定,初步审定名单先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残联组织按照权力清单制度要求,向社会公开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人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经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表》审定工作,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同时将审定合格材料转送县级残联存档;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县级残联,并告知原因。由县级残联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并送达申请人。审定合格,由县级民政会同同级残联部门汇总,制定补贴资金使用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第四章 资金的来源与发放
第九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省辖市、县级财政分级负担。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省辖市、县(区)按3:3:4的比例分担(不含潢川县)。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2016年由县(区)负担;2017年1月1日起市、县(区)按2:8比例分担。各县(区)可统筹财力用于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发放。
在本实施细则确定的标准和范围基础上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所需的资金,由当地政府负担。
第十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按月现金社会化形式发放。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同级残联于每月20日前将审定的下月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使用方案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县级财政部门应自收到残疾人两项补贴使用方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代发银行或其他代发金融机构,代发机构在每月10日前按审定的名单、补贴标准将资金直接转账存入补贴对象账户。并注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十一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递交申请的当月起计发补贴。
第五章 补贴对象的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年度检查复核制度和随机抽查制度,对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实行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县(区)民政、残联、卫计部门要结合残疾人证的办理情况,定期核实残疾人数量、残疾等级、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情况等申请人资格条件等基础信息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应停止发放:
(一)残疾人死亡;
(二)残疾人户籍迁出本市;
(三)申请材料弄虚作假;
(四)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被认定不符合领取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的申请人,或被停发残疾人两项补贴的领取人,可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5日内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县级民政部门要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意见送达申请人。对经复核符合领取条件的申请人,要按规定发放补贴,对停发的补贴予以补发。
第十四条 补贴对象户籍跨县(区)迁移的,应按申领补贴程序向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转档申请,经县级民政部门、残联审核后办理转档手续。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残联根据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残联开具的转档函接收档案。迁出地从开具转档函的次月起停发补贴资金,迁入地从迁出地停发之月起计发。

第十五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档案一人一档、一式三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残联、县(区)民政部门各存一份。建立完善省、市、县(区)三级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在申请人主动申报基础上,建立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比对机制。县(区)民政部门和残联负责补贴对象基础数据库日常管理、更新并及时逐级上报至省、市民政和残联。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强化督查检查并根据实际需要加强工作力量。各级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严格资金发放程序,将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采取社会化形式按月发放到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益慈善有效衔接,适时了解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与使用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资金保障和监管,落实分级负担要求,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各级残联应充分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为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残疾人提供帮助;按照残疾评定的标准和程序,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依据国家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扎实做好持残疾人证的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认定工作,为补贴发放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各级卫计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鉴定定点医院和鉴定医师的监管,监督鉴定医师严格按残疾标准予以残疾评定。
第十七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定期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绩效评估,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民政、残联要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申请人的条件认真审查、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结合村(居)务公开要求,在社区向社会公开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须知、制式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图等,接受社会监督。
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残联组织每年第一季度按权力清单要求,在相关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公示享受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公示内容要保护残疾人隐私,不得公示与残疾人补贴审核无关的信息。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补贴对象要及时进行调查审核。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举报和投诉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批、使用和监督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县级民政、残联、财政、卫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受理、调查、处理有关举报或投诉,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投诉人,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举报或者投诉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受理举报或者投诉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各级民政部门、残联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或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依法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在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发放工作中,对出现延误上报信息、未能足额及时发放补贴资金等情况,要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县(区)可按照省、市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两项补贴制度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实施意见》(信政办〔2015〕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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