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67号),持续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改善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建立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2016年,我省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给予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着力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维护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此后,我省逐步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逐年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残疾人保障水平不断提升,但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与残疾人生活和照护需求还存在一定差距。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适时提高补贴标准,是帮助残疾人改善生活、实现脱贫的重要制度支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残疾群众的格外关心、格外关注,有利于补齐民生短板,释放改革发展红利,增强残疾人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有利于进一步减轻残疾人生活负担,提高残疾人生产生活能力,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
二、基本原则
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要充分立足我省实际,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兼顾残疾人生活保障和长期照护基本需求,科学合理确定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确保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相关民生政策标准相衔接,使残疾人生活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三、标准调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应参照当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费支出以及因残疾额外增加的衣食住行等费用支出的一定比例予以确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应参照当地残疾人购买护理产品和护理服务等基本照护支出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各级民政部门和残联组织要统筹考虑我省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调整及照护市场劳动力价格变化等情况,适时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调整方案,报请同级政府后实施。
民政厅、财政厅、省残联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时研究调整全省残疾人两项补贴最低标准。各地可根据当地残疾人保障需求、财政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对补贴标准进行科学测算和全面论证,合理确定本地区补贴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护理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制定差别化的待遇保障政策,确保最大程度发挥制度效果。各地标准调整方案要及时报民政厅、财政厅备案。
四、资金保障
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省级财政按照全省最低标准和现行财政分担机制对市县给予适当补助。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保障,严格落实支出责任,统筹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合理安排本级财政资金,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落实到位。
五、工作要求
各地要继续完善政府领导,民政、财政、残联等部门相互协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切实履职尽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测算调整、资金保障和待遇发放等工作,确保政策落到实处。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政策解读,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让残疾群众形成合理的预期。要严格执行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切实加强动态管理,精准施策,确保实现政策全覆盖。要广泛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着力提升服务质量,切实维护残疾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