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青发[XXXX]xx号)、中央文明办等8部委《关于加强志愿助残工作的意见》(残联发[20XX]XX号)和中央文明办、中国残联关于印发《全国“关爱残疾人志愿服务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XXXX〕 xx号)等精神,认真落实青海省文明办等8部门《关于加强志愿助残工作的分工实施意见》(青残联会发〔20XX〕XXX号)要求,切实推动全省“关爱残疾人志愿服务活动”扎实开展、长期坚持并不断深入,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关爱残疾人志愿服务活动”的重要意义
我省共有30万残疾人,涉及四分之一的家庭人口。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深入开展“关爱残疾人志愿服务活动”,不断使扶残助残社会氛围更加浓厚、志愿助残理念深入人心、志愿助残实践更加丰富、志愿助残覆盖面不断扩大、更好地为广大残疾人提供及时便利的志愿服务,对于进一步推进志愿助残阳光行动和发扬中华民族助人为乐、扶弱济困的传统美德,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开展“关爱残疾人志愿服务活动”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适应建设要求,遵循建设规律,努力践行“奉献他人,提升自己”的志愿精神。坚持党委政府领导与社会化运行相结合、自愿参与和鼓励倡导相结合、服务残疾人和实现个人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深入开展“志愿助残阳光行动”,全面启动“关爱残疾人志愿服务活动”。帮助残疾人解决实际困难,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三、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关爱残疾人志愿服务活动”
(一)进一步加大关爱残疾人工作的社会宣传力度。各地要积极协调有关单位,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传媒的有效作用,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普及志愿服务理念,介绍志愿助残知识,宣传志愿助残的感人事迹。要正确引导人们理解、关注、参与志愿助残,广泛营造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使志愿助残不断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
(二)认真研究,周密部署,组织开展主题日活动。各地文明办和残联积极协调当地民政、司法、共青团、妇联、部队、老龄委等部门组织开展每年7月6日 “关爱残疾人志愿服务——志愿助残阳光行动”主题日活动。州级要在今年7月6日开展主题日活动启动仪式;县级以下要结合实际深入开展主题日活动。通过开展活动积极推动志愿助残阳光行动持续深入开展,为广大残疾人提供优质实效的志愿服务。
(三)开展为残疾人送温暖,献爱心活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关爱,凝聚社会的爱心与良知。每年元旦、春节等重要节日和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重要节庆和纪念日,要集中组织开展志愿助残活动,为残疾人送温暖、献爱心,使残疾人感受到党的温暖和社会的关爱。
(四)深化推进阳光助残行动。XXXX年,我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文明办等8部委《关于加强志愿助残工作的意见》(残联发[20XX]XX号)精神,省文明办等8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强志愿助残工作的分工实施意见》(青残联会发〔20XX〕XXX号)文件。各地按照分工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广泛开展志愿助残服务进社区、进村镇、进工厂、进校园、进家庭等活动,帮助残疾人解决具体问题和实际困难,做好行之有效的志愿助残服务。积极协调和动员各方面力量,进一步深化“党政领导干部志愿助残”、“社区志愿助残”、“青年志愿助残”、“巾帼和家庭志愿助残”、“红领巾手拉手志愿助残”、 “解放军和武警志愿助残”、“文化志愿助残”、“科技志愿助残”、“法律志愿助残”等志愿助残阳光行动。鼓励和支持助残志愿者与残疾人结成长期固定的“一帮一”、“多帮一”帮扶关系,为残疾人提供多方面和个性化的志愿服务。
四、建立规范的工作机制,建设高素质的人才队伍
各级残疾人组织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志愿助残服务组织,努力实现志愿助残服务网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着力抓好基层志愿助残服务网络建设,在县(市、区、行委)、乡(镇、街道)残联和村(社区)残协,设立志愿助残联络站(点)。不断加大助残志愿者招募注册力度,将各级文明办、民政、司法、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团委、妇联、老龄办招募与注册的助残志愿者汇总并建档立卡,整合社会资源,加强相互联系,做好日常服务与管理。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网上服务平台,方便志愿者与残疾人进行信息交流与服务对接。同时,不断加强与社会助残组织的沟通协调,为更好地开展志愿助残服务提供指导和支持。
建设关爱残疾人志愿服务人才队伍。着眼于建设一支覆盖面较广、素质较高、规模较大、基本适应志愿助残工作需要的志愿助残人才队伍,广泛动员社会各界人士支持和参与“关爱残疾人志愿服务活动”,扩大群众基础。逐步建立“关爱残疾人志愿服务活动”人才库,有效掌握和科学配置志愿助残人才资源。充分利用各种志愿者注册平台,对助残志愿者进行注册管理,建立一支以注册志愿者为主的骨干队伍。要注重从知名度较高、社会影响力较大的人士中培养一批志愿助残阳光使者。鼓励和支持助残志愿者比较集中的地区和单位,组建“关爱残疾人志愿服务活动”专项服务队,为残疾人提供有特色的志愿服务。建设一批志愿助残培训基地,结合残疾人的特定需求,对志愿者进行多种形式的知识培训,提高助残志愿者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服务能力。
探索建立志愿助残工作考评和激励机制,调动助残志愿者的工作积极性。志愿服务组织根据本系统核发的志愿者证书上登记的助残服务时间,结合残联助残志愿者联络站(点)对志愿者服务表现的评定,按照星级认定制度进行考核认定。对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省文明办等8部门将每五年联合命名一批“全省志愿助残示范基地”和“全省志愿助残阳光使者”。并积极推荐为“全国志愿助残示范基地”和“全国志愿助残阳光使者”。
五、不断加强对志愿助残工作的领导
省州县三级志愿服务活动协调小组(文明办)要将志愿助残工作纳入志愿服务总体规划,把“关爱残疾人志愿服务活动”、“志愿助残阳光行动”作为精神文明建设重要内容,给予高度重视,摆上议事日程,切实将志愿助残作为志愿服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推进。把为残疾人提供服务作为全面推广志愿服务的有效途径和平台,积极开展“关爱残疾人志愿服务活动”、“志愿助残阳光行动”。将志愿助残活动开展情况作为评选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纳入城市公共文明指标测评。要注重发挥志愿服务协调小组作用,将志愿助残纳入志愿服务工作整体规划,加强协调与指导,提高工作成效。
各级文明办和残联要不断加强工作协调,建立健全政府投入和社会投入相结合的志愿助残经费保障机制。要积极争取专门经费预算或设立专项资金,保障日常活动和人员培训等工作组织开展。同时,进一步拓宽经费筹措渠道,加大工作经费投入,为“关爱残疾人志愿服务活动”、“志愿助残阳光行动”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经费保障。
各地开展志愿助残工作情况,由各州(市、地)文明办和残联负责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于每年11月底前分别上报省文明办和省残联。