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成都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委发〔2010〕13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09〕49号)和《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10〕77号)等文件的规定与要求,为改善城乡困难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贫困残疾人救助体系和保障制度,规范开展发放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补助发放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和区(市)县认定的其他非低保困难家庭中的残疾人(以下分别简称低保对象和非低保对象)。
纳入补助范围的非低保对象,其家庭人均收入标准由各区(市)县确定,但原则上为当地低保标准150%以内。
二、困难家庭认定
(一)低保对象不需进行家庭收入核对,可直接申请本补助。
(二)非低保对象需进行家庭收入核对,其家庭收入水平符合当地确定的专项补助困难家庭条件,才能纳入补贴范围。
非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比对和核对认定工作流程为:残疾人在提出补助申请的同时提交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填写《成都市困难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非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表》(附件3),并按规定提供家庭收入核对相关资料;村(居)委会对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将申请资料和核查意见汇总上报乡镇(街道)残联审核,由乡镇(街道)残联给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对象,由乡镇(街道)残联录入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并委托民政部门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比对;区(市)县民政局审核后向区(市)县残联出具比对结果,由区(市)县残联逐级反馈至各乡镇(街道)残联、村(社区),村(社区)应将比对结果反馈至本人并公示7日。
若当事人或群众对比对结果有异议,由异议人于公示期内举证说明。村(社区)组织对申请人家庭收入信息比对结果和异议举证材料进行民主评议,确定申请人家庭收入最终核对结果,并予以公布。
三、补助发放标准
困难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金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
四、补助资金筹集
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资金,在各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由市、区(市)县两级按比例分担,具体分担比例为:一圈层全部自行承担;二、三圈层2013年度分别按5∶5、8∶2比例分担,从2015年起分别按5∶5、7∶3比例分担。市级补助资金每年根据各区(市)县审核确定的补助人数和最低补助标准计算,并转移支付补助,由各区(市)县结合本级预算安排统筹使用。
五、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成都市困难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同时提供本人户籍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等有关材料或家庭收入核对相关资料。
(二)初审:由村(居)委会组织民主评议,核查申请人的申请及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低保对象依据其低保证,非低保对象依据其家庭收入核对结果),提出补助对象建议名单,并公示7日,村(居)民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无效)后,上报乡镇(街道)残联审核,由乡镇(街道)残联给出初审意见。
(三)审批:乡镇(街道)残联对申请作出书面初审意见后,报送区(市)县残联审批确定。区(市)县残联将审批确定的补助对象汇总成《成都市困难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金发放对象花名册》(附件2)报市残联备案。
(四)发放:区(市)县残联将审批确定的发放对象花名册分解反馈至各乡镇(街道)残联和村(居)委会,并将本级资金与市级补助资金一并划拨到相关乡镇(街道)残联。乡镇(街道)残联应依据花名册按月计发给受助残疾人,村(居)委会应定期公布发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