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残疾人两项补贴居民申报条件标准及流程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一)补贴对象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属于城镇户籍,残疾等级为一、二级和三、四级的,每人每月分别发放130元和90元;属于农村户籍,残疾等级为一、二级和三、四级的,每人每月分别发放110元和80元。
(三)申报材料初次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应提供个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用于审核,并提交上述复印件一式三份及三张免冠两寸彩照。由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代为办理申请的,需提交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申办程序
1.申请。初次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委托人)应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民政办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居住地与户籍地分离的应在低保金领取地申请),由受理部门负责填写《武汉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及《武汉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汇总表》。受理部门要及时受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对不符合申请补贴条件的,受理部门要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接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并初审,在1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区残联,由区残联对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予以审核。
3.审核。区残联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区民政部门,由区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依托社会救助信息系统或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残疾人家庭收入状况进行审定,同时对涉及政策衔接的补贴对象通过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比对机制进行身份核实。审定的合格材料及残疾人“两项补贴”花名册由县级民政部门报区财政部门申请“两项补贴”资金,按月发放到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一)补贴对象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不分户籍性质,统一为每人每月100元。
(三)申报材料初次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应提供个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原件用于审核,并提交上述复印件一式三份及三张免冠两寸彩照。由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代为办理申请的,需提交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申办程序
1.申请。初次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委托人)应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民政办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仅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居住地与户籍地分离的,应在残疾人证办理地申请;同时申请两项补贴的残疾人,应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地申请),由受理部门填写《武汉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及《武汉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汇总表》。受理部门要及时受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对不符合申请补贴条件的,受理部门要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民政办接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并初审,在1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区残联由区残联对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予以审核。
3.审批。区残联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区民政部门,由区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依托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对残疾人证进行审核,同时对涉及政策衔接的补贴对象通过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比对机制进行身份核实。审定的合格材料及残疾人“两项补贴”花名册由县级民政部门报区财政部门申请“两项补贴”资金,按月发放到人。
三、政策衔接
(一)分散供养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和伤残人民警察,在享受国家给予的抚恤和护理费基础上,可叠加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二)领取以年龄为主要标准发放的高龄津贴的残疾人,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三)已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六)享受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补贴的残疾人,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补贴条件的残疾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其中一种补贴;
(七)服刑人员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对服刑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残疾人,自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发“两项补贴”。刑满释放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重新申请“两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